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共同正犯中止效果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4
共同正犯中止效果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共同正犯須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實務見解,參與共謀、依計畫分工的人,不必親自到場,也可能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中有人反悔,須「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或「已盡力防止」,才享有中止減免。單純勸退、自行離開通常不夠。中止效果只及於中止者本人。 責任年齡、犯罪身分須逐人判斷。不能只因「未成年」「非公務員」,就一律排除共同正犯。 幫助犯包含物質與精神上的幫助,正犯不必知情。處罰上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 欠缺犯意聯絡的同時犯,各自判斷既遂或未遂,不適用共同正犯的責任歸屬。 核心觀念 一、共同正犯:共同意思與犯罪分工 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的判斷重點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在共同犯意範圍內分工合作完成犯罪,各人對全部結果共同負責,不要求每個人都親自完成全部構成要件行為。 依實務見解,參與犯罪策劃與工作分配,再由其中部分人依計畫實行時,未到現場的人仍成立共謀共同正犯。例如共同策劃竊盜並分配工作,當天沒有到場、只以電話隨時掌握現場情況的人,屬於共謀共同正犯,不是幫助犯或教唆犯。 參與型態判斷重點 共同正犯(含共謀共同正犯)以自己犯罪的意思參與;有犯意聯絡,且參與謀議或分擔行為 教唆犯使原本無犯意的人產生犯意,自己並未參與共同犯罪 幫助犯以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提供構成要件以外的助力 二、共同正犯的中止:除了反悔,還要防止結果 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不發生並非由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防止者,也相同。 同條第2項規定,正犯或共犯中的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或結果不發生並非由防止行為所致、但已盡力防止者,也適用中止規定。多人共同犯罪時,其他人仍可能繼續實行,所以只停止自己的動作、口頭勸退或自行離去,不當然成立中止未遂。中止者必須阻止整體犯罪結果發生,或已盡力防止。 類型判斷重點處罰效果 普通未遂(障礙未遂)已著手,因外在障礙等原因未完成犯罪依第25條,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中止未遂已著手,因己意中止,或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減輕或免除其刑(必減免) 準中止未遂已盡力防止,但結果不發生並非其防止行為所致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止是個人的減免事由,只及於中止者本人。以共同殺人為例:一人已刺被害人一刀後,發現對方是救命恩人,於是出手制止同夥、打敗同夥並救回被害人性命。這是出於己意,且有效防止結果發生,所以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仍想繼續殺人、只是被同夥阻止的人,屬於遭外力阻礙,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他不能分享他人的中止利益,也不會變成準中止未遂,因為他自己根本沒有盡力防止結果。 三、著手前退出:脫離與中止要分開判斷 例如三人相約行竊,到場後其中一人覺得不安,勸退其他兩人不成,就自行離去;其餘兩人入屋翻搜,因沒有值錢物品而空手而返。這類案例要分兩個層次判斷: 留下的人:已入屋翻搜,屬於已著手。沒有偷到東西,是因為客觀上沒有財物可取,屬於外在障礙,不是自主放棄,所以成立竊盜之普通未遂(竊盜罪處罰未遂犯)。 離去的人:評價有兩種前提。 若認為原有共謀的共同責任仍在,其他人依計畫著手後,離去者仍與他們共同負竊盜普通未遂責任,結論是三人均為普通未遂。 若認為離去者在其他人著手前已脫離共同正犯關係,他的行為只停留在預備竊盜階段。普通竊盜罪沒有處罰預備犯的規定。 這兩種評價在考試中都可能被接受。但有一點可以確定:勸退失敗就自行離開,並沒有防止結果發生,不成立中止未遂。所以「三人均中止未遂」或「離去者中止未遂、得減免」都是錯誤的選項。 四、責任年齡:逐人判斷 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依實務見解,成年人與16歲、13歲的人共同毆傷他人時:成年人與16歲者成立傷害罪之共同正犯;13歲者未滿14歲,行為不罰,不屬於共同正犯。另外要注意,未成年人在本案中仍有自己的犯意並參與實行,不能僅因未成年,就認定他是成年人利用的「工具」而論以間接正犯。 高齡也不等於欠缺責任能力。91歲的人故意提供萬能鑰匙,協助他人侵入住宅竊盜得手,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不論依幫助犯規定或滿80歲規定,效果都是得減輕其刑,不是免除其刑,也不是不成立犯罪。他自己沒有實行竊盜,也不是間接正犯。 五、身分犯:無身分者也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而成立的罪,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的人雖然沒有該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第2項規定,因身分或特定關係致刑罰有重輕或免除者,沒有該特定關係的人,科以通常之刑。 