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184條三種侵權責任基礎,區分「侵害權利」、「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與「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一般侵權行為的過失,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判斷基準(抽象輕過失),並須有損害及因果關係。 共同侵權行為人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不以彼此有共同意思聯絡為必要。 辨識共同加害、無法查明實際加害人、造意及幫助等情形,並區分未參與加害的單純圍觀者。 分清「對外連帶賠償」與「內部分擔」,並比較法定代理人、僱用人及定作人的責任。 核心觀念 一、一般侵權行為:先辨認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行為責任,應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無權代理區分。 成立要件須逐一確認:有加害行為、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被害人發生損害,以及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不能只因有人受損,就直接認定他人應負賠償責任。 請求權基礎成立重點保護範圍與考點 第184條第1項前段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以侵害「權利」為必要,不能直接擴張為所有利益損失。 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不限於侵害權利,可保護利益;但須有故意及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僅有過失不足。 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推定過失:行為人如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即不負此項責任。 身體權、名譽權及區分地上權(屬物權),均屬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的權利。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未因人身或物權等權利受侵害而發生的財產利益損失,不屬於「權利」,不能依前段請求;須另查是否符合第1項後段或第2項。 二、過失的判斷: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一般侵權行為所稱過失,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基準,即以一個具有相當知識經驗、勤勉謹慎之人,在具體情境下應有的注意程度,客觀判斷。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構成過失;欠缺此種注意,稱為抽象輕過失。例如駕駛人因過失撞傷路人,過失之有無,即以是否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準。 注意義務欠缺時的過失類型是否為一般侵權行為之標準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抽象輕過失是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具體輕過失否 一般人(普通人)之注意重大過失否 例如明知風勢頗大,仍共同燃放天燈,造成他人木造房屋燒毀,不能以風勢為由主張純屬天災。燃放行為已違反注意義務,且與火災間有因果關係,參與燃放者均須負責。事後雖盡力撲救,仍不能免除先前過失造成的賠償責任;先行離去者也不會因此成為唯一負責之人,兩人應依共同侵權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第184條第2項 第184條第2項所稱法律,須具有保護他人權益的目的,且被害人及所受損害,須落在該規範的保護範圍內;仍須有損害及因果關係。 此項採推定過失:行為人得證明自己無過失而免責,因此不是無過失責任。典型例子:雇主因過失未依法為勞工加入勞保,致勞工不能領取勞保給付。勞工所受的是給付利益的損失(非權利受侵害),而依法投保義務具有保護勞工的目的,因此請求權基礎是第184條第2項。不能只見「過失」就選第1項前段,也不能因雇主僅有過失而選須以故意為要件的第1項後段,更不是締約上過失責任。 四、共同侵權行為:第185條的三種類型 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共同加害:數人的行為共同造成損害,不以主觀上有共同意思聯絡為必要;各行為客觀上具有關聯而共同造成同一損害,即可成立。例如兩名駕駛各有過失、互不相讓而相撞,造成路人受傷;或兩人共同燃放天燈引發火災。 共同危險行為(不能知孰為加害人):數人均有危險的加害行為,確定損害由其中之人造成,但無法查明實際加害者,全體仍負連帶責任。例如三人同時向他人丟石頭,無法確認是誰的石頭致傷,三人共同負連帶責任,而不是免責、按比例或只由最危險者負責。 造意及幫助:造意人是教唆、促使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者;幫助人則提供助力。兩者均視為共同行為人,即使未親自動手,也須負連帶責任。 被教唆但未實施加害、僅在場圍觀者,不負共同侵權責任。例如甲教唆五人毆打他人,其中三人下手致傷,另兩人僅圍觀而未下手、也未提供助力:負連帶責任者為教唆的甲及實際下手的三人,僅圍觀的兩人不在其內。 五、連帶責任:對外可請求全部,內部再分擔 依民法第273條,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得向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被害人不必同時向所有加害人求償,也不必只向過失最重的人請求,更不是依人數均分、依能力分配或依過失程度各自負責。 例如兩名駕駛的過失比例為70%與30%,路人損害為10萬元,路人仍得向過失僅30%者請求全部10萬元。過失比例只影響加害人間的內部分擔(清償超過自己應分擔部分者,可向其他人求償),不能用來限制被害人的對外請求;但被害人的同一損害不能重複受償。 六、相關責任比較:哪些有「連帶」明文 情形責任原則與例外有無連帶明文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第185條,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 有識別能力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第187條,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法定代理人如監督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得免責。有 受僱人執行職務侵權第188條,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僱用人就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得免責。有 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侵權第189條,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僅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例外負責。無 常考陷阱 「第184條第1項前段不以侵害權利為必要,侵害利益亦可」:錯。前段以侵害「權利」為必要;純粹經濟上損失不是權利。 「過失以一般人之注意或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為準」:錯。一般侵權行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準;欠缺一般人之注意是重大過失,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是具體輕過失。 「未依法投保勞保,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請求」:錯。應依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即絕對負責」:錯。行為人得證明自己無過失而免責。 「共同侵權須有共同意思聯絡」:錯。客觀上行為關聯共同造成損害即可,共同過失也成立。 「造意人、幫助人非共同侵權行為人」:錯。依法視為共同行為人,須負連帶責任。 「被教唆在場者全部連帶負責」:錯。未下手、未提供助力的單純圍觀者不負責;造意人與實際下手者連帶負責。 「查不出誰造成傷害,就全部免責或按比例負責」:錯。共同危險行為人全體負連帶責任。 「按人數、能力或過失比例對被害人賠償」「須同時向全體請求」「只能向過失重者請求」:均錯。被害人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部。 「事後盡力搶救就免責」「純屬天災」:錯。先前的過失行為已造成損害,參與者仍連帶負責。 「定作人與承攬人連帶負責」:錯。第189條無連帶明文,定作人原則不負責。 記憶口訣 「前段權利、後段故意;保護法律、無過可免。」掌握第184條三種責任基礎的差異。 「善管抽象輕,自己具體輕,一般人重大。」侵權行為的過失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準。 「不必共謀;造意幫助算共同,圍觀不動不算數;對外連帶,內部另算。」先確認誰須負責,再判斷被害人可向誰請求多少。 「法代、僱用有連帶;定作原則不負責。」區分第187、188條與第18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