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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人免責與公平賠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0
僱用人免責與公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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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侵權責任看「行為時的識別能力」,不能直接用年齡、婚姻或行為能力判斷是否免責。 掌握法定代理人、僱用人的連帶責任、免責事由及公平賠償。 區分僱用與承攬:僱用人原則上負連帶責任,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責。 辨認責任主體:動物找占有人,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找所有人。 分清對外賠償與內部求償,並記住侵權責任與契約履行輔助人責任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民法第187條: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責任 識別能力是辨識自己行為應負法律責任的能力,應以侵害行為發生當時判斷。行為能力處理的是法律行為的效力,權利能力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訴訟能力則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三者都不是侵權責任的判斷標準。因此,未成年人、未滿7歲的無行為能力人及受監護宣告人,都不能僅因其身分而直接認定免責。 行為時狀態行為人責任法定代理人責任 有識別能力應負責與行為人連帶負責,但得證明免責事由 無識別能力不負責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但得證明免責事由 例如,12歲兒童侵害他人權利,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5歲或6歲兒童也須判斷識別能力,有識別能力時才須自己負責,無識別能力時則由法定代理人負責。受監護宣告人雖屬無行為能力人,行為時如有識別能力(例如意識清醒時駕車超速撞人),仍應負侵權責任;「意識清醒」只是判斷資料,法律上的關鍵仍是識別能力。 法定代理人的免責事由: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即不負賠償責任。因此,行為人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又能證明免責事由時,兩人可能均不負一般賠償責任。 公平賠償:被害人依前述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的聲請,得斟酌行為人、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賠償。所以「無識別能力就絕對不必賠償」並不精確。非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其他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行為致他人受損害時,也準用這項公平賠償規定。 二、民法第188條:僱用人的中間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這種推定僱用人有過失、但容許其舉證免責的設計,稱為中間責任(推定過失責任),不是一般過失責任,也不是無過失責任或絕對責任。 執行職務不以合法、遵守指示的行為為限,通常從外觀客觀判斷。司機接送僱用人上班途中闖紅燈肇事,不能只因闖紅燈違法,就認定與職務無關。 僱用人的免責事由: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執行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選任與監督都要符合;確認有駕照、無違規紀錄或口頭告誡遵守交通規則,不當然足以免責。若仍讓受僱人連續超時工作,更難認為監督已盡相當注意。 公平賠償:被害人因僱用人符合免責規定而不能受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的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賠償。這是法院「得」為的裁量,前提是被害人聲請。 內部求償:僱用人賠償損害後,對於侵權的受僱人有求償權。連帶責任是對外保護被害人的制度,不代表內部各負一半;僱用人賠付10萬元,並非只能向受僱人求償5萬元。 三、侵權責任與契約履行輔助人責任 比較項目僱用人侵權責任契約履行輔助人責任 主要依據民法第188條民法第224條 責任內容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與其連帶負責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 證明選任、監督無過失得依規定免責不能憑此免責 第224條另有「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的但書;答題時不可把第188條的選任、監督免責規則套用到契約責任。 四、民法第189條:定作人原則不負責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定作人原則上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承攬人自己負責;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例外須負責。承攬公司施工中牆壁倒塌壓傷路人,若無定作人定作或指示過失的事實,原則上由承攬人單獨負責,不能套用僱用人的連帶責任,也沒有「平均分擔」的規定。 五、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責任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由占有人負賠償責任,不必然是所有人。將狗寄養他人,由他人實際照顧、牽狗散步時疏忽致狗傷人,應由實際占有管束的人負責,不是找所有人,也不是兩人當然連帶。 占有人能證明已依動物的種類及性質為相當注意的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的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即得免責。 動物因第三人或其他動物挑動而加損害於他人時,占有人仍須對被害人負責,只是賠償後對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的占有人有求償權。若是被害人自己挑動動物而受害,屬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六、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致他人權利受損,由工作物所有人負責。房屋外牆磁磚掉落傷人,應向房屋所有人請求;房屋已出租時,不會因承租人占有使用就改由承租人負責,也不會因租賃關係而使雙方當然連帶負責,承租人、受託人、典權人都不是本條的責任主體。 所有人得證明下列任一事由而免責: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若另有應負責任之人,賠償的所有人對其有求償權。 常考陷阱 「未成年、未婚、無行為能力,所以不負侵權責任」:判斷關鍵是行為時的識別能力;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訴訟能力、犯罪能力都是干擾選項。 「有識別能力,僅由未成年人單獨負責」:漏掉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 「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也不負責」:剛好相反,此時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 「法定代理人監督無疏懈,或縱加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仍負賠償之責」「法定代理人必然負責」:錯,這正是法定代理人的免責事由;所以行為人與法定代理人可能都不必負責。 「僱用人責任是無過失責任或絕對責任」:錯,是可舉證免責的中間責任。 「選任時確認有駕照,又再三告誡,所以僱用人免責」:仍要看監督是否確實已盡相當注意,讓員工超時工作就難以免責。 「僱用人已免責,法院就不能再命賠償」:被害人可聲請公平賠償;第187條斟酌行為人、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第188條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 「員工違法就不是執行職務」「連帶責任內部一律各半」:前者混淆違法與職務關聯,後者混淆對外連帶責任與內部求償。 「契約債務人也可證明選任監督無過失而免責」:錯,履行輔助人的故意過失視同債務人自己的故意過失。 「定作人與承攬人連帶負責」:定作人原則不負責,只有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才負責。 「動物遭第三人挑動,占有人不負責」:錯,占有人仍須賠償,再向第三人求償;被害人自己挑動才可減輕或免除。 「動物找所有人、房屋找使用人」:法定責任主體分別是動物占有人、工作物所有人。 「侵權賠償請求權知悉後1年消滅」:應為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亦同。 記憶口訣 「識別看當時;有識連帶,無識代理人扛。」 「僱用中間可舉證,定作原則免;動物找占有,工作物找所有。」 「公平須聲請,全部或一部;連帶非各半,求償看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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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2 關於未成年人為侵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成年人為侵權行為,因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故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 (B)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