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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請求權時效與不當得利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4
公法請求權時效與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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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機關五年、人民十年」的原則,以及時效完成、中斷、視為不中斷與重行起算的規則。 辨認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理解返還對象及書面處分程序。 理解程序開始、職權調查、管轄與代理的基本規則。 區別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及寄存送達,熟記掛號申請與不利處分期間的計算方式。 掌握扣留物的救濟途徑,以及行政協助的請求、拒絕與費用規則。 核心觀念 一、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時效長短取決於請求權人是誰,不是看誰負有給付義務。 請求權人原則時效例子 行政機關5年機關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人民10年人民向機關請求返還溢繳款項 上述是一般規定,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特別規定。題目若問「主管機關對人民的請求權」,答案是5年;若問「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幾年」,5年與10年都正確。15年是民法一般請求權的時效,不是公法上請求權的時效。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不是只讓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這一點和民法不同。 時效的中斷與重行起算: 中斷: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的行政處分而中斷。 視為不中斷(第132條):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 重行起算(第133條):因行政處分而中斷的時效,須到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才重行起算。處分一作成就重新起算是錯的。 二、公法上不當得利與返還 公法上不當得利,是在公法關係中,一方無法律上原因受有財產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判斷時要掌握三點: 受益與受損之間有財產的直接變動。 欠缺法律上原因。給付原因原先存在、後來消失,也可能發生返還問題。 發生在公法關係中。 受領人不限於人民,行政主體也可能是不當得利的受領人。因此,機關可以向人民請求返還,人民也可以向行政主體請求返還,例如溢繳的稅款或規費。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範的典型情形是授予利益的行政處分,內容為一次或連續給付金錢或可分物,之後因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效,受益人就要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的給付;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也一樣。返還範圍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規定。 行政機關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該處分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要注意這是第127條所定的返還機制,不宜擴張成所有公法上不當得利都當然能以行政處分追討。 三、程序開始與職權調查 行政程序可以依職權開始,也可以依人民申請開始。依第34條,程序是否開始,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但有以下情形時則不由機關自行決定: 法規規定機關有開始程序的義務。 當事人已依法規提出申請。 依第35條,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言詞申請由機關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讓申請人閱覽、確認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依第36條,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的事項都要注意。 依第37條,當事人得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機關認為沒有調查必要時,可以不調查,並應在理由中說明。 四、管轄與代理 管轄的規則: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有無管轄權,不是等當事人請求才調查。 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的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不能委任全部權限。 數機關發生管轄爭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機關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必須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才能繼續處理。 代理的規則: 每一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超過3人。 代理權及於該程序有關的全部程序行為,但撤回申請須經特別授權。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委任時就算約定共同代理,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五、送達對象與送達方式 送達對象的特殊規定: 對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原則上應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但無行為能力人自己為行政程序行為,又未向機關陳明法定代理人時,於補正前,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送達。 對在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外國法人或團體,應向其在我國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是向外國的代表人送達。 方式成立關鍵 補充送達在應送達處所沒有遇到應受送達人,得把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僱人或該處所接收郵件人員。這些人與應受送達人在該程序中利害關係相反時,不得適用。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寄存送達無法依前兩種方式送達時,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由郵政機關送達的,可寄存於郵政機關)。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判斷是否合法代收時要注意: 來探訪的親戚不是同居人。 臨時到場打掃的清潔工不是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 上述兩種人都不能代收,交給他們不是合法送達。單純「沒遇到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屬於補充送達的前提,不是留置送達的要件。 六、期日與期間計算 依第49條,基於法規的申請,以掛號郵寄提出者,以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準。不是看機關收件日,也不是看申請書填寫日。 依第48條,期間以時計算的,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的,始日不算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除外。期間末日遇到休息日時,一般會順延。 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時,有特別規則: 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使只剩幾小時也算一天。 末日遇休息日照計,不順延。 但依一般規則計算對人民較有利時,依一般規則。 例如停業5日,自8月31日下午5時開始執行,8月31日算第1日,接著算9月1日、2日、3日、4日,至9月4日24時屆滿。 七、扣留物救濟與行政協助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的扣留,規定在行政罰法第41條,救濟程序如下: 物的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扣留機關認為有理由,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為無理由,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 對直接上級機關的決定不服,原則上只能在對裁處案件的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例外:依法不得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的人,才可以單獨對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異議或行政訴訟,都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的進行。 行政程序法第19條的行政協助,是向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請求協助。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不是由請求機關任選言詞或書面。 被請求機關拒絕時,應通知理由。請求機關對拒絕得提出異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的上級機關決定。 被請求機關得要求請求機關負擔協助費用,金額與支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常考陷阱 「公法上請求權一律5年」或「一律10年」:錯。機關原則5年、人民原則10年,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題目把機關與人民的年限對調,也是錯的。 「公法上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錯。15年是民法的時效。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取得抗辯權」:錯。公法上請求權是當然消滅。 「自行政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錯。須等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效後,才重行起算。 「處分溯及既往失效,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正確,要能辨認這是法條原文。 「不當得利的受領人只能是人民」:錯。行政主體也可能是受領人。「須有財產直接變動」「須無法律上原因」「以書面處分確認範圍並限期返還」都是正確敘述。 「申請應以書面為之」「申請調查證據機關不得拒絕」「程序不得依申請開始」:都錯。申請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機關認為無調查必要時可以不調查;程序可依申請開始。 「全部委任」「當事人請求時才調查管轄」「喪失管轄權仍得繼續處理」:都錯。正確的是部分委任、依職權調查、須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才能繼續處理。 「代理權因本人死亡而消滅」「撤回申請不須特別授權」「應共同代理」「代理人不得逾五人」:都錯。 送達對象與代收人:外國法人應向其在我國的代表人送達;探訪的親戚與臨時清潔工不能代收。 送達方式混淆:寄存於警察機關、黏貼門首屬於寄存送達;同居人無正當理由拒收才是留置送達。 掛號申請以「機關收件日」「書面填寫日」為準:錯。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處罰期間按完整24小時計算:錯。始日不計時刻算一日,所以停業5日不會算到9月5日。 「對上級機關扣留決定不服,僅得直接向行政法院聲明不服」:錯。原則上應隨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行政協助僅限有隸屬關係」「方式由請求機關任選」「不得要求負擔費用」:都錯。唯有「拒絕時請求機關得提出異議」是正確的。 記憶口訣 「機五民十,屆滿即滅;溯失不斷,確定重算。」:時效規則。 「代理限三,撤回特授,死亡不滅,各自單獨。」:代理規則。 「掛號看戳,處罰首算;同居補充,拒收留置,寄存警所。」:期間與送達。 「扣留異議,上級決定,實體一併。」:扣留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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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主管機關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 15 年 (B) 10 年 (C) 5 年 (D) 2 年
  2. 36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下列那一個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長短的說明正確? (A)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一律以 5...
  3. 複選題43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幾年? (A)7年(B)5年(C)3年(D)1年(E)10年
  4. 30 下列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上請求權,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B)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
  5. 20 關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有財產之直接變動 (B)須無法律上原因 (C)行政機...
  6. 20 行政機關扣留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者,關於物之所有權人的權利救濟,下列何者錯誤? (A)應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B)聲明異...
  7. 2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全部,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8. 47 有關期日、期間之計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9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案件,如係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其生效日以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