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刑事審判進行與法官迴避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1
刑事審判進行與法官迴避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刑事訴訟法第3條的當事人只有檢察官、自訴人、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告發人、辯護人、法官等都不是當事人。 第一審事物管轄:地方法院為原則。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罪例外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掌握相牽連案件的四種類型與合併審判的目的,並熟記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及準用迴避的人員。 依事由區分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等形式判決,並與有罪、無罪等實體判決區別。 審判進行的重要規則:被害人陳述意見、被告最後陳述、變更罪名告知、被告不到庭逕行判決、宣示判決、繼續審理原則。 核心觀念 一、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3條,當事人是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只有這三種。 告訴人是提出告訴的人,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對象,告發人是被害人以外申告犯罪的人。三者都不是當事人。被害人必須依法提起自訴,才以「自訴人」身分成為當事人。 法官是審判者,辯護人、輔佐人、被告的代理人是協助或代理被告的人,都不是當事人。 犯罪嫌疑人尚未成為被告,不是第3條所列的當事人。 擔當自訴之檢察官不在第3條明文列舉的三者之內。題目問「第3條所稱之當事人」時,應選它為「非屬」。 二、第一審事物管轄 依第4條,地方法院原則上管轄刑事案件的第一審。下列三類例外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內亂罪 外患罪 妨害國交罪 判斷標準只看罪名類型,不看罪刑輕重,也不看被告的官階或職位。因此下列案件都由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 詐欺、強盜、海盜 瀆職,包括總統違背職務之瀆職、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妨害公務,包括對行政院院長妨害公務 妨害秩序、妨害投票 高級文官犯罪 刑法第116條規定,對友邦元首或派駐我國的外國代表犯公然侮辱等罪,屬於妨害國交罪章,所以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三、相牽連案件與合併審判 第7條所稱相牽連案件有下列四類: 一人犯數罪。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例如甲乙共犯詐欺罪。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例如甲乙同時在同一處所各自行竊,不需要有犯意聯絡。 犯與本罪有關係的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例如甲竊盜,乙收受該次竊盜的贓物。 雙方互相提告,例如乙告甲背信、甲告乙誣告,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類,所以不是相牽連案件。 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由一法院管轄,不是一律必須合併: 同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不同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得合併由上級法院管轄。 合併審判的考量是訴訟經濟、證據共通、避免裁判矛盾。「明案速判」是簡易程序、協商程序等快速處理案件的理念,不是合併審判的考量要素。 四、法官迴避 (一)自行迴避事由(第17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待聲請,應自行迴避。 法官本身是被害人。 法官現在或曾經是被告或被害人的配偶、一定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或是其家長、家屬。 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法官現在或曾經是被告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法官曾是被告的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是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輔佐人。 法官曾是本案的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的職務。 法官曾參與前審的裁判。 以下兩種情形不在上述列舉之內: 曾任書記官:法官無庸自行迴避。 與被告是多年朋友:法官不須自行迴避。但如果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可以依第18條聲請迴避。 (二)準用迴避的人員:法官迴避的規定,準用於以下人員。 法院的書記官及通譯。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的書記官。 準用的結果舉例如下: 通譯曾為本案鑑定人,應迴避。 檢察官曾為被告的辯護人,應迴避。 法律明定,不得以曾在下級法院執行書記官或通譯職務作為迴避原因。因此書記官曾在下級審執行書記官職務,毋庸迴避。 輔佐人是協助被告的人,不適用迴避規定。 五、刑事裁判的分類與形式判決 刑事裁判分為判決與裁定。終結訴訟的終局判決,又依是否對犯罪事實作實體判斷,分為兩類: 實體判決:例如有罪(科刑)判決、無罪判決、依被告自白所為的簡易科刑判決、上訴無理由而駁回的判決。 形式判決: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判決。這類判決因訴訟條件欠缺而終結案件,不判斷被告是否犯罪。 判決種類事由 免訴(第302條)1. 曾經判決確定2. 時效已完成3. 曾經大赦4. 犯罪後的法律已廢止其刑罰 不受理(第303條)1. 起訴程序違背規定2. 已提起公訴或自訴的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3.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告訴已撤回4. 被告死亡,或被告為法人而已不存續5. 對被告無審判權6. 依法不得為審判 管轄錯誤(第304條)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應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無罪(實體判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 殺人罪的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檢察官仍提起公訴,法院應諭知免訴。 