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共同繼承的遺產計算與酌給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7
共同繼承的遺產計算與酌給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確定繼承人與應繼分,再依序處理拋棄、代位或再轉繼承、債權扣還與生前贈與歸扣。 分清三種錢:遺產中的債權、繼承人欠被繼承人的債務、被繼承人對外的負債,各自適用不同規則。 掌握當然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的連帶責任、分割前公同共有與遺產分割的關係。 辨認遺產酌給、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的選定與職務,以及賸餘遺產歸屬國庫。 熟記五種法定遺囑方式、見證人人數及各方式的辨識重點。 核心觀念 一、繼承開始、順位與應繼分 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採當然繼承,不必先表示承認。除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義務外,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現行民法使繼承人原則上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舊法的「限定繼承」已併入此有限責任制度);「宗祧繼承」是傳統承繼宗嗣的觀念,不是民法繼承編的制度。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配偶以外的順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同順位原則上平均繼承,代位繼承則按支系計算。 配偶共同繼承的對象配偶應繼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父母或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二 無上述繼承人全部 例如配偶與一名子女共同繼承,各得二分之一(不是配偶三分之二)。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配偶得三分之二;即使其中一名祖父母拋棄,只要仍有祖父母繼承,配偶仍為三分之二,不會變成二分之一。 二、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除外)。起算點不是繼承開始時,受理機關也不是戶政機關。直系血親卑親屬不論幾親等,都可以拋棄。 拋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視為自始不是繼承人。拋棄屬單獨行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而自行拋棄,無效(不是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拋棄後應繼分的歸屬: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親等近者全部拋棄時,才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拋棄者的子女不會因父母拋棄而代位繼承。 拋棄繼承人在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仍應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遺產。 三、代位繼承與再轉繼承 制度判斷關鍵 代位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接該支應繼分。 拋棄繼承不是代位原因,拋棄者的子女不能代位。 再轉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仍生存,已取得權利,之後才死亡;其應繼分作為其遺產,再由其自己的繼承人繼承。 再轉繼承例:甲死亡,繼承人為妻乙與子丙;丙隨後死亡,丙的妻丁與子戊繼承。甲的遺產由乙、丙繼承,丙那一份再由丁、戊繼承。丙的媳婦丁在這裡能取得財產,是因為她繼承丙,而不是直接繼承甲。 代位支系內有人拋棄:代位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拋棄時,該份先歸同一支的其他代位人。例如配偶、一子及先亡另一子的兩名孫子共同繼承,分成三支、各三分之一;一名孫子拋棄,另一名孫子取得該支全部,仍為三分之一。 拋棄與代位同時出現:例如喪偶的被繼承人有子女乙、丙、丁;乙先亡,留有子女戊、己;丙有子庚。之後丙與己拋棄。結果是:乙支由戊單獨承受;丙的份額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丁與乙支);庚不得代位。所以丁、戊各二分之一。 四、遺產計算:債權扣還與生前贈與歸扣 被繼承人對他人的債權也是遺產。繼承人欠被繼承人的債務,分割時應按債權數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 例如遺產現金120萬元,另對一名子女有30萬元借款債權,三名子女共同繼承:計算基礎150萬元,每人50萬元;欠款子女扣還30萬元後,另分得20萬元。 欠款人拋棄繼承,債務不會消失。例如現金90萬元加上對拋棄者的30萬元債權,共120萬元,由其餘兩名子女各繼承60萬元(其中包含對拋棄者的債權),而不是各45萬元。 共同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應加入遺產計算(歸扣);被繼承人贈與時已表示反對者除外。受贈價額以贈與時為準。留學、一般教育、生日、旅遊等費用,不屬歸扣標的。 歸扣計算:現存遺產+應歸扣贈與=應繼遺產,算出每人應繼額,再從受贈人的應繼額扣除其受贈額。 現存遺產300萬元,三名子女中一人婚後自組家庭(分居)受贈60萬元,另一人博士教育費60萬元不歸扣:基礎360萬元,每人120萬元;分居受贈者另領60萬元,其餘二人各領120萬元。 現存遺產300萬元,兩名子女中一人留學受贈150萬元(不歸扣),另一人營業受贈150萬元(歸扣):基礎450萬元,每人225萬元;留學者分得225萬元,營業受贈者分得75萬元。 五、有限責任、遺贈與特留分 繼承人原則上以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內部除另有約定外,按應繼分比例分擔。 繼承開始前二年內,繼承人從被繼承人受贈的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例如死亡前半年受贈,須併入所得遺產範圍)。這是為保護債權人而設,不限贈與原因,與只針對結婚、分居、營業的歸扣不同。 繼承人若以自己財產清償了超過所得遺產的債務,不能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因為原債務仍然存在,債權人受領有法律上原因。 計算應繼遺產時應先扣除債務。例如財產600萬元、債務400萬元,另有應歸扣的分居贈與60萬元:應繼遺產為200+60=260萬元,兩名子女各130萬元,受贈者另分70萬元,另一人分130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各65萬元。