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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6
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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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配偶+四順位血親」:配偶不列入血親順位,原則上與最先順位的血親共同繼承。 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原則上親等近者優先;符合代位繼承要件時,由晚輩承接該支應繼分。 代位原因只有「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包括拋棄繼承;代位繼承人限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計算時先分配偶與各子女支系的份額,再把被代位人的份額分給代位繼承人。 辨認養子女、經認領或撫育的非婚生子女、姻親、繼子女、前配偶與妾,避免把沒有繼承權的人算進去,也不要漏算有繼承權的人。 核心觀念 一、先確定誰是法定繼承人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決定。有先順位血親繼承時,後順位血親不得繼承。 順序法定繼承人判斷重點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依第1139條,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序父母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父母不參與繼承。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順位在父母之後。 第四順序祖父母包含祖父母與外祖父母。 配偶不屬於上述任何一個血親順位,是當然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有婚姻關係的配偶,與有繼承權的該順位血親共同繼承。已離婚的前配偶不具配偶繼承權;外遇對象、妾也不是法律上的配偶,不因生育子女而取得繼承權。 媳婦、女婿、後父母、岳父母等姻親,不因該姻親關係成為法定繼承人。阿姨、表兄弟姊妹、姪甥也不在第1138條所列範圍內;但外祖母屬第四順序,於符合順位條件時可以繼承。 二、子女身分與繼承資格 男女平等:兒子、女兒具有相同的繼承地位。 養子女:合法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原則上與婚生子女相同,親生子女與養子女有相同的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生父有撫育事實者,視為認領。因此,與外遇對象、女友或妾所生而由生父撫育的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其生母本身不能繼承。 繼子女:單純因父母再婚,不會與繼父母成立親子關係;未另成立收養關係者,不因繼子女身分取得繼承權。 兄弟姊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以及因合法收養關係形成的兄弟姊妹;結拜兄弟姊妹不屬之。 胎兒:依民法第7條,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不能認為胎兒一律不得繼承。 人數計算方法:配偶1人+所有婚生子女+養子女+經認領或撫育的非婚生子女。例如:妻+婚生子女三人+由父撫育的非婚生子女二人=6人;妻+婚生子女二人+養子女一人+由父撫育的非婚生子女一人=5人。 三、代位繼承的成立要件與範圍 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因此必須看清楚死亡先後。 被代位人:限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都不會發生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由孫子女代位已死亡的子女。尊親屬、旁系血親卑親屬、姻親都不能代位。 繼承範圍:承接被代位人原有的應繼分,同一支有數名代位繼承人時,再平分該支份額。 因此,子女先死亡,其配偶不能代位繼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遺產;姪甥也不能代位已死亡的兄弟姊妹。 若子女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生存,由子女繼承,孫子女不能只因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就一起分配。 四、易混淆的繼承名詞 名詞意義判斷關鍵 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接其應繼分。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再轉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其已取得的繼承權利成為自己的遺產,再由其繼承人繼承。子女後於被繼承人死亡;其配偶也可能因此取得。 概括繼承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講繼承的效果範圍,不是代位。 限定繼承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債務負清償責任。講責任範圍,不是代位。 五、配偶應繼分與代位份額計算 依民法第1144條,配偶應繼分隨共同繼承的血親順位而不同: 配偶共同繼承的對象配偶應繼分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有代位時,被代位人那一支算一份。 第二順序:父母二分之一。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第四順序:祖父母三分之二。 無上述四順位繼承人全部。 計算方法:先分支,再分人。 