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別義務類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或行為、不行為義務;另把急迫危險下的即時強制獨立判斷。義務類型不同,執行機關與方法也不同。 分清怠金與罰鍰:怠金是促使履行的行政執行方法,罰鍰是行政秩序罰。兩者都要繳錢,但法律性質不同。 掌握拘提、管收須經法院裁定,以及擔保人責任、查封、遺產執行、執行費用等程序規則。 熟記重要數字:執行期間5年、怠金5千元至30萬元、管束24小時、管收3個月、抗告10日。 區分執行程序的聲明異議與原處分本身的救濟,並記住異議的提出對象、效力與後續訴訟途徑。 核心觀念 一、執行機關與移送標的 行政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例外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一律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題目常用舊稱「行政執行處」,兩者指同一機關。原處分機關不得自行強制執行金錢給付義務。 行為、不行為義務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也不是由行政法院執行。原處分機關以實施處分時的名義認定。如果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處分,再交由下級機關執行,則以該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不以下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依法令、行政處分或法院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者,得移送行政執行。常見例子包括交通違規罰鍰、核課稅額通知書所載稅款、怠金。 支付命令屬民事執行名義,不能因為內容是金錢給付,就移送行政執行分署。私人間的借款債權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應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二、行為、不行為義務的執行程序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的行政處分負有行為、不行為義務者,應在處分書中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的意旨。逾期仍不履行時,才由執行機關以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 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時,應由義務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法律沒有要求強制義務人本人在場,也不是規定由警察或自治團體職員在場。 三、間接強制:代履行與怠金 方法適用情形重點 代履行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且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不限於機關以外的第三人。費用由義務人繳納。 怠金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而不履行,或違反不行為義務(依處分負有不作為義務,卻仍然作為)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經處怠金仍不履行者,得連續處以怠金。 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法以書面限期履行。「得連續處罰」不代表可以省略限期程序。 比較怠金罰鍰 性質行政執行方法(間接強制)行政秩序罰 目的向將來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加以制裁 可否反覆可以連續處以,直到義務人履行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共同點都是國家課予人民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繳都可以移送行政執行 選項中的罰鍰、沒入、警告都是行政罰,不是行政執行措施。行政執行措施是怠金。 四、直接強制 採用直接強制的情形有兩種:一是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二是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因此,並非所有直接強制都必須先試過間接強制。 直接強制的方法: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收繳、註銷證照。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的方法。 直接強制的目的是實現既有的義務,所以仍以執行名義為前提。法律也沒有規定直接強制一律要由警察協助執行。 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財產執行與擔保人 遺產:義務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禁止重複查封:執行人員在查封前發現義務人的財產已經被其他機關查封,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分署已查封的財產,其他機關(包括民事法院)也不得再行查封。 擔保人:擔保人在擔保書狀中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負清償責任」。義務人逾越分署所定的履行期限仍不履行時,分署得逕就擔保人的財產執行。不必先向法院聲請准許執行的裁定,也不必另行催告。擔保人負的是財產上的清償責任,分署不能因此拘提擔保人。 六、拘提、管收(僅限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拘提、管收限制人身自由,只用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不是違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實施前須由分署向分署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裁定,不是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 義務人顯有履行可能卻故意不履行時,分署得先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之後仍須符合法定要件,例如顯有逃匿之虞,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才能聲請法院裁定拘提。分署不得逕行拘提。 項目規則 暫予留置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法定管收原因且有聲請管收必要者,得暫予留置。訊問及暫予留置的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不是單算留置時間。 拘票執行法院裁定拘提後,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分署派執行員執行拘提,不是由法院執行處派司法警察執行。 管收票執行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由行政執行分署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不是由法院派法警執行。