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34條的判斷順序:公務員身分、假借職務、故意犯罪、瀆職罪章以外、無身分特別處罰規定。 法條列舉的是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三者擇一即可;「時間」不在列舉之內,不是上班時間犯罪就加重。 本條限於故意,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都包括,過失犯罪不適用;職務執行不以合法為必要。 排除兩類情形:瀆職罪章內的犯罪,以及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的犯罪,避免重複加重。 熟悉傷害、恐嚇、誣告、強制未遂、包庇賭博等情境,並記住法律效果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核心觀念 一、第134條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刑法第134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本條通常稱為不真正瀆職罪,亦稱不純正瀆職罪。 本條是刑法分則的特別加重規定,本身不是獨立的罪名。適用時須先確認行為成立何種犯罪,再判斷是否依本條加重。例如先成立傷害罪,再因假借警察職務而依第134條加重其刑,不能只寫「成立第134條」而省略原本的犯罪。 法律效果是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符合要件即應加重,不是「得」加重;「至二分之一」是加重幅度的上限,不是固定加重二分之一,也不是加重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一倍。 二、假借職務:權力、機會、方法,擇一即可 公務員犯罪不當然適用本條,必須利用職務所提供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作為犯罪的助力。三者具備其中一種即可,不必全部具備。 類型判斷重點情境說明 職務上之權力利用職務賦予的公權力或職權。利用調查犯罪的職權誣陷他人。 職務上之機會利用執行職務時取得的接觸、資訊或便利。因職務得知他人電話號碼,進而撥打電話恐嚇;利用巡邏或取締違規的機會對他人施暴、脅迫。 職務上之方法利用職務上的手段或執行方式犯罪。以「帶回警局」等執勤手段相脅迫,要求他人配合私人要求。 「職務上之時間」不是法條列舉項目。上班時犯罪,仍須判斷是否假借職務;下班後犯罪,也不能只憑時間就排除,關鍵在於有無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例如利用職務取得的電話資料恐嚇他人,即使撥打電話時已下班,仍可能適用本條。 此外,執行職務不以合法為必要。公務員濫用職權或違法執行職務,只要是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罪,仍有本條適用,不能因執行行為違法,就認為與職務無關。 三、主觀上限於故意,客觀上須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 本條明定「以故意犯」,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犯罪不在適用範圍。例如執行勤務時駕車,因過失撞傷路人,即使與勤務有關,也只成立過失傷害罪,不能依第134條加重。 「本章以外」是指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故意傷害、恐嚇、誣告、強制等犯罪,若符合其餘要件,都可能適用。 瀆職罪章內的犯罪本來就是以公務員身分或職務為處罰基礎,不再適用本條。例如: 公務員就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屬瀆職罪章的受賄罪,不能再依第134條加重。 檢察官將承辦案件中偵查不公開的事項洩漏給記者:屬瀆職罪章的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應排除本條。 四、但書: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再適用 即使犯罪位於瀆職罪章以外,仍須檢查第134條但書。若法律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就不再依本條加重,避免對同一身分因素重複評價。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3條):雖規定在偽造文書罪章,但本身就是以公務員身分為處罰基礎,不能再依第134條加重。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該條例本身即針對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刑罰,不能再以第134條加重。員警侵占執行職務時扣押之物,屬公務員侵占職務上持有財物的特別處罰範圍,不是適用第134條的普通侵占情形。 公務員包庇賭博:刑法賭博罪章另有規定,公務員包庇他人犯賭博罪章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警員包庇管區內地下賭場仍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依據是該特別規定,不再疊加第134條。 五、常見犯罪情境的判斷 傷害:警察假借取締交通違規的職務機會,故意毆打違規駕駛致輕傷,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並依第134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駕駛違規不代表警察可以毆打,警察的毆打不是在防衛現在不法侵害,也不是為避免緊急危難,不成立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行為出於故意,也不是過失傷害。 恐嚇與誣告:利用職務上機會得知他人電話號碼後撥打電話恐嚇,或利用調查犯罪的職權、機會、方法誣陷他人犯罪,均符合本條而應加重。相反地,單純下班到賣場偷竊,或同事聚餐酒後因私人口角毆傷同事,未假借職務,就不適用。 強制未遂:刑法第304條第1項處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第2項處罰未遂。警員利用巡邏機會,向他人恫稱「我是警察,不配合就把你押回警局」,要求對方交出人,已著手脅迫;對方拒絕而未發生強制結果,成立第304條第2項強制罪未遂,並依第134條加重其刑。未遂不等於過失,也不會排除本條。 常考陷阱 「只要是公務員犯罪,一律加重」:錯。須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私人犯罪(下班偷竊、私人口角毆人)不適用。 「職務上之時間」也是列舉項目:錯。法條只列權力、機會、方法,時間不是要件。 「職務執行違法,就不能適用」:錯。執行職務縱非合法,只要假借職務故意犯罪,仍有適用。 「執勤時過失傷人也應加重」:錯。本條限於故意,過失犯罪不適用。 「只有直接故意才適用」:錯。間接故意也包含在內。 收受賄賂、洩漏偵查秘密也依第134條加重:錯。這些屬瀆職罪章內的犯罪。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也適用第134條:錯。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依但書排除;員警侵占扣押物同理。 「被拒絕所以成立既遂」或「被拒絕所以不成立犯罪」:都錯。已著手脅迫而未達結果,成立強制未遂,並依第134條加重。 警察毆打違規駕駛主張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過失傷害:錯。成立故意傷害罪,並依第134條加重。 包庇賭博「不加重」或「得加重」:錯。依刑法特別規定「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沒有因此不得宣告緩刑的規定。 加重幅度寫成四分之一、三分之一或一倍:錯。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記憶口訣 「公、借、故、章外罪;身分特規先排除。」公:公務員;借:假借職務;故:故意;章外罪:瀆職罪章以外的犯罪;最後檢查有無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 「權、機、法,不看鐘;故意才加,至一半。」抓住權力、機會、方法,別只看上下班;直接與間接故意都包括,符合要件應加重,上限為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