若另遺贈120萬元,剩餘80萬元加計贈與60萬元為140萬元,每人70萬元:受贈者實得10萬元加上生前60萬元共70萬元,另一人70萬元,均未低於65萬元,所以未侵害特留分,不能行使扣減權。 六、公同共有、分割與遺產酌給 繼承人有數人時,分割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不是分別共有。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的費用,原則上由遺產中支付,但因繼承人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受扶養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例如侄子長期受伯父扶養,伯父另有子女為繼承人,侄子沒有繼承權,也沒有遺囑,但可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 七、無人承認繼承與遺產管理人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稱為「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由遺產管理人管理(不是遺囑執行人、破產管理人或代理人)。親屬會議應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依法選定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債權人、受遺贈人、國庫都屬利害關係人;檢察官是法律另外列出的聲請權人,不是利害關係人。 遺產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遺產清冊。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同意,得變賣遺產。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如有賸餘,歸屬國庫(不是地方政府、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或慈善機構)。 八、五種法定遺囑方式 方式見證人主要要件與辨識重點 自書遺囑不需要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電腦打字不能代替親寫。 公證遺囑二人以上在公證人前口述,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公證程序,證據力最強。 密封遺囑二人以上得由他人繕寫;遺囑人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提出;見證人須簽名。 代筆遺囑三人以上遺囑人口述,由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記明日期及代筆人姓名;不是由公證人代筆。 口授遺囑二人以上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時;採筆記方式時由見證人中一人筆記,不是全體筆記。 常考陷阱 「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向戶政機關拋棄」:起算點是知悉得繼承時,受理機關是法院。 「子女拋棄,孫子得代位繼承」:拋棄不是代位原因,該份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配偶與一子共同繼承,配偶三分之二」: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平均,各二分之一。 「祖母拋棄,配偶改為二分之一」:仍有祖父母繼承時,配偶仍為三分之二。 「欠款者拋棄後,債務一筆勾銷」:該債權仍是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 「留學、教育、生日、旅遊費用要歸扣」:只有結婚、分居、營業的贈與才歸扣,價額以贈與時為準。 「二年內贈與等於歸扣」:前者是視為所得遺產以保護債權人,後者是共同繼承人之間的公平計算。 「多付債務可向債權人請求不當得利」:錯誤,債權人受領有法律上原因。 「分割前為分別共有」、「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應為公同共有,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 「受扶養的侄子有繼承權或遺贈交付請求權」:只能主張遺產酌給。 「先亡」與「後亡」混淆:繼承開始前死亡是代位,繼承開始後才死亡是再轉繼承。 「檢察官是利害關係人」、「賸餘遺產歸地方政府」、「經法院同意變賣遺產」:均為錯誤選項。 「代筆遺囑二位見證人即可」、「代筆遺囑由公證人代筆」、「口授遺囑由見證人全體筆記」、「危急口授免見證」、「自書遺囑可電腦打字」、「密封遺囑不須見證人」:均錯誤。 「未成年人自行拋棄繼承效力未定」:單獨行為未經允許,無效。 記憶口訣 拋棄:知悉、三月、書面、法院;拋棄不代位。 先亡看代位,後亡看再轉。 欠債扣還,拋棄照還。 歸扣:婚、分、營;價看贈與時。 無人承認:管理人三月造冊,親屬會議同意賣,剩下歸國庫。 見證人:自書零,公密口二,代筆三。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甲死亡而無遺囑,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及子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拋棄繼承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 (B)乙、丙之拋棄繼...
  2. 甲死亡而無遺囑,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及子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拋棄繼承時,丙之子丁得為代位繼承 (B)乙、丙之拋棄...
  3. 21 有關遺產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遺產屬於各繼承人分別共有 (B)繼承人有數人時,原...
  4. 37 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甲生前,乙曾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30 萬元尚未償還。甲死亡時, 留有財產 90 萬元現金...
  5. 37 甲已喪偶,有乙、丙、丁三子。丁於甲生前曾向甲貸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尚未清償。甲死亡時留有遺產120萬元。繼承人丁得繼承...
  6. 38 甲喪偶有一子丙,乙喪偶有一子丁。甲、乙為兄弟。乙死亡時未留財產,丁年僅 10 歲,甲扶養丁。5 年後, 甲亦死亡。甲死亡...
  7. 34 關於遺囑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書遺囑者,得以電腦打字為之 (B)密封遺囑者,應向公證人提出 (C)代...
  8. 35 甲有乙、丙、丁三成年子女。乙婚後自組小家庭,購屋時,甲資助新臺幣(下同)60 萬元。丁自幼聰穎, 攻讀博士學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