學習重點 以「民族精神與習慣、概念邏輯、社會作用、生活經驗、活的法律」等關鍵詞,辨認各法學派的研究重心。 熟記代表人物:薩維尼與歷史法學、凱爾生與純粹法學(基本規範)、霍姆斯與經驗取向、埃爾利希(Eugen Ehrlich)與「活的法律」、龐德與社會法學、哈特與承認規則。 理解基本規範如何作為法律效力(強制力)的形式基礎,並與哈特的承認規則區分。 掌握民法第1條「法律→習慣→法理」的補充順序,以及它與自由法論、概念法學的關係。 區別古代自然法思想與近代自然權利理論的發展時期。 核心觀念 一、歷史法學派:法律隨民族生活有機發展 薩維尼(Savigny)是德國歷史法學派的主要創立者。此派認為,法律不是立法者憑意志任意創造,而是根植於特定民族的歷史、文化與共同生活,反映民族精神;其形成如同語言、風俗,屬於特定民族社會的慣行,隨時代有機發展。此派也從法律變遷的原因與情況,分析闡述法學理論。 歷史法學最尊重習慣法,因為長期形成的社會慣行,最能呈現民族共同的法律確信。考題若以「民族精神、語言風俗、有機發展、隨時代變遷、最尊重習慣法」描述,應選歷史法學。相對地,分析法學、純粹法學以實定法為研究對象,自然法學則追求超越實定法的理想法則,都不是最重視習慣法的學派。 二、主要法學派的辨認與比較 學派或取向核心主張代表人物與辨認關鍵 自然法學(含理性法學)認為實定法之上存在普遍、恆久不變的理想法則,可由人的理性認識;近代以理性為基礎的自然法論常稱理性法學。關鍵為理想法則、永恆不變、理性。 概念法學重視法律概念、體系與邏輯推演,認為法典完整無缺,可由既有概念推導個案答案,法官只是機械適用法律。普赫塔、溫德沙伊德;關鍵為概念、體系、演繹、法典萬能。 註釋法學以逐條解釋現行法條文字為主要工作。關鍵為條文註解,與「活的法律」無關。 分析法學分析實定法中的概念、語言與結構,闡明體系邏輯。奧斯丁;關鍵為實定法概念分析。 自由法學(自由法論)承認成文法存在漏洞,反對機械式邏輯操作,重視法官補充法律、發現社會生活中的法。康托洛維奇、埃爾利希;關鍵為法律漏洞、司法造法、活的法律。 歷史法學法律源自民族共同生活,隨歷史有機發展。薩維尼;關鍵為民族精神、習慣法。 社會法學探究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強調法律所呈現的社會意義、作用與價值。龐德;關鍵為社會利益、法律功能。 法社會學從社會現實研究法律,關注人們實際遵循的秩序與規範。埃爾利希;關鍵為「活的法律」。 法實證主義法律是否有效,依其制定或承認方式判斷,不以符合道德為必要條件。奧斯丁、凱爾生、哈特;三人理論內容仍有差異。 法律現實主義關注法院實際如何裁判,以及經驗、事實與社會因素對裁判的影響。霍姆斯是重要先驅;關鍵為經驗與實際裁判。 立憲主義是以憲法限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政治與憲法思想,並非提倡「活的法律」的法學理論。 埃爾利希同時被視為自由法運動與法社會學的代表人物,因此「活的法律」可同時連結法社會學與自由法論。考試典型配對是:法律的社會意義、作用與價值→社會法學;「活的法律」→法社會學(埃爾利希)。 三、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出自美國法學家、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這句話強調,理解法律不能只靠抽象概念推演,還須注意歷史經驗、社會需求及實際運作。它不是否定法律推理需要邏輯,而是反對以為僅靠邏輯就能完整說明法律,因此常被視為對概念法學式思維的批判。 四、凱爾生:純粹法學與基本規範 凱爾生(Hans Kelsen)提出純粹法學,主張法律學應集中研究規範及其效力關係,將法律規範分析與政治、道德、社會事實等問題區分。 法律秩序具有層級(法位階):下位規範的效力,來自上位規範的授權。為說明整個規範體系的效力根源,凱爾生提出基本規範(Grundnorm),作為法律效力(強制力)的形式基礎。它是理解法律秩序時所預設的最終規範,不是立法機關實際制定的成文法,也不能直接等同憲法條文;其意義在於說明規範何以有效,而非主張法律因合於道德才有效。 哈特(Hart)同屬法實證主義,但其辨認法律效力的核心概念是承認規則;黑格爾是哲學家,薩維尼屬歷史法學,都不是基本規範的提出者。 五、「活的法律」與民法第1條 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適用順序是法律→習慣→法理,可見成文法並非民事唯一的法源。 習慣:相當於自由法論所提倡、社會生活中實際支配人們行為的「活的法律」。 法理:法律與習慣均無規定時,法官可依法理補充,因此法理可以成為司法造法的依據。 與概念法學的關係:概念法學認為法典完整無漏洞、法官只能依邏輯適用條文;民法第1條明文承認法律有未規定之處,並允許以習慣、法理補充,不符合概念法學的主張,反而接近自由法論的立場。 六、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理論 自然法思想可追溯至古代希臘;但自然權利理論並非成形於古代希臘,而是淵源於近代自然法論,強調個人基於人的地位即享有生命、自由、財產等權利,不依賴國家授予,洛克是重要代表。 自然權利理論是近四百年來改變世界的重要思想基礎,深刻影響人權宣言、憲政與政治革命;其主張被視為社會文化中普遍有效的法律。判讀時須區分:自然法偏向客觀的正義規範,自然權利偏向個人享有的權利。 常考陷阱 「法律由立法者創造」:與歷史法學相反。歷史法學強調法律隨民族生活有機發展,最尊重習慣法。 把歷史法學的特徵配給自然法學、社會法學或自由法學:看到薩維尼、民族精神、語言風俗、時代變遷,一律選歷史法學。 「最尊重習慣法」誤選分析法學或純粹法學:兩者以實定法為研究對象,不以習慣為核心。 社會法學的錯誤選項:「實定法之上恆久不變的理想法則」是自然法學;「民族精神與文化根源」是歷史法學;「分析實定法概念與語言、體系邏輯」是分析法學或概念法學。社會法學的關鍵是法律與社會的關係及社會作用、價值。 「理性法學」誤以為與歷史法學相同:理性法學屬自然法傳統,重理性推演,不重民族慣行。 「基本規範由薩維尼、黑格爾或哈特提出」:應選凱爾生;哈特對應承認規則。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誤選薩維尼、康德或哈特:應選霍姆斯。 「活的法律」誤選概念法學、註釋法學或立憲主義:應選法社會學(埃爾利希)。 「民法第1條符合概念法學」:錯。條文承認法律漏洞與習慣、法理等補充法源;習慣相當於活的法律、法理可作為司法造法依據、成文法不是唯一法源,三者皆正確。 「自然權利理論成形於古代希臘」:錯。它淵源於近代自然法論,是近四百年來改變世界的重要思想基礎。 記憶口訣 「薩看歷史、凱找基本、霍重經驗、埃看活法。」薩維尼:民族精神與習慣法;凱爾生:基本規範;霍姆斯:經驗名言;埃爾利希:活的法律。 「自然求理想,概念重邏輯,自由補漏洞,社會看作用;民事法、習、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