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清楚「債權讓與」與「免責債務承擔」:前者更換債權人,後者更換債務人,判斷效力的規則不同。 掌握債權不得讓與的三種情形,尤其是「禁止讓與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讓人不知情時,讓與有效。 債權讓與時,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原則上隨同移轉;未支付的利息則「推定」隨同原本移轉。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承擔債務,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承認前對債權人屬效力未定。 免責債務承擔時,第三人提供的擔保,除該第三人承認債務承擔外,因債務承擔而消滅。 核心觀念 一、先辨認:更換的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債的關係中,有權請求給付的是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的是債務人。債權讓與是「收款的人換了」;免責債務承擔是「欠款的人換了」。原則上,兩者都讓原有債的關係繼續存在,只更換其中一方。 比較項目債權讓與免責債務承擔 更換對象債權人債務人,原債務人退出 主要考量債權能否讓與,以及如何對債務人生效債權人是否接受新的債務人 典型效力規則不必經債務人同意,但須通知債務人才對其生效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約,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生效 擔保判斷擔保及從屬權利原則上隨債權移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除該第三人承認外,因承擔而消滅 二、債權讓與的限制與禁止讓與特約 依民法第294條,債權原則上可以讓與,但下列三種債權不得讓與: 依債權性質不得讓與:債權與特定權利人具有密切關係,不能任意更換權利人。 依當事人特約不得讓與: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禁止讓與。 債權禁止扣押:法律禁止扣押的債權,不得讓與。 其中,當事人約定不得讓與的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讓人若不知道有禁止讓與特約,即屬善意;債務人不能拿該特約否定受讓人取得債權。 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債權不得讓與,債權人仍將債權讓與不知情的受讓人,則該讓與有效。不能一看到「違反特約」,就判斷為絕對無效、效力未定,或須經債務人承認。 題目若問「違反禁止讓與特約的法律效果」,答案就是法條原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若問「讓與給不知情第三人的效力」,答案則是有效。兩種問法指向同一規則,只是用語不同。 另依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原則上須由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發生效力。通知不等於徵求同意:通知是讓債務人知道應向誰履行,不是讓債務人決定是否准許讓與。 三、債權讓與後,抵押權與利息如何處理? 依民法第295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原則上隨同移轉給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關係的權利,不在此限。 因此,一筆債權若有抵押權擔保,債權讓與後,抵押權也隨同移轉給受讓人。即使讓與時沒有提到抵押權,也不能認定抵押權仍歸原債權人,更不會變成讓與人與受讓人共有,也不會回到設定抵押的債務人手上。 至於未支付的利息,推定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原本」是指本金債權。當事人沒有其他約定時,就依此推定處理;既然是「推定」,當事人仍可另作約定。 民法第870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的擔保。這是抵押權從屬性的表現:不能保留被擔保的債權,卻把抵押權單獨讓給他人。 權利能否單獨讓與理由 所有權可以獨立的物權 地上權、農育權原則上可以用益物權,本身可獨立存在 抵押權不可以從屬於被擔保債權,須隨債權一起移轉 四、免責債務承擔:先看第三人與誰訂約 免責債務承擔,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原債務人退出債的關係。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直接影響債權人,所以法律依訂約對象設計不同規則。 訂約方式法條效力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民法第300條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第三人 第三人與原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民法第301條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第三人與原債務人自行約定換人還債,不能強迫債權人接受。在債權人承認以前,對債權人屬於效力未定:不是絕對有效,也不是絕對無效,更不是「與債權人無關」。債權人承認後,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 債務人或承擔人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在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逾期不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債務人通知債權人、第三人交付承擔契約的證明文件,或承擔雙方已經合意,都不能取代債權人的承認。此處判斷關鍵是「債權人承認」。 五、債務承擔對第三人擔保的影響 依民法第304條,從屬於債權的權利,非專屬於原債務人者,原則上不因債務承擔而受影響;但第三人就該債權提供的擔保,除該第三人已承認債務承擔外,因債務承擔而消滅。 理由是:提供擔保的第三人願意替原債務人擔保,是基於對原債務人的信任,不能強迫他改替陌生的新債務人擔保。 例如,屋主以自己的房屋為他人債務設定抵押權,屋主就是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其後另一人與債權人約定獨自承擔該債務,原債務人退出。屋主得知後不願替新債務人擔保,也就是沒有承認該債務承擔,抵押權即因債務承擔而消滅。 此處須分開判斷:債務承擔是否生效,與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是否繼續存在,是兩個問題。債權人接受新債務人,不等於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也接受。 六、易混淆的效力用語整理 情形正確效力 違反禁止讓與特約而讓與債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不知情受讓人,讓與有效) 債權讓與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效力未定) 免責債務承擔,第三人提供擔保而未承認該擔保消滅 常考陷阱 「違反禁止讓與特約,絕對無效」或「效力未定」:錯。法律效果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讓與給不知情第三人,須經債務人承認始生效力」:錯。對善意受讓人,讓與有效。 「債權讓與須經債務人同意」:錯。不須債務人同意;通知只是使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未提及抵押權,抵押權仍屬原債權人」「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有」:錯。抵押權隨被擔保債權移轉給受讓人。 「抵押權可以和所有權、地上權一樣單獨讓與」:錯。抵押權具從屬性,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 「未支付利息不隨本金移轉」「推定消滅」「僅部分移轉」:錯。法律規定是推定隨同原本移轉。 「承擔契約自合意時、債務人通知時或交付證明文件時對債權人生效」:錯。須經債權人承認。 「未經債權人承認,契約絕對無效」「債權人得撤銷或解除」「與債權人無關」:錯。正確說法是非經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屬效力未定。 「第三人提供的擔保不受債務承擔影響」「效力未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錯。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未承認時,擔保消滅。 記憶口訣 「讓與換債權人,承擔換債務人;禁讓特約不擋善意,擔保利息跟債走。」 「債務人私下換人,債權人承認才算;第三人擔保要留,擔保人點頭才算。」 作答順序:先辨認換的是誰,再看契約由誰締結,最後分別檢查通知、承認與擔保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