被告死亡時,刑事本案依法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考題的官方答案曾將「通知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與「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列為正確答案。作答時: 「諭知不受理」一定要選。 如果是複選,或兩者可同時選,繼承人承受的選項也可一併選。 「繼續查明是否犯罪」與「諭知免訴」都是錯的。 六、審判進行與判決宣示 被害人陳述意見:審判期日,法院原則上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到庭,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但下列情形例外: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陳明不願到場。 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 被害人不是當事人,所以不享有當事人的聲請調查證據權、詰問證人權,更不能參與法官評議。 被告最後陳述:依第290條,審判長在宣示辯論終結前,應給被告最後陳述的機會。這項規定保障的是被告的陳述權,不是詰問權、救濟權或迴避聲請權。 變更法條與罪名告知:法院的審判範圍以起訴書記載的犯罪事實為準,不受檢察官所引法條拘束。依第300條,法院得就起訴的犯罪事實變更所引應適用的法條。 罪名變更時,應依法再告知被告,保障其防禦權。例如起訴傷害罪,法院認為應成立重傷害未遂罪,必須告知被告罪名可能變更。 起訴書已記載的犯罪事實若另涉妨害自由等罪,即使檢察官漏引罪名,該部分仍在起訴範圍內。法院應一併審理,並告知被告該部分的犯罪嫌疑及罪名,不需要由檢察官追加起訴。 不能以不告不理為由拒絕審理,也不能只依起訴罪名審結。 被告不到庭逕行判決:被告原則上必須到庭才能審判。但依第306條,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時,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工作繁忙不是正當理由。法院不必因此停止訴訟、移交上級法院,也不會因此加重刑罰。 宣示判決: 判決原則上應宣示;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不必宣示。 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 宣示判決不以參與審判的法官為限,其他法官也可以宣示。 法律規定在辯論終結後一定期間內宣示,並非應立即宣示。 繼續審理原則:第293條前段規定,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這是要求審理集中、不中斷的繼續審理(集中審理)原則。請與下列原則區分: 直接審理原則:作成判決的法官應親自調查證據。 言詞審理原則:審判以言詞陳述進行。 公開審理原則:審判對外公開。 常考陷阱 「告訴人、被害人、告發人、辯護人、法官是當事人」:錯。當事人只有檢察官、自訴人、被告。 「擔當自訴之檢察官是第3條所稱當事人」:錯。它不在第3條明列的三者之內。 「瀆職、海盜、強盜、高級文官犯罪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錯。高等法院第一審只有內亂、外患、妨害國交三類。 「侮辱外國駐臺代表由地方法院管轄」:錯。刑法第116條屬妨害國交罪,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互相提告是相牽連案件」:錯。「同時同地各別犯罪」與「竊盜和收受該次贓物」才是相牽連案件。 「明案速判是合併審判的考量」:錯。合併審判的考量是訴訟經濟、證據共通、避免裁判矛盾。 「法官曾為書記官或與被告是朋友,須自行迴避」:錯。兩者都不是法定自行迴避事由。 「法官曾為證人、鑑定人、告發人,或與被害人訂婚,不必迴避」:錯。這些都是應自行迴避的事由。 「輔佐人適用迴避規定」:錯。適用或準用迴避規定的是法官、檢察官、書記官、通譯。 「書記官曾在下級審任職就須迴避」:錯。法律明定這不得作為迴避原因。 「時效完成判無罪或不受理」:錯。時效完成應判免訴。 「大赦、刑罰廢止判不受理」:錯。這兩者都應判免訴。 「重複起訴判免訴」:錯。重複起訴應判不受理。 「被告死亡判免訴」:錯。被告死亡應判不受理。 「無審判權判管轄錯誤」:錯。無審判權判不受理;無管轄權才判管轄錯誤。 「簡易科刑判決、上訴無理由駁回屬形式裁判」:錯。形式裁判認明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三種。 「被害人可詰問證人、聲請調查證據」:錯。被害人的權利是陳述意見。 「起訴書已載的事實需追加起訴才能審」:錯。法院應一併審理,並告知被告罪名。 「被告不到庭就不能宣判」:錯。被告不在庭仍應宣示判決。 「宣判須由原審判法官為之」「辯論終結後應立即宣判」「不經言詞辯論的判決也要宣示」:皆錯。 「最後陳述保障詰問權」:錯。保障的是陳述權。 「次日連續開庭是直接審理原則」:錯。這是繼續審理原則。 記憶口訣 當事人:檢、自、被。告訴人、被害人、告發人都進不來。 高院首審:內、外、交。其他罪名,不論刑多重、官多大,都在地院。 相牽連:一人數罪、數人共犯、同時同地、藏湮偽贓。 免訴:確、時、赦、廢,即判決確定、時效完成、大赦、刑罰廢止。不受理:程序違、重起訴、欠告訴、人死亡、無審判。管轄錯誤:無管轄,就移送。 不到庭逕判:拘、罰、免、無,即拘役、罰金、免刑、無罪。 宣判三不:不必當場、不必原法官、不必被告在。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41 刑事訴訟法第293條前段規定,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此規定係落實下列何種原則?(A)...
  2. 40 法院傳喚被告甲出庭,甲以工作繁忙為由拒不到庭,法院認為本案應科甲罰金刑時,得如何處理? (A)停止訴訟,等待甲出庭後進行...
  3. 44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宣示判決之規定,何者正確? (A)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應立即宣示判決 (B)宣示判決應由原審判...
  4. 39 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就其審判案件,於下列何種情形無庸自行迴避? (A)曾為證人 (B)曾為告發人 (C)曾為書記官 (D)曾為鑑定人...
  5. 43 下列人員何種情形毋庸自行迴避? (A)通譯曾為鑑定人 (B)法院書記官曾於下級審執行書記官職務 (C)檢察官曾為被告辯護人 (D)...
  6. 42 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在適用之列? (A)通譯 (B)檢察官 (C)法官 (D)輔佐人
  7. 42 審理案件之法官於下列那種情形不須自行迴避? (A)法官就是本案被害人 (B)法官過去曾告發本案 (C)法官與本案被告是多年朋...
  8. 42 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傷害罪嫌,但法院進行審判程序時,認被告之傷害行為應構成重傷害未遂罪,且依照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