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配偶與血親繼承順序,再依親等、代位及拋棄情形計算應繼分。 以死亡先後區分代位與再轉: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屬代位;被繼承人死亡後子女才死亡,屬再轉。 代位事由只有「繼承開始前死亡」與「喪失繼承權」兩種,拋棄繼承不生代位。 掌握拋棄繼承的三個月期間、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以及溯及效力和拋棄後應繼分的歸屬。 區分有限責任、死亡前二年贈與、特種贈與歸扣與特留分,並辨認五種遺囑方式及無人承認繼承的處理。 核心觀念 一、法定繼承人與應繼分 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以外的血親繼承順序為:①直系血親卑親屬、②父母、③兄弟姊妹、④祖父母。前順序有繼承人,後順序就不繼承。第一順序以親等近者優先,子女尚在時,孫子女原則上不能共同繼承,例如祖母死亡時,若配偶與兒子都在,孫女不是繼承人。 配偶不列入四個血親順序,而是與當時有繼承權的順序共同繼承。依第1144條: 共同繼承對象配偶應繼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每個子女支系算一份 父母或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二 無上述四順序繼承人全部 同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按人數平均分配。養子女與婚生子女的繼承權相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視為婚生子女;生父有撫育事實,視為認領,所以由生父撫育的外遇子女也是繼承人。外遇對象或妾不是配偶,沒有繼承權。 計算繼承人人數的例子:配偶一人、婚生子女三人、由生父撫育的非婚生子女二人,共六人。配偶一人、婚生子女二人、養子女一人、由生父撫育的非婚生子女一人,共五人。 下列身分本身不取得法定繼承權:前配偶、沒有成立收養關係的繼子女、後父母、岳父母、阿姨、表兄弟姊妹、姪兒姪女。兄弟姊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及養兄弟姊妹,但不包括結拜兄弟姊妹。祖父母包括內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所以外祖母可以是繼承人。胎兒以將來不是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已出生,因此不能說胎兒一律不得繼承。 二、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 依第1140條,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人直接繼承原被繼承人的遺產,以被代位人原本可取得的份額為限;同一支系有多名代位人時,再平分該支系的份額。 代位只適用於第一順序。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都不適用代位。媳婦、女婿不是代位繼承人,能代位的只有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計算例: 遺產30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一名健在子女,以及一名先死亡子女留下的兩名子女。先分成配偶、兩個子女支系共三份,配偶與健在子女各得100萬元,兩名孫子女各得50萬元。 喪偶者有三名子女,其中一人先死亡並留下兩名子女。每名代位孫子女的應繼分各為1/3×1/2=六分之一。 喪偶者有兩名子女,其中一人先死亡並留下兩名子女。由健在子女與兩名代位孫子女共同繼承。 比較代位繼承再轉繼承 死亡先後子女先死亡,被繼承人後死亡被繼承人先死亡,子女繼承後才死亡 取得方式孫子女直接代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子女已取得的應繼分屬於其遺產,再由子女的繼承人繼承 子女之配偶不能代位可以配偶身分參與第二次繼承 例:甲與乙為夫妻,生子丙;丙娶丁,生子戊。 若丙先死亡、甲後死亡,甲的遺產由乙與代位繼承丙應繼分的戊共同繼承。 若甲先死亡、丙後死亡,甲的遺產先由乙、丙繼承。丙取得的應繼分再由丙的繼承人丁、戊繼承;乙是第二順序,因丙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不繼承丙的遺產。 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 第1145條規定的事由如下: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的遺囑。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且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第2款至第4款的情形,經被繼承人宥恕者,不喪失繼承權。 作答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隱匿財產不等於隱匿遺囑,不是喪失事由,該繼承人仍可繼承。 侮辱被繼承人的配偶,不等於侮辱被繼承人本人。 須先具有繼承人資格,才有喪失繼承權的問題。例如配偶帶來的子女未經收養,本來就不是繼承人。 喪失繼承權的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仍可代位繼承;這點與拋棄繼承不同。 四、拋棄繼承與拋棄後的分配 依第1174條,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期間不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受理機關也不是戶政機關。依第1175條,拋棄的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拋棄人視為自始不是繼承人。二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孫子女,也可以拋棄繼承。 未成年人也能依法拋棄繼承,但須遵守行為能力及法定代理的規定。與法定代理人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須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不能只憑未成年人單獨的意思表示,就認定拋棄有效。 拋棄不是代位事由。子女拋棄繼承後,其子女不能代位。依第1176條,拋棄後的應繼分歸屬如下: 第一順序有人拋棄時,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的人。代位支系內有人拋棄時,作答上該份額歸同支系其他代位人。 第一順序中親等近者全部拋棄時,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順序中有人拋棄時,其份額歸同順序其他繼承人。 配偶拋棄時,其份額歸與其同為繼承的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的同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而沒有後順序繼承人時,歸配偶。 先順序繼承人全部拋棄時,由次順序繼承。 計算例: 配偶、一名健在子女,以及一名先死亡子女留下的兩名子女共同繼承。配偶、健在子女、代位支系各得三分之一。代位支系中一人拋棄後,另一名代位人取得整個支系的份額,即三分之一。 喪偶者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名先死亡並留下兩名子女。繼承開始後,一名健在子女與一名代位孫子女拋棄。