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益分類:侵害墳墓及屍體的犯罪屬於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保護社會對死者的敬重及祭祀、喪葬秩序。它不是國家法益,也不是死者人格法益或遺族財產法益。 客體辨識:刑法第247條保護的客體包括屍體、遺骨、遺髮、殮物及火葬之遺灰(骨灰);墓碑不在其中。 行為辨識:侵害屍體的法定行為是損壞、遺棄、污辱、盜取。「發掘」是針對墳墓所規定的行為,屬於第248條。 污辱的適用範圍:「污辱」只針對屍體。對遺骨、遺髮、殮物、火葬之遺灰,法條只規定損壞、遺棄、盜取。 情境判斷:開墳、取走陪葬物、侵害屍體可能接續發生,應分別辨認行為與客體,不能全部當成普通財產犯罪。 核心觀念 一、保護法益:社會對死者的敬重與喪葬秩序 侵害墳墓屍體罪規定於刑法分則「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章,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上敬重死者、安葬遺體及追思祭祀的秩序。因此,題目要求在「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之間分類時,應選擇社會法益。 這類行為可能使遺族悲傷,也可能涉及有價值的陪葬品,但本章的保護重點不是遺族的財產利益。也不要因為行為直接針對死者,就選擇「死者人格法益」。行為針對誰,與刑法主要保護何種法益,是兩個不同問題。 例如,行為人為取得墓內金飾而開墳、掀棺,取走陪葬物,又任由屍體暴露。判斷本章犯罪的法益時,不能只看其貪財動機。這些行為破壞社會對死者及安葬狀態的尊重,仍屬侵害社會法益。 二、刑法第247條的行為客體 第247條以屍體為基本保護客體,並將保護擴及遺骨、遺髮、殮物及火葬之遺灰。作答時要熟悉法條列舉,不能看到「與死亡或墓園有關」就一律納入。 客體辨識重點是否屬第247條的客體 屍體死亡後的遺體,是本條基本保護客體。是 遺骨死者所留下的骨骸。是 遺髮死者所遺留的毛髮,法條明文列入保護。是 殮物供死者入殮、隨葬的物品,例如作為陪葬物的金飾。是 火葬之遺灰即通常所稱的骨灰,不因火葬後形態改變而失去保護。是 墓碑屬墓地的標識或設施,不是本條列舉的客體。否 殮物與墓碑的差別特別容易出題。殮物是放入棺內、隨死者入殮或下葬的物品;墓碑則是立於墓地的標識或設施。兩者都與喪葬有關,卻不是同一種法律客體。 判斷陪葬金飾時,不能因為金飾具有交換價值,就忽略它屬於殮物。另一方面,墓碑不屬於第247條的客體,並不代表破壞墓碑一定不受處罰。這種行為可能依其他規定處理,例如毀損罪,只是不能認定為第247條的客體。 三、侵害屍體的行為態樣 第247條對屍體規定的行為是損壞、遺棄、污辱、盜取四種。對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只規定損壞、遺棄、盜取三種,沒有「污辱」。兩者都處罰未遂犯。 行為判斷重點屍體遺骨、遺髮、殮物、遺灰 損壞破壞客體的完整狀態。有有 遺棄將客體拋棄、棄置。有有 污辱以侮慢、不敬的方式對待屍體;不以造成物理破壞為必要。有無 盜取擅自取走受保護的客體,例如盜取殮物。有有 「污辱」與「損壞」要分開理解。污辱著重不敬、侮慢的對待方式,損壞著重完整狀態受到破壞。因此,侵害屍體罪不是只有毀損遺體才會成立;即使外觀沒有被破壞,也可能構成本罪。 四、發掘墳墓與侵害屍體的區別 「發掘」不是第247條的侵害屍體行為,而是刑法第248條發掘墳墓罪的行為。解題時先把動詞與客體配對:「發掘」對應「墳墓」;「損壞、遺棄、污辱、盜取」對應「屍體」。 條文罪名客體行為 第247條侵害屍體罪屍體;遺骨、遺髮、殮物、火葬之遺灰屍體:損壞、遺棄、污辱、盜取其他:損壞、遺棄、盜取 第248條發掘墳墓罪墳墓發掘 第249條發掘墳墓結合罪先發掘墳墓,再侵害屍體或遺骨等客體發掘墳墓,並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或發掘墳墓,並損壞、遺棄、盜取遺骨、遺髮、殮物、遺灰 「發掘」雖然不在第247條的行為之內,仍是本章處罰的重要行為。發掘墳墓後又侵害屍體或盜取殮物,屬於第249條規範的情形。此外,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47條至第249條之罪,第250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遇到開墳取物的敘述,可以依序辨認:是否發掘墳墓、取走的是否為殮物、是否另有侵害屍體的行為。若題目只問法益分類,答社會法益即可,不必因為情節同時涉及金飾與遺體而改變答案。 常考陷阱 「墓碑是侵害屍體罪的客體」:錯誤。墓碑雖與墳墓密切相關,但不在第247條列舉的客體內。不能只因「與墓地有關」就納入。 「遺髮、骨灰不是完整遺體,因此不受保護」:錯誤。遺髮、遺骨與火葬之遺灰都是法條明文列舉的客體。 「殮物只是財物,不屬侵害屍體罪客體」:錯誤。殮物是法條明文列舉的客體,陪葬金飾即屬之。 「侵害屍體的行為包括發掘」:錯誤。發掘是第248條發掘墳墓罪的行為,客體是墳墓。 「污辱遺骨、骨灰也構成第247條」:錯誤。「污辱」只針對屍體;遺骨等客體只有損壞、遺棄、盜取。 「沒有損壞屍體,就不可能成立侵害屍體罪」:錯誤。遺棄、污辱、盜取都是獨立的行為態樣,不必同時有損壞。 「盜取陪葬金飾,所以本章保護遺族財產」:錯誤。財物價值與行為人的求財動機,不會改變本章屬於社會法益的分類。 「侵害的是死者,所以應選死者人格法益」:錯誤。法益分類要看犯罪的保護目的,不能只看直接受侵害的對象。 「侵害墳墓屍體屬國家法益」:錯誤。本章維護的是社會的喪葬祭祀秩序與敬重死者的情感,不是國家權力的運作。 記憶口訣 「屍、骨、髮、殮、灰;墓碑不在內。」記住第247條的客體範圍,其中「灰」指火葬之遺灰。 「損、棄、辱、盜;發掘找墳墓。」前四字是侵害屍體的行為態樣,發掘則對應墳墓。 「辱只給屍體。」污辱只適用於屍體;遺骨、遺髮、殮物、遺灰只有損壞、遺棄、盜取。 「敬死安葬,社會法益。」看到開墳、盜取殮物等情境,法益分類一律答社會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