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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8
債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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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辨認債權讓與的性質: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屬於準物權行為(直接發生權利移轉的處分行為,考題亦稱準處分行為)。 掌握債權不得讓與的三種情形,以及禁止讓與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 區分「讓與本身有效」與「對債務人生效」,並理解擔保、從權利、未支付利息及債務人抗辯如何處理。 比較債權讓與與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承擔契約,須經債權人承認;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未經其承認即消滅。 整合加害給付、解除契約後的回復原狀,以及連帶債務的對外責任。 核心觀念 一、債權讓與的性質與限制 債權讓與,是原債權人(讓與人)與受讓人約定,將特定債權移轉給受讓人,使債權人更換,債之內容原則上維持不變。讓與契約一生效,債權就直接移轉,不需再有其他履行行為,因此屬於處分行為;又因處分的客體是債權而不是物權,稱為準物權行為,考題上也稱為準處分行為。 應注意區分: 債權讓與不是債權行為、也不是債務行為:債權行為(如買賣、贈與)只是使當事人負擔義務,是讓與的「原因」;讓與本身則是履行該義務、直接移轉權利的行為。 債權讓與不是物權行為:其標的是債權,不是物權。 依民法第294條,債權原則上可以讓與,但下列三類不得讓與: 依債權性質不得讓與:債權與特定人的身分或信賴關係密切,性質上不適合更換債權人。 依當事人特約不得讓與: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禁止讓與。 債權禁止扣押:法律為保護特定利益而禁止扣押的債權,也不得讓與。 其中,禁止讓與的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道有禁止讓與的約定。因此,債權人違反特約將債權讓與不知情的受讓人,讓與有效,受讓人取得債權,債務人不能以特約對抗;至於債權人違約,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責任問題。違反特約的法律效果,標準答案就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是絕對無效、絕對有效或效力未定,也不須經債務人承認才生效。 二、讓與的成立與通知,分開判斷 債權讓與只要原債權人與受讓人合意即可發生移轉效果,不必取得債務人同意,也不以債務人知悉為要件。債務人已陷於無法清償的狀態,也不影響債權人把債權讓與他人。 但依民法第297條,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的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與通知有同一效力。 判斷事項重點 讓與本身的效力雙方合意即有效,不以債務人同意或知悉為必要。 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須由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才能對債務人主張。 通知的意義使讓與對債務人生效(保護債務人不致向錯誤的人清償),不是請債務人批准讓與。 因此,題目問「債務人不知悉時,讓與效力如何」,答案是有效;「須通知債務人始生效力」的說法,混淆了讓與本身的效力與對債務人的效力。 依民法第299條,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的事由,皆得對抗受讓人。更換債權人不能使債務人處境變差,原有抗辯不會因讓與而消失;例如原有的同時履行抗辯、債權已部分清償等,仍可向新債權人主張。 三、從權利與未支付利息的移轉 依民法第295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關係的權利,不在此限。 例如,以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讓與他人並通知債務人,即使讓與時沒有提到抵押權,抵押權仍隨同債權移轉給受讓人,不會留在原債權人手中,也不會變成雙方共有。另依民法第870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也不得用來擔保其他債權,這是抵押權從屬性的表現。相對地,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都是獨立的權利,可以單獨讓與。 至於未支付的利息,推定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考試要看清楚「推定」二字:當事人未另作約定時,依法推定一併移轉,並非利息消滅,也不是不移轉或只移轉一部分。 四、債務承擔:誰與誰訂約是關鍵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第三人承受債務,原債務人退出債之關係。與債權讓與相比,債權讓與是更換債權人,債務承擔是更換債務人。債務人的資力直接影響債權能否實現,所以更換債務人必須顧及債權人的意思。 訂約當事人對債權人的效力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依民法第300條,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第三人。 第三人與原債務人訂約依民法第301條,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第三人與原債務人自行約定由第三人接手,不能逕自迫使債權人接受新的債務人。因此: 債權人承認前,該承擔契約對債權人屬於效力未定;題目即使只寫「債務承擔契約」而未寫「免責」,只要是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也是這個答案。 對債權人生效的時點是經債權人承認時;僅合意成立、通知債權人,或交付承擔契約的證明文件,都不能取代承認。 效力未定不等於無效,也不是債權人可以撤銷或解除;債權人承認即生效,拒絕承認則對其不生效力。 依民法第304條,從屬於債權的權利,原則上不因債務承擔而受影響;但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的擔保,除該第三人對債務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承擔而消滅。理由是:提供擔保的人是基於對原債務人的信任才願意擔保,不能強迫他為新債務人擔保。例如甲提供房屋設定抵押權,擔保原債務人的債務,嗣後改由新債務人獨自承擔、原債務人退出,甲不願為新債務人擔保,抵押權即消滅。 比較債權讓與債務承擔(第三人提供的擔保) 更換對象債權人債務人 擔保命運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擔保人未承認者,因承擔而消滅 關鍵當事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承認;擔保人承認 五、不完全給付中的加害給付 債務不履行的類型包括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等。