依實務見解,非公務員與公務員有犯意聯絡、分工實行時,可成立公務員身分犯罪的共同正犯: 收賄:公務員透過非公務員友人當「白手套」,由友人出面收受賄賂。友人與公務員成立收賄罪之共同正犯,不是無罪,也不是教唆犯或間接正犯。 圖利: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合意,在辦理採購時洩漏底標,讓對方得標獲利。兩人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不是收賄與行賄的關係。 侵占公用財物:公務員受配偶唆使,兩人共謀侵占公款,由公務員將公務上保管的款項交配偶花用殆盡。最初雖由配偶唆使,但雙方已共同謀議、分工實行,所以兩人均為正犯,配偶不是教唆犯或幫助犯。 業務侵占也一樣。沒有業務持有關係的人,與業務上持有公司款項的人共謀侵占、平分款項,依實務見解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共同正犯。參與者即使是公務員,被侵占的仍是公司業務上持有的現金,不是公務上持有的財物,所以不成立公務侵占。 六、幫助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第2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性質:幫助犯屬於(狹義)共犯,不是正犯。 幫助方式:包括物質上的有形幫助(例如提供工具、鑰匙),也包括精神上的無形幫助(例如以言詞助勢、鼓舞)。 從屬性:受幫助的正犯須已著手實行犯罪,幫助犯才可罰。 處罰: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按正犯之刑處罰之」與條文不符。 七、同時犯:沒有犯意聯絡就各自負責 同時犯是指數人之間沒有犯意聯絡,碰巧在同一時地犯罪。由於不是共同正犯,不適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應各自就自己的行為論罪。例如互不認識的兩人各自潛入同一豪宅行竊:得手者成立竊盜既遂;空手而歸者已著手而未得手,成立竊盜未遂。兩人之間也沒有幫助關係。 常考陷阱 「一人中止,全體都是中止未遂」:中止只及於自己防止結果的人。被制止的同夥是普通未遂,不是準中止未遂。 「已反悔、已勸退、已離開,所以是中止未遂」:共同正犯須因己意防止結果,或已盡力防止。勸退失敗後自行離去,不是中止。 「沒有財物可偷,所以是中止」:因客觀上無財物而未得手,屬於障礙未遂,也就是普通未遂。 「不在現場只能是幫助犯」:參與策劃、分工的人,即使只以電話掌握現場狀況,仍是共謀共同正犯。 「最先唆使的人一定是教唆犯」:後續若共同謀議、分工實行,就是共同正犯。 「非公務員不能犯收賄、圖利、侵占公用財物」:依第31條第1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仍以正犯論。 「圖利案中私人是行賄」「白手套無罪」:實務論以共同正犯。 「公務員參與侵占公司款項,就成立公務侵占」:要看被侵占的財物由誰、基於什麼關係持有。公司業務上持有的款項,應論業務侵占之共同正犯。 「未成年人都是工具」或「未成年人都是共同正犯」:未滿14歲者行為不罰,不列為共同正犯;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可成立共同正犯,得減輕其刑。 「高齡者無責任能力」「滿80歲得免除其刑」:滿80歲只是得減輕其刑,仍會成立犯罪。 「幫助僅限有形協助」「正犯必須知情」:精神幫助可以成立幫助犯,正犯不知情也可以成立。 「幫助犯按正犯之刑處罰」:條文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同時犯中一人得手,大家都既遂」:沒有犯意聯絡,就各自判斷既遂或未遂。 記憶口訣 共同看聯絡分工,共謀不到場也算正犯; 中止要防果,誰救誰減免,離開不算數。 未遂:普通「得減」,中止「減免」。 幫助:「得」減,物質精神都算,正犯不知也成立。 未滿十四不罰,十四到十八得減,八十以上得減。 身分不足看三十一,私人照樣當正犯。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50 甲、乙受僱共同殺丙,甲持刀刺丙一刀後,發現丙為其救命恩人,隨即阻止乙繼續殺丙而與乙搏鬥,打敗 乙救回丙的性命。甲、乙二...
  2. 複選題9 甲乙丙相約行竊,三人抵達目的地,丙忽覺不安,企圖勸退甲乙,兩人不從,丙逕自離去。甲乙入室翻搜,見無貴重物品可取,...
  3. 9 甲乙丙相約行竊,三人抵達目的地,丙忽覺不安,企圖勸退甲乙,兩人不從,丙逕自離去。甲乙入室翻搜,見無貴重物品可取,空手而...
  4. 48公務員甲透過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充當白手套,由乙出面向丙收受賄賂,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乙有無犯罪?(A)乙無罪(B)乙...
  5. 44公務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合意於甲辦理其職務上所掌管之政府採購案時,以洩漏底標方式讓乙得標承作,乙因而獲利。依實務見...
  6. 45 公務員甲因需錢孔急,乃與非公務員之友人乙商量,由乙侵占其所任職公司業務上所管領之現金新臺幣 5 百萬元得逞,供 2...
  7. 47 甲與 16 歲之乙、13 歲之丙共同毆傷被害人丁,經丁合法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甲與乙、...
  8. 47 甲與 16 歲之乙、13 歲之丙共同毆傷被害人丁,經丁合法提出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甲與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