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辨認法系別稱:大陸法系又稱歐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部分教材稱海洋法系。 掌握主要法源: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伊斯蘭法系以可蘭經為最重要的法源。 比較制度特色:大陸法系重視公法與私法之分,多採二元法院系統;英美法系傳統上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並有程序法優位的特色。 區別固有法與繼受法:固有法源自本國文化(民族精神的產物),繼受法受外國法制影響;法律繼受不會將固有法完全消滅。 掌握我國定位:我國以成文法為主,基本上屬於大陸法系;現行法制多來自外國法制的影響,也吸收英美法系的制度。 核心觀念 一、法系是依法律傳統分類,不是依地理位置分類 法系是依法律的歷史淵源、法源結構、法律思考方式及制度特色所作的分類。法系名稱雖有地域色彩,適用範圍卻不限於該地域。例如,日本、南韓及我國都屬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國家不以歐洲國家為限;英美法系也不限於英國與美國。 比較項目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常見別稱歐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主要法源以成文法(法典)為主以判例法為主,遵循先例;仍有成文法 傳統法律分類公法與私法普通法與衡平法 法院系統多採二元法院系統(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立)歷史上區分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不以民事法院、行政法院分立為特徵 體系核心以民法為核心,以債法為重點有契約法、侵權法,但未發展出「債法」一般體系 程序與實體重視實體法的體系建構程序法優位 判決先例對後案無法律拘束力,但有事實上拘束力判決先例本身即為法源 代表國家德國、法國、日本、南韓、我國英國、美國等 二、大陸法系:成文法、民法體系與公私法區分 大陸法系承襲羅馬法傳統,重視以抽象、一般性的規則整理法律,並透過法典形成完整體系。法官審判時,主要以成文法為依據;傳統上以民法為核心、以債法為重點,由債法統整契約、侵權行為等債之關係。 大陸法系強調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多數國家設有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形成二元法院系統。 大陸法系的判決對後案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有事實上的拘束力(下級法院通常會參考上級法院見解)。所以「以成文法為主」不代表判決毫無作用,也不能斷言大陸法系完全不承認法官透過解釋、填補漏洞而形成法律規則。 三、英美法系:判例、程序與衡平法 英美法系以英國普通法傳統為基礎,法源以判例法為主,重視遵循先例。普通法雖有習慣的歷史背景,但考試問其主要法源時,答案是「判例法」,不是「以習慣法為主」。 英美法系也有成文法。國會制定的法律在現代法制中占有重要地位;英國即是以不成文法為基礎,現日益以成文法加以補充的典型國家。英美法系通常沒有契約法的成文法典,但這不等於完全沒有成文法。 普通法的發展與訴訟救濟密切相連,呈現程序法優位的特性。契約法與侵權法雖各有發展,卻未建立如大陸法系般的債法一般體系。訴訟程序原則上採陪審制,是英美法系的代表特色。 英美法系傳統上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歷史上也分設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衡平法是用來補充普通法不足的規則,不能概括說成「衡平法優於普通法」。 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分立,是大陸法系的特徵,不是普通法系的特徵。 四、伊斯蘭法系及其他法系 伊斯蘭法系主要盛行於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依伊斯蘭教的教義(沙爾)規定穆斯林的行為舉止,以可蘭經為最重要的法源。宗教與法律、政治緊密結合,採政教合一,而非政教分離。「不得飲酒」屬於伊斯蘭教規的內容。 印度法系的特質是階級制度(種姓制度)。 中華法系是東亞法系的核心,傳統特色為民刑混同、以刑為主。近代東亞各國大量繼受西方法制後,中華法系在當代已幾乎消失殆盡;我國雖位於東亞,現行法制應歸屬大陸法系,而非中華法系。 此外,常見選項還有社會主義法系,與我國法系歸屬無關。 五、固有法、繼受法與我國的法律繼受 固有法是由本國社會、歷史與文化發展而來的法律。題幹若強調「發源於本國文化」或歷史法學派所說的「民族精神的產物」,答案即為固有法。 繼受法是接受、參考外國法律或制度而形成的法律。立法上的繼受,是參考外國法制經驗來制定本國法;從事繼受時應考量本國的特殊情形,並可與固有法融合、並存,不是將固有法完全消滅。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多數來自外國法制的影響,而非固有法的延續、法院判決的整理或大法官解釋。我國法源以成文法為主、不成文法居次要地位,基本上屬大陸法系,但也受到英美法系的影響。我國現行民法以德國民法為主要藍本制定,正是法律繼受的例子;不要誤選法律漏洞、比例原則或誠實信用原則。 常考陷阱 「英美法系沒有成文法」「普通法系法源不包括成文法」:錯。以判例法為主,不等於沒有成文法。 「英美法系之法源以習慣法為主」:錯。主要法源是判例法。 「歐陸法系之法源以判例法為主」「歐陸法系較不重視成文法」:錯。歐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 「大陸法系以公法為核心」:錯。應為以民法為核心、債法為重點。 「大陸法系以程序法為優先」「大陸法系區別普通法與衡平法」:錯。這兩項都是英美法系的特徵。 「普通法系區分公法與私法」「普通法系區別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錯。這是大陸法系的特色;普通法系區分的是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 「普通法系之衡平法優於普通法」:錯。衡平法是補充普通法,不是位階較高。 「歐陸法系判決對後案無法律拘束力,但有事實上拘束力」: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 「大陸法系國家限於歐洲」「英美法系國家僅有英、美」:錯。日本、南韓、我國都屬大陸法系。 「伊斯蘭法系採政教分離」:錯。伊斯蘭法系採政教合一。 印度法系特質:答「階級制度」;不得飲酒屬伊斯蘭法系、民刑混同屬中華法系、陪審制度屬英美法系。 「法律繼受將固有法完全消滅」:錯。繼受可以調整、融合,固有法仍可並存。 以不成文法為基礎、日益以成文法補充的國家:答英國,不是德國、日本、法國。 記憶口訣 「陸成民債、公私分、二元院;英判程序、普衡分、陪審團;伊教可蘭、政教合;印度種姓、中華民刑混;本土固有、外來繼受。」 作答時再加一句:「以某法源為主,不等於只有該法源。」可用來排除「英美無成文法」「大陸判決毫無作用」等絕對化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