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0條第2項的三類公務員:身分公務員(第1款前段)、授權公務員(第1款後段)、委託公務員(第2款)。「準公務員」「派遣公務員」都不是法定分類。 判斷關鍵是具體職務及其法令依據,不能只看任職機構、是否經國家考試、聘僱名稱或薪資來源。 區分公權力或公共事務,與一般醫療、教學研究、營業服務及勞務協助。 遇到收賄或妨害公務題,先確認行為人是否具有刑法公務員身分。身分不成立時,再判斷傷害、背信等一般犯罪。 掌握貪污治罪條例的特別法地位、適用主體(公務員與共犯的非公務員)及主要貪污行為類型。 核心觀念 一、刑法公務員的三種類型 刑法第10條第2項採功能性認定。在公家機關工作的人不一定是公務員,非正式編制的人也可能是公務員。 類型法定要件與位置典型例子 身分公務員第1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法警、警察、監獄管理員、看守所所長、部長、政務委員、行政院院長、直轄市長、鄉長、區長、村里長、部隊中負責情報的軍官。 授權公務員第1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人員(含校長、醫師、監工、驗收人員、外聘評選委員);私立大學辦理教師升等評審者;當時制度下的農田水利會會長;依律師法擔任律師懲戒委員的律師。 委託公務員第2款: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受監理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的民間業者;海基會人員驗證大陸地區文書;船長依船員法受委託行使船上治安緊急權。 授權公務員在第1款後段,委託公務員才在第2款。部分選項的款次寫法並不精確,作答時應以類型的實質內容判斷。「受託公務員」通常就是指委託公務員。 委託公務員必須受「機關」依法委託,而且從事的是「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受機關委託處理與其權限無關的私人事務,不是公務員。 「法定職務權限」的「法定」,包括法律、組織法(如司法院組織法)、組織規程,以及依法訂定的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政黨的黨綱、黨章不是法令。受政黨委託從事與政黨有關的事務,不屬刑法上的公務員。 二、任職方式與工作內容要分開判斷 因選舉成為民選公職人員者,均屬身分公務員,例如直轄市長、鄉長、村里長。村里長辦理交辦事項時,也屬身分公務員。 機關的僱用人員不當然是授權公務員,聘用人員也不當然是委託公務員。短期職務代理人依法執行職務時,仍可能是公務員。判斷時應看其是否依法服務於機關並具法定職務權限,例如立法院約聘人員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就屬於公務員。 以下人員僅提供勞務或協助,不因工作地點在法院、醫院或政府機關而成為公務員: 法院或行政院聘僱的保全人員 市政府聘僱的清潔人員 公立醫院的工友 醫院志工(如臺大醫院志工) 協助指揮交通的交通義勇警察 替代役役男不是「絕對」具有公務員身分,必須看實際勤務: 警察役派往監獄擔任崗哨、巡邏、輔助安全警戒勤務者,屬刑法公務員。 僅在市政府服役者,不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三、醫療、教學研究與採購的界線 工作情境結論 公立醫院醫師(未兼行政或主管職)看診、急救、開刀日常醫療服務不是公權力行使,不是刑法公務員。北榮等公立醫院醫師亦同。 公立醫院醫師依法經辦採購就該採購職務,屬刑法公務員(授權公務員)。 大學教師的教學、研究不是刑法公務員。 大學教授執行政府(如國科會、科技部)補助或委託的研究計畫不論是否從事採購,都不是刑法公務員。科學技術基本法使此類科研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因此不具法定職務權限。 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執行科研計畫及採購不是刑法公務員。 私立大學教授或校長辦理教師升等資格評審屬授權公務員。 公立學校校長依法經辦工程營繕、財物購置就該事務的執行,屬刑法公務員。 公營事業、公立學校依政府採購法承辦、監辦採購,或負責監工、驗收屬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法定職務權限的授權公務員。民生相關的公共工程採購也屬公共事務。 私立大學教授受聘擔任公營事業採購的評選委員屬授權公務員。 公營事業也須區分職務。以下人員從事的是一般營業或勞務,不是刑法公務員: 台電修繕人員(但台電辦理政府採購業務的人員是公務員) 中油加油站的加油人員及站長 公股銀行審核放款業務的職員 郵差 郵局總務人員接受廠商招待,完工時未依合約驗收即簽擬付款,結論是成立背信罪,不是公務員受賄罪,也不是侵占罪。 