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取得原因:無主動產適用先占;遺失物、漂流物及埋藏物各有規則,不能一律「撿到就取得」。 添附分為附合、混合、加工;先判斷物如何結合,再決定所有權歸屬。 加工原則由材料所有人取得所有權;只有加工所增價值顯逾材料價值,才由加工人取得。 所有權歸屬與金錢補償分開判斷:因添附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核心觀念 一、無主物先占:無主、動產、所有意思、占有 依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作答時應確認:標的為動產、確實無主,且占有人有將它作為自己所有的意思,並已實際占有。 所有人拋棄的物品,可以成為無主物。例如依題意已被當作垃圾丟棄的書籍,得成為先占標的。但不能只看放置地點,仍須有拋棄所有權的意思。遺失的手機仍有所有人,不是無主物;土地及房屋則是不動產,不能依本條先占取得。 二、遺失物、漂流物與埋藏物 遺失物是所有人非出於自己意思而喪失占有的動產,不因被他人拾得就立即變成拾得人所有。拾得人應依遺失物規定辦理通知、報告或交存等程序,不能直接套用無主物先占。 依民法第810條,拾得漂流物、沉沒品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準用拾得遺失物的規定。漂到岸邊或沉在水底,不等於已被原所有人拋棄,所以不適用無主物先占,也不是埋藏物發見。 依民法第808條,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是在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時,發見人與該動產或不動產所有人,各取得一半。因此,在他人土地內發現不知物主為何人的埋藏銀元,應由發見人與土地所有人各得一半,不是由地主全部取得,也不是與國庫平分。 發見人即使原本擅自進入或使用他人土地,也不因此改變上述分配規則;其擅自使用土地的責任,另行判斷。若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資料,依民法第809條,所有權歸屬依特別法規定,不能一律認為由發見人取得,更不是「公告招領無人認領後由發見人取得」。 三、附合:先看是否成為重要成分 附合不是單純把兩件物品放在一起,而是結合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判斷時,要區分「動產與不動產」及「動產與動產」。 類型判斷要件所有權歸屬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動產與動產附合,無主從之分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各所有人按附合時的價值比例,分別共有合成物 動產與動產附合,可辨主物符合附合要件,且其中一物可視為主物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權 民法第811條的典型情形,包括將油漆漆上房屋牆壁或大門、將磁磚貼附屋牆、以水泥修繕屋頂,以及將樹木種植於土地,使其成為土地的重要成分。此時原動產的所有權,歸不動產所有人取得;材料原所有人或施作之人,都不能因此取得所有權。 相對地,自行車上可拆卸的鈴鐺、裝入畫框的畫作,以及種植於庭院陶盆中的樹木,不能只因裝設、裝框或放在庭院,就認定成為自行車、畫框或庭院的重要成分。 民法第812條的動產附合,若無可視為主物者,依價值比例成立分別共有,不是公同共有,也不是由價值較高或面積、體積較大的一方當然取得全部。 四、混合:只發生在動產與動產之間 依民法第813條,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動產附合的規定。兩人的可樂倒入同一桶,或將他人的糖加入自己的咖啡,都是混合的典型。 混合後若無主從之分,依混合時各物價值比例分別共有;若可辨認其中一物為主物,則由主物所有人取得混合物。要注意:混合只存在於動產與動產之間,動產結合到不動產上(例如水泥用於修繕屋頂),一律屬於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 情形法律關係 水泥、油漆、磁磚用於房屋;樹木種入土地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兩動產結合,仍可辨識但難以分離動產與動產附合 糖加入咖啡、兩桶可樂倒在一起動產與動產混合 在他人動產上施以工作,製成新物加工 五、加工:比較「增加的價值」與「材料價值」 依民法第814條,加工於他人動產者,加工物所有權原則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加工所增的價值顯逾材料價值時,才屬於加工人。 考題提供成品市價時,應先算出:加工所增價值=加工後價值-原材料價值。材料價值一萬元,製成後價值一萬一千元,增加的價值只有一千元;材料價值五萬元,製成後價值六萬元,增加的價值只有一萬元。這些情形都未達「增加價值顯逾材料價值」,仍由材料所有人取得。 若材料僅值一萬元,經雕刻後成品價值五十萬元,增加價值為四十九萬元,顯逾材料價值,則由加工人取得。名家以他人普通畫紙完成價值不凡的剪紙作品,判斷方向相同,由加工人取得。 「顯逾」沒有法定固定倍數,不能自行背成超過某個百分比即成立。擅自取用他人材料,也不表示加工人必定不能取得加工物;本條的所有權判斷關鍵,仍在加工增加價值與材料價值的比較。加工的結果只有「歸材料所有人」或「歸加工人」兩種,不會由雙方共有。 六、添附後的償金請求:依不當得利處理 依民法第816條,因附合、混合或加工規定而喪失權利受有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取得所有權,不代表可以無償保有他人的財產價值。 加工增加價值顯逾材料價值,由加工人取得成品時,材料所有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不是依無因管理。 他人油漆被漆在房屋或大門上,房屋所有人因附合取得油漆所有權,對油漆原所有人原則上應負不當得利返還價額的責任,不能要求返還已附合的油漆原物;房屋所有人並未實施侵害行為,原則上也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擅自取用材料之人是否另負侵權責任,則是另一層問題。 常考陷阱 「撿到就能先占取得」:先查有沒有所有人。遺失物仍有主;漂流物及沉沒品準用遺失物拾得規定,不是無主物先占或埋藏物發見。 「土地、房屋也能先占」:先占的標的限於無主動產。 「埋藏物與國庫各半」:在他人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由發見人與該物所有人各半;具學術等價值者依特別法,不是招領後歸發見人。 「裝上去就是重要成分」:可拆卸鈴鐺、畫框內畫作、陶盆內植物,不能僅憑外觀位置認定附合;貼在牆上的磁磚才是重要成分。 「動產與不動產混合」「混同」:動產結合到不動產只會是附合;混合限於動產之間;「混同」是權利消滅的概念,與添附無關。 「擅自取用,所以所有權一定不變」:添附可能使原所有人喪失所有權,再以償金請求處理損失。 「動產結合由價值大或面積大的人取得」「公同共有」:無主從之分時,依價值比例分別共有;可辨主物時才由主物所有人取得。 「成品比材料貴,就歸加工人」:必須比較加工增加的價值,而且要達到顯逾材料價值。 「加工人與材料所有人按比例共有」:加工只有材料所有人原則、加工人例外兩種結果,不成立共有。 「添附償金依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民法第816條明定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記憶口訣 無主動產才先占,漂流沉沒準遺失;他物埋藏各一半,學術考古看特法。 附到不動歸地主,動產無主按值分(別共有);加工原則歸材料,增值顯逾歸加工;失權受損求償金,不當得利是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