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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授與與代理人能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0
代理權授與與代理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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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代理的基本結構: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效力直接歸屬本人。 區分代理權授與(單獨行為)與委任、僱傭等基本法律關係;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當代理人,意思瑕疵原則上看代理人。 自己代理、雙方代理同規定於民法第106條:原則禁止,例外是經本人許諾或專履行債務;違反時效力未定。 分清代理權限制或撤回的對抗、表見代理、無權代理人責任,以及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差異。 一併辨識法人董事代表權與事務執行的規定,以及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的效果。 核心觀念 一、代理權授與與代理的基本結構 依民法第103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代理人為之時,準用同一規定。因此,代理人雖然親自洽談、簽約,契約上的權利義務仍由本人承受。本人不能只接受有利部分,卻否認不利部分。 代理權是一種法律上資格,代理權授與是單獨行為,不以代理人同意為成立要件。依民法第167條,意定代理權的授與,應向代理人或代理行為的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授權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以本人名義與相對人訂約,契約就成立並拘束本人,不必每次再取得本人同意。 授權與基本法律關係是兩件事: 委任、僱傭等關係,處理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內部權利義務。 授權則使代理人取得對外代理的資格。 因此,有委任關係,不當然表示已有代理權。 民法把代理權授與規定在債編「債之發生」一節,但授權本身並不使代理人負擔給付義務。因此,它是否屬於真正的債之發生原因,學說上有爭議,作答時要留意這一點。 代理人若以自己名義與相對人交易,就不是直接代理。但契約並非不生效力,而是在行為人與相對人間成立,由行為人自己承擔權利義務。 二、代理人的行為能力與意思瑕疵 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理由是代理的效果歸屬本人,代理人自己不承受不利益。例如30歲的本人授權14歲的代理人購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在權限內訂約,該契約有效。 同理,本人向限制行為能力人授與代理權,即使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授權行為仍然有效。因為授權只使代理人取得資格,並不使代理人負擔義務。 依民法第105條,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若因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因明知、可得而知其事情而影響效力,其事實之有無原則上就代理人決之。例外是:代理權由法律行為授與,且代理人依照本人所指示的意思而為表示時,應就本人決之。 三、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類型意義原則與例外 自己代理代理人一方代理本人,另一方是代理人自己。原則禁止;經本人許諾,或專履行債務時,得為之。 雙方代理同一代理人,同時代理交易雙方的本人。原則禁止;經本人許諾,或專履行債務時,得為之。 兩者同規定於民法第106條,並非各設條文,目的在避免利益衝突。自己代理不等於雙方代理;雙方代理也不是複代理(複代理是代理人再選任他人代理本人)。 例如業務員受車商授權賣車,又受朋友授權買車,未經車商同意就同時代理雙方訂約,就屬雙方代理。違反第106條所為的行為,依無權代理處理,屬效力未定,並非當然無效,須經本人承認才生效力。「專履行債務」是指清償既存債務,重新議價、另訂新約都不屬於這項例外。 四、代理權的限制、撤回與表見代理 依民法第108條,代理權得於其所由授與的法律關係存續中撤回,不需代理人同意;但依該法律關係的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權的限制及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受保護的第三人必須善意且無過失。 例如本人私下限制買價上限,善意且無過失的相對人與代理人以較高價格成交,該約定仍拘束本人。 反之,本人可以對抗惡意(明知)的第三人,也可以對抗因過失而不知的第三人。 依民法第109條,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授權者,不得留置。本人撤回授權卻沒有取回授權書,就容易讓人誤信代理權仍然存在。 民法第169條的表見代理,指本人由自己的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此時本人對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無代理權者,不適用。本人把印章、權狀、辦理移轉登記所需的全部資料交給他人保管,他人據此以本人名義出售,相對人因此相信其有代理權,通常即屬表見代理。要注意,負授權人責任的是本人,不是行為人。 五、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依民法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即效力未定。本人承認,效力歸屬本人。本人拒絕承認,則不拘束本人,也不會直接對行為人發生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這裡只要求相對人善意,不套用第107條「無過失」的要求。