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的三種行為主體: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以被告身分陳述,不是本罪主體。 辨別程序場合:在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在檢察官偵查時所作的陳述,才可能成立本罪。單純在警詢時說謊,不成立本罪。 成立偽證罪,須依法在供前或供後具結,並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故意為虛偽陳述。 偽證罪不處罰未遂。被教唆者只是答應作偽證,實際上沒有為虛偽陳述時,被教唆者與教唆者都不成立犯罪。 核心觀念 一、法條與構成要件 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答時可以拆成五個檢查項目:身分、場合、具結、重要事項、故意虛偽陳述。在司法程序中說謊,不一定就成立偽證罪,五項都要具備。 二、行為主體:限證人、鑑定人、通譯 身分是否可能成立偽證罪判斷關鍵 證人可能依法具結後,故意就案情重要事項作虛偽陳述,即可能成立。 鑑定人可能法條明列的主體,不要誤認本罪只處罰證人。 通譯可能法條明列的主體,符合其餘要件時即可能成立。 被告以被告身分陳述時,不可能成立被告不是第168條所列的行為主體,也不負具結義務。 身分要看陳述當時在該程序中的地位。被告在自己的案件中,以被告身分否認犯罪或作不實辯解,不會成立偽證罪。被告依法本就不負具結義務,可以為自己辯護,所以題目問「何人不可能觸犯偽證罪」時,答案是被告。但這不代表「曾經當過被告的人,永遠不可能犯偽證罪」。 律師、當事人等人不是本罪的直接行為主體。不過,若他們教唆具備身分的人實行偽證,而對方確實犯了偽證罪,仍須依教唆犯的規定判斷責任,不能因為具有律師身分就一概認定不罰。 三、程序場合: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 本罪的場合包括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及檢察官偵查時。所以偽證罪不限於法院開庭審判;在檢察官偵查中,若其餘要件也符合,同樣可能成立。法條的文字就是「在法官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於其面前為虛偽陳述」,這個敘述是正確的。 警詢與檢察官偵查必須區分。即使警方正在調查刑事案件,警詢仍不是法條所定的場合,而且警詢時證人也沒有依法具結的程序。因此,在警詢中作不實證言,不成立偽證罪。至於是否另外涉及其他犯罪,要依各該犯罪的要件另行判斷。 四、具結:供前、供後都可以 具結是本罪不可或缺的要件。法條明定「供前或供後具結」:可以先具結再陳述,也可以先陳述再依法具結。 正確的理解是:依法具結與虛偽陳述兩者都要具備,但具結不限於在陳述之前。 依法應具結而沒有具結,即使陳述不實,也不成立本罪。 反過來說,只完成具結、沒有作虛偽陳述,同樣不成立本罪。 五、陳述內容: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且須故意虛偽 虛偽陳述必須涉及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也就是足以影響案件判斷的事項。無關緊要的細節陳述不實,不成立本罪。 本罪是故意犯,行為人須明知陳述虛偽而仍然陳述。單純記憶錯誤、誤認或表達失誤,不能只因為與客觀事實不符,就當成故意作偽證。 另外,不必等到法官或檢察官相信謊言,也不必等到法院因此作成錯誤裁判,才成立本罪。各項要件具備、虛偽陳述完成時,即成立本罪。 六、未遂不罰與教唆責任 依刑法第25條,處罰未遂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偽證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因此不能用「偽證罪未遂」處罰尚未完成本罪的人。 舉例來說,證人先答應在法庭上說謊,也完成了具結,卻在陳述時因為害怕而沒有說謊。此時欠缺虛偽陳述的要件,不成立偽證罪;又因為本罪未遂不罰,也不能依未遂犯處罰。結論是證人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現行法下,教唆犯的成立須以被教唆者實行犯罪行為為前提。對方答應犯罪,不等於對方已實行可罰的犯罪。被教唆者最後沒有作虛偽陳述,偽證未遂又不罰,所以教唆者不能僅因曾經勸說、對方曾經同意,就以偽證罪教唆犯處罰;現行法也沒有「未遂教唆犯」可以處罰。 情形被教唆的證人教唆者 具結後確實就重要事項作虛偽陳述成立偽證罪成立偽證罪的教唆犯 答應並具結,但最後沒有說謊不構成犯罪(未遂不罰)不構成犯罪 常考陷阱 「被告在法庭上說謊,就是偽證」:錯。被告不是本罪主體,以被告身分陳述不可能成立偽證罪。 「只有證人可能犯偽證罪」:錯。鑑定人、通譯也在法條列舉範圍內。 「在警詢時為不實證言,也屬偽證罪的構成要件」:錯。警詢不是審判,也不是檢察官偵查,而且沒有具結程序。 「只有法院審判時才會成立」:錯。檢察官偵查時也可能成立。 「必須供前具結,供後具結不算」:錯。法條明定供前或供後具結都可以。 「只要依法具結,任何不實內容都成立」:錯。還必須涉及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並且出於故意。 「已答應作偽證並完成具結,至少成立未遂」:錯。具結不等於完成偽證,而且本罪未遂不罰。 「證人沒有說謊,教唆者仍依未遂教唆犯處罰」:錯。被教唆者沒有實行可罰的犯罪,教唆者也不構成犯罪。看到「依偽證罪未遂犯處罰」或「依未遂教唆犯處罰」的選項,都可以直接排除。 記憶口訣 「證鑑譯、審檢中,前後結、重要假;未遂不罰,教唆跟著無罪。」 證鑑譯: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不在內)。審檢中: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警詢不算)。前後結:供前、供後具結都可以。重要假:故意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為虛偽陳述。最後一句:沒說謊就不成立犯罪,教唆者也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