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請求權性質:一般請求權原則上為十五年;民法第126條規定五年短期時效,第127條規定二年短期時效。 五年的重點是利息、租金、贍養費等按期給付;二年的重點是住宿、飲食、運送、營業性動產出租、專業報酬及商品價款。 看到「租金」不能直接選五年,須先確認是否屬於「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的租價。 分清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中斷使時效重行起算;不完成則是在法定保護期間內,暫時不讓時效完成,已經過的期間不歸零。 熟記中斷後的起算點、確定判決的「不滿五年改為五年」規則,以及不完成的一個月、六個月、一年。 核心觀念 一、五年短期時效: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判斷重點是「各期給付請求權」,不是所有與該法律關係有關的權利一律適用五年。 房屋出租後,每月應收的租金適用五年;即使題目只問其中一個月份的欠租,仍為五年。離婚後約定按月給付的贍養費,各期請求權也是五年。利息請求權適用五年,但本金不能只因附有利息,就跟著適用五年。 時效原則上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按月給付的債權,應就各期分別判斷何時可以請求,不能把全部月份一概當成同一天起算。 二、二年短期時效:民法第127條 本條以特定交易或職業所生的請求權為對象。即使是一次性消費,或欠款金額很高,只要符合規定,仍適用二年。 類型二年時效的請求權範圍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代價及墊款。 運送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款。 營業性動產出租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的租價。 醫療照護醫生、藥師、看護生的診費、藥費、報酬及墊款。 法律、會計及公證專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的報酬及墊款;其所收當事人物件的交還請求權,也屬本條規定。 技師與承攬人報酬及墊款。 商品供給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商品及產物的代價。 常見應用包括旅館住宿欠費、餐廳白吃白喝的飲食費、卡拉OK店的飲食消費、診所賒欠的診費、律師報酬及代墊訴訟費用、商人出售商品的價金、承攬人報酬、運送費。這些都是二年,不能因為稱為「買賣價金」「費用償還」或「報酬」,就改選一般十五年。 住宿後無錢付款,業者表示下次再付,不會僅因允許日後付款,就使住宿費變成十五年時效,仍為二年。 三、租金的五年與二年比較 情形期間判斷關鍵 出租房屋,每月收取租金五年不動產租金,適用第126條。 租車公司(以汽車租賃為營業)向顧客請求租金二年汽車是動產,且出租人以出租動產為營業,適用第127條。 租車公司即使只出租兩天,租價請求權仍為二年。關鍵在營業性動產出租,不在租期長短;也不能將所有租金一律歸入五年。 四、時效中斷的事由與效力 依民法第129條,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包括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以及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請求」是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承認」是債務人承認債權存在。沉默、單純申請印鑑證明、天災、婚姻關係消滅,都不是法定中斷事由。 依第130條,因請求而中斷時效,若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這是回頭否定該次請求的中斷效力,不是「視為不完成」。 依第137條,時效中斷後,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者,自判決確定,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不是起訴當天就開始重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期間為五年。例如原本二年的報酬請求權,經確定判決後,重行起算五年。 依第138條,中斷效力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因此,說中斷效力「僅及於原當事人,不及繼承人或受讓人」,並不正確。 五、時效不完成:法定期間內暫不完成 時效不完成不會把已經經過的期間全部歸零重算(歸零重算是中斷的效果)。它是在特定障礙或特殊關係下,於時效將完成之際,保留一定時間供權利人行使權利。民法第139條至第143條規定如下: 法定情形不完成的保護期間 時效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時效自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 屬於繼承財產的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的權利自繼承人確定、管理人選定或破產宣告時起,六個月內。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無法定代理人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法定代理人的權利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 夫對妻或妻對夫的權利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 天災或疾病不是一發生就當然適用,必須符合在時效期間終止時,因此不能中斷時效的要件。例如債權原定於五月三十日時效完成,權利人在此之前因重症入住加護病房,到五月三十日仍無法中斷時效,直到六月三十日出院障礙才消滅,則自六月三十日起一個月內時效不完成,時效於七月三十日完成;不是出院當日完成,不是不受影響,也不是時效中斷而重新起算全部期間。 常考陷阱 「租金都是五年」:先看是否為以出租動產為營業者的租價;租車公司租金為二年,房屋租金才是五年。 「贍養費、利息是二年」:均屬第126條定期給付,為五年。 「律師相關費用都是十五年」或「律師報酬五年」:律師報酬與代墊訴訟費用的償還請求權,均為二年。 「商品價金、診費、住宿費、飲食費是五年或十五年」:均為二年,賒欠或約定下次再付都不改變。 「天災會使時效中斷」:天災是不完成事由,不屬於請求、承認、起訴等中斷事由。 「告知訴訟、聲請調解、提付仲裁是不完成事由」:這些都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屬於中斷事由。 「婚姻關係消滅會中斷時效」:這是夫妻間權利不完成期間的起算事件,保護期間為一年。 「消滅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重行起算」:重行起算是中斷;不完成只是暫不完成。 「請求後六個月不起訴,視為不完成」:正確文字是「視為不中斷」。 「自中斷事由開始時重算」「因起訴而中斷,自起訴時重算」:原則是事由終止時;起訴則看判決確定或其他訴訟終結時。 「判決確定後,不滿三年改為三年」:應為不滿五年者,重行起算五年。 不完成期間的數字替換:天災常被改成三個月,繼承財產常被改成一年,夫妻常被改成三年、六個月或九個月;正確依序為一個月、六個月、一年。 「無代理人」與「對代理人有權利」混用:前者自成為行為能力人或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後者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 記憶口訣 「房租利息贍養五,吃住租車醫律商品二。」 「請承訴中斷,終止再重算;判決不滿五,一律變成五。」 「災一月,繼承六月;缺代理六月,對代理一年,夫妻一年。」數字要連同適用要件及起算事件一起記,不能只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