舉例來說: 相對人因過失不知代理權已撤回,不受第107條保護,不能要求本人履約。 本人拒絕承認後,契約不成立於本人與相對人之間。 但相對人仍得向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比較項目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行為名義以本人名義,但欠缺代理權。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權利,但欠缺處分權。 債權行為效力未定。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契約有效。 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效力未定,依第118條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 承認後歸屬效力歸屬本人。效力直接歸屬無處分權人(行為人)。 以本人名義出賣本人土地,是無權代理,不是無權處分。不能因為相對人善意,就推論其已善意取得土地所有權。 六、法人董事的代表與執行 依民法第27條: 事務執行:董事有數人時,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對外代表: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代表權限制:對董事代表權所加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並非對所有第三人一律不得對抗。 依民法第64條,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的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常考陷阱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代理人」、「代理表示效力因限制行為能力而受影響」:錯。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代理行為有效,授權給他也有效。 「代理人以自己名義替本人為意思表示」:錯。直接代理必須以本人名義;以自己名義者,由行為人自己承受契約,契約並非不生效力。 「代理須有書面授權」、「代理人簽約須經本人另行同意」:錯。授權原則上不要式,在權限內簽約即拘束本人。 「撤回代理權須經代理人同意」:錯。本人得單方撤回。 「代理權撤回不得對抗任何第三人」:錯。只是不得對抗善意且無過失的第三人,對惡意第三人可以對抗。 「本人私下限價,超過部分不拘束本人」: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時,仍拘束本人。 「意思瑕疵一律就本人決之」:錯。原則看代理人,只有依照本人指示而為表示時才看本人。 「自己代理即雙方代理」、「雙方代理就是複代理」、「兩者各設單獨條文」:都錯,兩者同規定於第106條。 「雙方代理不能履行債務」:錯。專履行債務正是例外。 「違反雙方代理禁止,契約無效」:錯。屬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直接對行為人或本人生效」、「本人須賠償」:錯。對本人效力未定,由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人依表見代理負授權人責任」:錯。表見代理是由本人負授權人責任。 「無權處分以權利人名義為之」:錯。無權處分是以自己名義為之,以本人名義者才是無權代理。 董事規定的常見錯誤寫法:「代表須過半數同意」、「各董事均得執行事務」都是把原則顛倒;「代表權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漏了「善意」。 記憶口訣 「本人名、權限內,效果直接歸本人;限能可代理,瑕疵原則看代理。」 「自己雙方同一條,許諾履債開例外,違反就是效未定。」 「撤回限制擋不住善意無過失;無權代理賠善意,表見代理本人扛。」 「執行過半,代表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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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關於代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代理權為一種法律上資格 (B)其為債之發生原因之一(C)其為單獨行為 (D)代理權之授與...
  2. 23 關於代理權之授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代理權為一種法律上資格 (B)其為債之發生原因之一 (C)其為單獨行為 (D)代理權之授與...
  3. 30 甲授權其已滿 20 歲之子乙,向丙洽購機器一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須取得甲授權的書面,才能代理甲與丙簽約 (B)甲事先...
  4. 41 有關「意定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代理人(B)代理人係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 (C)代理人係...
  5. 2 甲授與代理權予乙,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另有規定外,非經乙同意,甲不得撤回乙之代理權 (B)乙為限制行為能力者,乙...
  6. 31 30 歲甲委託 14 歲乙向丙購買轎車一部,並授與代理權。嗣後,乙以甲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 效力如何? (A)有效 (B...
  7. 31 下列關於代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B)代理人...
  8. 35 甲未經限制行為能力人乙之法定代理人丙之允許,即授與代理權予限制行為能力人乙。該代理權授與之 行為效力如何? (A)效力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