沒有配偶,原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名先死亡並留下兩名子女:三個子女支系各占三分之一,兩名孫子女再平分該支,各得六分之一。 有配偶及兩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先死亡並留下兩名子女:配偶、存活子女、死亡子女支系各占三分之一;兩名孫子女各得六分之一。遺產若為300萬元,配偶與存活子女各得100萬元,兩名孫子女各得50萬元。被繼承人的母親因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不能繼承。 六、死亡、喪失繼承權與拋棄繼承須分清 喪失繼承權可以發生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5條,下列情形會喪失繼承權: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例如殺害被繼承人未遂而受刑之宣告)。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為之。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詐欺、脅迫及偽造變造遺囑等遺囑相關事由,經被繼承人宥恕者,不喪失繼承權;未宥恕者即喪失,其子女可代位繼承。 重大虐待或侮辱的對象須為被繼承人本人,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侮辱被繼承人的配偶(例如繼母),不會因此喪失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隱匿遺產不等於隱匿遺囑。繼承人藏匿被繼承人的貴重財產,不屬法定喪失事由,仍有繼承權。 拋棄繼承不會使自己的子女取得代位繼承權。依第1176條,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拋棄者,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親等近者均拋棄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這不是代位繼承。所以子女拋棄而尚有其他子女繼承時,孫子女無法取得遺產。 代位繼承人之一拋棄:其份額歸屬同一支的其他代位繼承人。例如配偶、存活子女、死亡子女支系各占三分之一,該支兩名孫子女中一人拋棄,另一名孫子女取得該支全部三分之一。 常考陷阱 「配偶與父母同順位」:錯。配偶不列入血親順位;子女的繼承順序優先於父母,兄弟姊妹則在父母之後。 「所有在世子孫與配偶按人頭平分」:錯。先看親等,再看是否代位;代位須按支系計算。 「子女死亡,由其配偶與子女一起代位」:錯。代位人限直系血親卑親屬,媳婦、女婿不能代位。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也可被代位」:錯。只有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代位問題。 「拋棄、先死亡、喪失繼承權都能代位」:錯。只有先死亡與喪失繼承權可以代位;拋棄繼承不能。 「子女先死叫再轉繼承」:錯。繼承開始前死亡是代位繼承;繼承開始後才死亡才是再轉繼承。 「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沒有繼承權」:錯。經認領、撫育或合法收養者,與婚生子女相同。但其生母、妾、外遇對象不是配偶。 「繼子女也能繼承繼父母」:錯。未經收養,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無繼承權。 「行為惡劣就一定喪失繼承權」:錯。須核對法定事由、行為對象及必要條件:隱匿財產不喪失;侮辱繼母不等於侮辱被繼承人。 「胎兒一律不得繼承」:錯。以將來非死產為限,視為既已出生。 「家族內連續死亡,只需處理一份遺產」:錯。每位死者各自為被繼承人。兒子先死亡,其遺產由其配偶與子女繼承;父親隨後死亡,孫子女代位兒子,與祖母共同繼承父親的遺產。 記憶口訣 「卑、父、兄、祖;配偶另算。」記住四順位。 「先死失權可代位,拋棄不能傳下去;只傳直系卑,不給媳和婿。」記住代位原因與代位人範圍。 「先分支,再分人。」記住代位份額的計算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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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 甲早年喪偶,獨自扶養兩子乙和丙長大成人。乙成年後,與丁結婚,並育有兩女戊、己。後來乙因空難不 幸去世,甲受此打...
  2. 34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乙婚後生有一子戊。乙先於甲死亡。甲病危時,丙隨侍在側,但也隱匿甲貴重 之財產,於甲死亡...
  3. 38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有戊、己二子。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戊依法拋棄繼承。己之應繼分為何?(A)三分之一(B)...
  4. 38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先於甲死亡,惟留有子女戊、己二人。甲死亡時,戊得繼承甲遺產之應繼分為: (A)三分之...
  5. 38 下列何者得為代位繼承人? (A)直系血親卑親屬 (B)直系血親尊親屬 (C)旁系血親卑親屬 (D)旁系姻親卑親屬
  6. 38 甲男與其妻離婚,離婚前有兩個子女乙、丙。其中乙已婚,有一對子女 A、B。甲男死亡時,留下大筆財產,下列何種情形,將使 A、...
  7. 7 直系血親卑親屬作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中有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繼承其應繼 分,此稱為:(A)再轉繼承...
  8. 19.下列繼承人中,何者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A)直系血親卑親屬(B)父母(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