拋棄子女的份額歸另一名健在子女與代位支系,代位支系的份額再由未拋棄的孫子女取得。最後由另一名健在子女及未拋棄的代位孫子女各得二分之一,拋棄子女的子女不能代位。 五、當然繼承、遺產範圍與有限責任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不必先表示接受,就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義務不在繼承範圍內。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應繼分不是指已取得各筆財產的特定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共同繼承人對外在此範圍內負連帶責任,對內原則上按應繼分比例分擔。例如遺產100萬元、債務300萬元,繼承人在100萬元範圍內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繼承人自願以固有財產清償全部債務時,因為債務本身仍然存在,債權人受領有法律上原因,繼承人不能向債權人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依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的贈與,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例如死亡前半年的贈與須併入計算。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與下述歸扣制度不同。 六、歸扣、債務扣還與特留分 依第1173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應將受贈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中,作為應繼遺產,並在遺產分割時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但被繼承人在贈與時有反對的意思表示者除外。受贈價額依贈與時的價值計算。教育、留學或攻讀學位的費用不屬於這三種原因,不必歸扣。 計算例: 遺產300萬元,兩名子女中一人受營業贈與150萬元,另一人受留學資助150萬元。應繼遺產為450萬元,每人應得225萬元。受營業贈與者自現存遺產分得75萬元,留學者分得225萬元。 遺產300萬元,三名子女中一人婚後購屋受資助60萬元,另一人攻讀博士受資助60萬元。只有購屋資助須歸扣,應繼遺產為360萬元,每人應得120萬元。未受贈的子女得120萬元,受購屋資助者分得60萬元。 依第1172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分割遺產時應按債務數額從其應繼分中扣還。 有被繼承人債務時,先從遺產中扣除債務,再加入歸扣額。例如遺產600萬元、債務400萬元,一名子女曾受分居贈與60萬元:應繼遺產為600-400+60=260萬元,兩名子女各應得130萬元,受贈者再扣除60萬元而得70萬元。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有遺贈時,不當然侵害特留分,必須實際核算。以上例來說,每名子女的特留分為65萬元。即使遺贈120萬元,扣除債務後的遺產200萬元仍剩80萬元,足以保障兩名子女的特留分,因此沒有侵害特留分,也不生扣減權問題。 七、無人承認繼承與遺囑方式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應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並進行公示催告,遺產不是立即歸屬國庫。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遺產管理人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如有剩餘,歸屬國庫;不是歸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或地方政府。 方式作答要點 自書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不須見證人,不能用電腦打字代替親筆書寫。 公證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一般認為證據力最強。 密封遺囑內容可由他人繕寫。遺囑人須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並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 代筆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不必由公證人代筆。 口授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作成遺囑時使用。仍須二人以上見證人;採筆記方式時,由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不是全體筆記。 未滿十六歲的人不得立遺囑。已滿十六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不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現行法的成年年齡為十八歲;有些題目在成年年齡為二十歲時出題,所以會出現「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說法,這種敘述仍判斷為可單獨立遺囑。 常考陷阱 「配偶與父母同順序」、「兄弟姊妹優先於父母」:錯。配偶獨立於四個血親順序之外;子女優先於父母,父母優先於兄弟姊妹。 「先死亡子女的配偶可以代位繼承」:錯。只有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能代位。但在再轉繼承時,子女的配偶可以參與第二次繼承。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也可代位」:錯。代位限於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拋棄繼承,由其子女代位」:錯。拋棄不生代位。子女殺害被繼承人未遂而受刑之宣告,或偽造遺囑而未經宥恕,是喪失繼承權,其子女仍可代位。 「孫子女與子女一律按人頭平分」:錯。先以支系分配,代位人再平分該支系的份額。 「隱匿財產就喪失繼承權」:錯。法定事由是隱匿遺囑。 「拋棄繼承應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向戶政機關為之」:錯。應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拋棄繼承」、「繼承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遺產」:均錯。 「留學、教育費用也要歸扣」:錯。歸扣只限結婚、分居、營業三種原因。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視為所得遺產,與歸扣是不同制度。 「繼承人清償超過遺產的債務後,得向債權人請求不當得利」:錯。 「有遺贈就侵害特留分」:錯。必須實際算出特留分後再比較。 「無人承認繼承的剩餘遺產歸地方政府或遺產管理人」:錯。剩餘遺產歸屬國庫。 「自書遺囑可以電腦打字」、「代筆遺囑由公證人代筆」、「口授遺囑免見證人或由全體見證人筆記」:均錯。不必有見證人的只有自書遺囑。 「繼子女、岳母、阿姨、表妹、前妻、後母、結拜兄弟是繼承人」:均錯。養子女、外祖母則是繼承人。 記憶口訣 「卑、父、兄、祖,配偶另算;先死看代位,後死看再轉;喪失可代位,拋棄不代位;拋棄三月書面向法院;歸扣只扣婚、分、營;剩餘遺產歸國庫;自書免見證,公證最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