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修憲提案機關是立法院:總統、行政院、監察院都不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所定的修憲提案機關。公民也不能以創制或連署方式直接提出修憲案。 立法院程序記住「四分之一、四分之三、四分之三」:依序對應提議、出席、決議三道門檻。 各門檻的計算基礎不同:提議與出席以立法委員總額計算,決議以實際出席委員人數計算。 立法院通過不等於修憲完成:修憲案須公告半年,再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複決門檻很高: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不是投票者過半贊成就算通過。 核心觀念 一、修憲的法源與完整流程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修改憲法的程序如下: 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修正案公告半年。 公告期滿後,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 本條並明定不適用憲法本文第174條,也就是原本由國民大會修憲的規定。國民大會已經廢除,現行修憲只走「立法院提案、人民複決」這一條路。 整體流程可以這樣記:立法委員提議 → 立法院達到出席及決議門檻,提出修憲案 → 公告半年 → 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通過。立法院負責「提出」,選舉人負責「最終複決」,兩者功能不同。 二、誰有權提出修憲案?區分機關與委員 題目問「擁有修憲提案權的機關」或「何者可提出憲法修正案」,答案都是立法院。如果問的是立法院內部怎麼啟動修憲程序,答案則是由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再通過出席及決議門檻,最後由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 所以「立法委員提議」和「立法院提出修憲案」是不同層次: 立法委員提議:院內程序的起點。 立法院提出修憲案:完成法定程序後,正式對外提出憲法修正案。 不能以為四分之一立法委員提議,立法院的程序就已經完成。 主體在修憲程序中的地位 立法委員達四分之一提議門檻,啟動立法院內部程序。 立法院經法定出席與決議門檻,提出憲法修正案;是唯一的修憲提案機關。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對立法院提出的修憲案投票複決,決定是否通過。 總統、行政院、監察院都不是修憲提案機關,在修憲程序中沒有提案或複決的角色。 人民參與修憲的方式是投票複決。人民雖然享有創制、複決等政治權利,但不能因此推論公民可以自行創制或連署提出憲法修正案。以「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一定比例連署」作為修憲提案途徑,同樣不符合本條規定。 三、立法院提出修憲案的三道門檻 程序法定門檻計算基礎 提議四分之一立法委員總額 出席四分之三立法委員總額 決議四分之三實際出席委員人數 三道門檻必須全部具備,不是符合其中一項就可以: 提議人數達標,還要有足夠委員出席。 出席人數達標,還要取得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同意。 判斷數字組合時,按「提議、出席、決議」的順序逐一核對。正確組合只有四分之一、四分之三、四分之三。常見的錯誤寫法有兩種:把提議改成三分之一,或把出席、決議改成三分之二。只要其中一個數字不對,整個選項就是錯的。 特別注意:決議門檻是出席委員的四分之三,不是全體立法委員的四分之三。 四、公告半年與選舉人複決 立法院提出修憲案後,還要公告半年,再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因此要避免兩種錯誤: 把「立法院議決」當成「修憲通過」。 把立法院說成修憲案的最終複決機關。 複決通過的標準是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有兩個重點: 分母是選舉人總額,不是實際投票人數,也不是有效票總數。 「超過」表示恰好一半仍不通過。 舉例來說,假設選舉人總額為1,000人,有效同意票至少要501票。就算投票者多數贊成,只要有效同意票沒有超過選舉人總額的一半,修憲案仍然不通過。 五、相關比較:領土變更案 依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領土變更案的程序與修憲案相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 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兩者門檻一致,可以一起記。但題目若問「修憲」,法源仍以增修條文第12條為準。 常考陷阱 「由總統提出修憲案,提請立法院複決」:角色顛倒。正確是由立法院提出修憲案,交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行政院或監察院有修憲提案權」:不能從機關地位或其他職權推論修憲權限,修憲提案機關只有立法院。 「公民以公民創制方式提出修憲案」或「立法院、公民皆可提出」:公民不能直接提出修憲案。選舉人在修憲程序中只行使複決權,所以只選「立法院」。 「由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連署提出修憲案」:增修條文沒有人民連署提出修憲案的途徑。 「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經立法院議決」:提議門檻是四分之一。而且立法院議決後還要交選舉人複決,不是立法院議決就結束。 「三分之二出席」或「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決議」:修憲的出席與決議比例都是四分之三。看到任何「三分之二」就可以排除。 「全體委員四分之三同意」:把出席門檻的分母套到決議門檻上。決議看的是出席委員人數。 「立法院通過後立即完成修憲」:漏掉公告半年和選舉人投票複決兩個階段。 「有效同意票達投票人數半數即通過」:分母錯了,應該是選舉人總額;而且必須超過半數,恰好半數不通過。 「由國民大會複決」:國民大會已廢除,增修條文明定不適用憲法本文第174條。 記憶口訣 「一提、三到、三決,分母都是四;公告半年,選民複決要過半。」 「一提」: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 「三到」: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 「三決」:出席立委四分之三決議。 「選民複決要過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另記一句:「立院提、人民決,總統五院都沒份。」提案權只在立法院,最終決定權在自由地區選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