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有新原因發生時得再聲請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管收效力義務人所負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抗告義務人或分署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的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的執行。 七、執行期間與費用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的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在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仍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所為的執行,不徵收執行費,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也一樣。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不是由移送機關、國庫或行政執行分署負擔。 八、即時強制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的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不以人民事先負有義務為前提,這是它和直接強制最大的差別。 即時強制的方法:對人的管束;對物的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對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的進入;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的必要處置。 例如消防隊破門進入民宅搶救瓦斯中毒民眾,目的在立即排除危險,事前也沒有課予民眾任何義務,所以屬於即時強制。對人的管束不得逾24小時。 比較直接強制即時強制 前提已有義務(執行名義),義務人不履行沒有既存義務,為了排除急迫危害 例子解除占有、斷水斷電、拆除建物管束(24小時內)、破門救人 九、聲明異議與後續救濟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不是向上級機關提出。對違法的執行方法,救濟途徑是聲明異議,不是直接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方式:原則以書面提出;執行時也可以當場以言詞提出,由執行人員記載於筆錄,不能以「言詞提出」為由不予受理。 處理:執行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的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事件,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不是法務部。不服中央各院的行政執行而聲明異議者,由各該院自行受理並決定。 效力: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執行名義本身的爭議:義務人如果爭執的是原處分(執行名義)應否撤銷,應循訴願、行政訴訟等途徑另行爭訟,不能用聲明異議代替。 異議駁回後:依現行實務見解,原處分機關所為的執行命令如果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經聲明異議遭直接上級主管機關駁回後,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不必再提訴願。但這只限於具處分性質的執行行為,所以法律並沒有規定異議駁回時一律告知可提起訴訟。 常考陷阱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原處分機關也可以自己執行」:錯。逾期不履行者一律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行為、不行為義務移送分署或由行政法院執行」:錯。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上級機關作成處分、交下級機關執行時,以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支付命令、私人借款判決移送行政執行」:錯。兩者都是民事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 「怠金是行政罰、適用一行為不二罰、不得連續科處」:錯。怠金是行政執行方法,得連續處以,上限30萬元。 「代履行只能委託機關以外的第三人」:錯。也可以由執行機關指定人員代履行。 「斷絕水電、扣留動產是間接強制」:錯。兩者都是直接強制;間接強制只有代履行與怠金。 「直接強制必須先用間接強制」「不需要執行名義」「應由警察協助」:都錯。情況急迫時可以直接採用;直接強制仍以既有義務為前提;法律沒有規定須由警察協助。 「執行時應強制義務人在場」「應由警察或自治團體職員在場」:錯。應由義務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 「違反不行為義務處以管收」:錯。拘提、管收只用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拘提管收」「分署可以逕行拘提」:錯。應向地方法院聲請裁定。 「暫予留置不得逾24小時」:錯。是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 「由法院派法警執行拘提或管收」:錯。由行政執行分署派執行員執行。 「管收不得逾6個月」「管收後義務免除」:錯。管收不得逾3個月,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抗告原則上停止拘提管收的執行」:錯。抗告不停止執行;抗告期間為10日。 「擔保人須經法院裁定或先催告才能執行」「可以拘提擔保人」:錯。分署得逕就擔保人的財產執行。 「不得對遺產執行」「他機關已查封仍得再查封」:錯。遺產得執行,已被查封的財產不得重複查封。 「必要費用由國庫、移送機關或分署負擔」:錯。不徵收執行費,但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破門救人、管束屬於直接強制」:錯。事前沒有課予義務、目的在排除急迫危險的處置,是即時強制。 「向上級機關聲明異議」「聲明異議即停止執行」「言詞異議不受理」:都錯。應向執行機關提出,原則不停止執行,也可以當場以言詞提出。 「金錢給付執行事件的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是法務部」:錯。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不服中央各院的執行,由各該院自行決定。 「具處分性質的執行命令,異議駁回後應先提訴願」:錯。依實務見解,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記憶口訣 「錢歸分署,事歸原機;上級處分,上級執行。」金錢給付義務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行為、不行為義務由原處分機關執行;上級機關作成處分、交下級機關執行時,以上級機關為執行機關。 「代、怠是間接;有義務實力上,叫直接;沒義務救急,叫即時。」代履行與怠金屬間接強制;以實力實現既有義務是直接強制;沒有事先課予義務、為了排除急迫危險而處置,是即時強制。 「五年不執行;怠金五千到三十萬;管束一天,管收三月,抗告十天。」記數字時要連同所屬制度一起記:暫予留置是「訊問加留置合計24小時」,不要和管束的24小時混用。 「異議找執行機關,不停執行;本案要撤銷,另循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