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提起行政救濟,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原處分不會自動暫停。 停止執行不必等到起訴後:訴願階段、行政訴訟起訴前,符合要件者,都可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分清有權機關: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均可依法停止執行。行政執行署分署、普通法院國家賠償庭都不是有權機關。 掌握法院程序:起訴後,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得為抗告。 核心觀念 一、行政救濟不停止執行原則 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也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所以,人民已經提起訴願或起訴,不代表行政機關就不能繼續執行。例如,對違章建築拆除處分提起訴願,並不當然阻止拆除。要暫時阻止執行,必須另外依停止執行制度申請或聲請。 停止執行只是暫時保護措施,並不等於撤銷原處分。准予停止執行,也不代表人民在本案中一定勝訴。 二、行政機關如何停止執行:訴願法第93條 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原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的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合法性顯有疑義:原處分是否合法,已有明顯疑問。 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難以回復的損害與急迫性必須同時具備,只有一般的不利益並不足夠。 上述兩種情形,具備其一即可,但仍受重大公共利益的限制。法條用語是「得」停止執行,不能改寫成只要提出申請就「應」停止。 依訴願法第93條第3項,有前項情形時,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因此,訴願期間也可以直接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既不是行政法院獨有的權限,也不限於向行政機關申請。 三、行政法院如何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比較事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起訴後)行政訴訟起訴前 啟動方式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行政法院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 基本要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不得停止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對公益有重大影響。 裁定前程序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尚未起訴」不等於「不能聲請」。停止執行的目的是及時提供保護,所以法律允許在行政訴訟起訴前就提出聲請。作答時,先判斷題目講的是起訴前還是起訴後,再看啟動方式與要件。 如果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經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駁回停止執行的聲請,因為已無再由法院停止的必要。 停止執行的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的效力、處分或決定的執行,或程序之續行,範圍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一部。 四、法院裁定的程序與救濟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行政法院作成停止執行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依職權裁定與依聲請裁定,都適用這項要求。所謂「徵詢意見」,是讓當事人有表示意見的機會,不需要取得當事人同意,也不一定要進行言詞辯論。 停止執行的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119條,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得為抗告,並不是沒有救濟途徑。 五、有權機關的辨認 機關或法院可否停止原處分執行判斷重點 原處分機關可以依訴願法第93條,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 受理訴願機關可以依訴願法第93條,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 行政法院可以依聲請(起訴後也可依職權)以裁定停止執行;訴願中及起訴前都可以聲請。 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不可以只是負責強制執行的機關,不是原處分機關,也不是受理訴願機關,無權停止其他機關所作處分的執行。 普通法院國家賠償庭不可以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屬民事程序,不審理行政處分的停止執行。 舉例來說,縣政府作成違建拆除處分,人民向內政部提起訴願。這時縣政府是原處分機關,內政部是受理訴願機關,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是司法救濟機關,三者都可以停止執行。機關名稱有「執行」二字,不代表它有權停止處分的執行。 常考陷阱 「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應停止原處分之執行」:這是把例外當成原則。原則是不停止,要停止執行,必須另依法定要件處理。 「僅得於行政訴訟中聲請」、「起訴前不得聲請停止執行」:這是限縮了聲請時點。行政訴訟起訴前,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也可以向行政法院聲請。 「僅得向行政法院聲請」:這是限縮了有權機關。原處分機關與受理訴願機關,也可以停止執行。 「原處分機關不得依職權停止執行」:與訴願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相反。原處分機關可以依職權,也可以依申請停止執行。 「行政法院依職權裁定前,無須聽取當事人意見」:錯。法律明定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但不需要取得同意。 「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抗告」:錯。行政訴訟法第119條明定得為抗告。 選項出現「行政執行署分署」或「普通法院(國家賠償庭)」:題目問「何者不得停止執行」時,答案通常就是這兩者。 題幹用「裁定」統稱各機關的處理:嚴格來說,只有行政法院以裁定為之,行政機關是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但作答重點仍在辨認有權主體,不要因為「裁定」二字,就把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排除。 記憶口訣 「救濟不停,停要另求;原、願、行院,起訴前有。」提起行政救濟,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原處分機關、受理訴願機關、行政法院三者都可以停止執行,而且起訴前就能向行政法院聲請。 「裁前先問,裁後可抗;執行分署、國賠庭,沒有權。」行政法院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得為抗告。行政執行署分署與普通法院國家賠償庭,都無權停止原處分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