四、依法委託公共職權,不等於一般契約外包 委託公務員的核心是「依法」取得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職權。以下人員單純依契約提供勞務或專業服務,不是委託公務員,也不是刑法公務員: 受稅捐機關委託代收稅款的農會員工 受警察局委託的民間拖吊場員工 受地方政府委託的路邊停車收費開單員 承攬政府文宣的印製廠商 受機關委託維修電腦器材的人員 受部會委託執行研究計畫的私立大學教授 受機關委託,依建築師法從事規劃設計、監造的建築師 檢察署以契約委託執行採尿業務的人員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選任的鑑定人 法院審判時,個案受託到庭傳譯的通譯 五、收賄、妨害公務與瀆職罪章 刑法第121條處罰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第122條處罰違背職務之行為的受賄,以及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賄賂指財物,不正利益則包括飲宴、招待等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的利益。兩者都以行為人具公務員身分、且利益與職務具對價關係為前提。 公立醫院醫師因一般醫療收受謝金、紅包或金牌,理由是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所以不成立公務員受賄罪。致贈者也不成立對公務員的行賄罪。這並不是因為收禮屬於「業務上正當行為」。 私立高中入學考試的命題委員收受紅包後交付試題,不構成瀆職罪章的任何罪名,理由如下: 命題委員不是公務員,不成立受賄或洩密罪。 該考試不是依考試法令舉行的考試,也不成立妨害考試罪。 妨害公務罪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毆打民間停車收費員,因收費員不是公務員,只成立傷害罪。 六、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適用主體如下: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 與公務員共犯本條例之罪的非公務員,也依本條例處斷。 本條例另有處罰行賄者的規定,行賄者不以具公務員身分為必要。 主要貪污行為類型包括: 竊取或侵占公用、公有器材或財物。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購辦公用器材或物品時,浮報價額或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 對於違背職務或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成立要件: 公務員涉犯特定貪污等罪,經檢察官偵查。 發現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檢察官依法命其說明來源。 無正當理由未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 四項要件須全部符合,不是財產增加就成立。 常考陷阱 「在公家機構上班就是公務員」:公立醫院醫師、工友、志工,法院保全、清潔人員都不是。要先找法定職務權限。 「民間人員絕不可能是公務員」:依法辦理採購評選、私校教師升等審查、受託汽車檢驗、海基會文書驗證、律師懲戒委員,均屬公務員。 「政府付錢或簽約,就是委託公務員」:代收稅款、拖吊、停車開單、印製、維修、採尿、建築設計監造、研究,都只是契約勞務。 「教授執行政府科研計畫的採購屬公務員」:錯。不論是否採購、經費來自政府或民間,都不是公務員。 「替代役絕對是公務員」:錯。只有派往監獄擔任崗哨、警戒等勤務者才是。 「受政黨委託從事公共事務屬公務員」「黨章屬法定職務權限的依據」:都錯。 「民生事務不屬公共事務」「公營事業採購監工屬私經濟的民事委任」:都錯,該人員屬授權公務員。 混淆名稱:「準公務員」「派遣公務員」不是法定類型。警察是身分公務員,不是授權公務員。 同一人的所有工作身分相同:應就行為當時的具體職務判斷。同一位醫師看診時不是公務員,經辦採購時則是。 醫師收謝金屬「正當業務行為」而不罰:錯。不成立受賄罪的正確理由是「不具公務員身分」。 私人受賄、違約的處理:身分不成立時,不能套用受賄、洩密、妨害考試等罪,改依背信、傷害等一般犯罪判斷。 記憶口訣 「機關任職看身分,法令賦權看授權,機關依法交權看委託。」 「看診教學非公務,採購升等變公務;契約勞務不算數,科研採購也不算。」 解題三問:做什麼事?權限從哪來(法令或依法委託)?是否屬於公共事務?遇到收賄題,再加問:身分是否成立、利益是否與職務具對價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