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有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若因不完全給付,進一步侵害債權人的身體、健康或其他原有利益,通常稱為加害給付。例如醫師開刀不慎造成病人殘廢:醫師已有給付(有開刀),但給付有瑕疵,並造成病人健康受損,屬於加害給付,不是拒絕給付、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 依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行使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述以外的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六、解除契約後的回復原狀 依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後,雙方原則上互負回復原狀義務。考試常考下列效果: 返還金錢:應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不是從解除時或催告時才起算。 返還原物:受領的給付物應返還;受領物所生的孳息,也應返還。 無法返還: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因此,即使該物因天災滅失,返還義務人仍須償還價額。 同時履行:依民法第261條,雙方回復原狀義務準用同時履行抗辯的規定,不因一方有可歸責事由,就必須由其先返還。 損害賠償:依民法第260條,解除權的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的請求;不能說解除後就不得請求任何損害賠償。 七、連帶債務的對外與對內關係 依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連帶債務人彼此約定各負擔一半,只是內部分擔,不能用來對抗債權人。例如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判決連帶賠償100萬元,債權人向其中一人請求80萬元,該人無權拒絕,不能以內部分擔額只有50萬元為由拒絕超過部分;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額後,再向其他連帶債務人求償。 常考陷阱 「債權讓與是債權行為/債務行為/物權行為」「不是準處分行為」:錯。讓與直接移轉特定債權,屬準物權行為。 「債權讓與,從權利不移轉」「抵押權仍歸原債權人」:錯。擔保及從屬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讓與時未提及抵押權也一樣。 「債務人的抗辯權不得對抗新債權人」:錯。受通知時得對抗讓與人的事由,皆得對抗受讓人。 「違反禁止讓與特約,讓與絕對無效/效力未定/須經債務人承認」:錯。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讓人不知情時,讓與有效。 「債務人不知悉,讓與無效或須通知始生效力」:錯。讓與本身有效;通知只影響能否對債務人主張。 「未支付利息不移轉」「推定消滅」「部分移轉」:錯。推定隨同原本移轉。 「抵押權可以單獨讓與」:錯。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讓與;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才可單獨讓與。 「第三人與債務人的承擔契約自合意時、通知時或交付證明文件時對債權人生效」:錯。須經債權人承認。 「承擔契約對債權人有效/無效/與債權人無關」「債權人得撤銷或解除」:錯。承認前為效力未定,非經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 「更換債務人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權不受影響」:錯。擔保人未承認債務承擔,抵押權消滅。 「醫療過失致殘是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錯。有給付但有瑕疵並侵害固有利益,是加害給付。 「有可歸責事由的一方解除後必須先返還」「解除後不得請求任何損害賠償」「物因天災滅失即免責」:均錯。回復原狀準用同時履行;解除不妨礙損害賠償;不能返還應償還價額。 「返還價金的利息自解除時起算」:錯。自受領時起算。 「連帶債務人得拒絕超過內部分擔額的部分」:錯。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 記憶口訣 讓與看合意,對債看通知;擔保隨債走,欠息推定隨。債權讓與由雙方合意即生效,通知決定能否對債務人主張;抵押權等從權利跟著債權走,未付利息推定一併移轉。 特約禁讓與,善意擋不住。禁止讓與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讓人不知情,讓與有效。 換債權人要通知,換債務人要承認;擔保人不點頭,抵押就消滅。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承擔契約,承認前效力未定;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未經其承認即因承擔而消滅。 解約還錢加利息,從收到那天起;東西沒了還價額,天災也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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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債權讓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讓與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 (B)債權讓與不是準處分行為 (C)債權讓與,其債權之...
  2. 20.債權讓與之性質為:(A)債權行為(B)債務行為(C)準物權行為(D)物權行為
  3. 8. 違反債權不得讓與之特約者,其法律效果為何?(A)絕對無效(B)絕對有效(C)效力未定(D)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 8 違反債權不得讓與之特約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絕對無效(B)絕對有效 (C)效力未定(D)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 47 甲對乙有新台幣100 萬元之債權,雙方有不得讓與之特約,甲仍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不知情之丙,其讓與之效力如何? (A)有效(B)無...
  6. 40 甲欠乙新臺幣100萬元之借款,到期後甲無法清償債務,乙遂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丙,甲不知悉,該債權讓與之效力如何? (A)有效 (...
  7. 6 債權讓與時,當事人對於未支付之利息未為約定者,應發生如何效力? (A)該利息不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B)推定該利息隨同原...
  8. 22 甲、乙締結以新臺幣20萬元價金買賣甲所有中古車,當場甲先交付該車予乙,乙則支付二分之一價金,雙方並約定一週內乙應支付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