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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設定與權能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7
動產質權設定與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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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動產質權以移轉質物占有為生效要件。可以用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或指示交付設定,但不得以占有改定設定。 掌握質權人的權能:占有、保管、收取孳息、轉質與拍賣。占有質物不等於可以使用,使用或出租質物須經出質人同意。 記熟三件事:質權的擔保範圍;孳息抵充順序為「費用 → 利息 → 原債權」;質權人喪失占有後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質權消滅。 區分動產質權、權利質權與留置權。民法不承認不動產質權;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辨認抵押人可以行使哪些權利,以及典權人得轉讓典權或以典權設定抵押權。 核心觀念 一、動產質權的意義、設定與取得 依民法第884條,動產質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供其債權擔保的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出質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手錶、機車、畫作等實體動產,都可以作為標的。 依民法第885條,質權的設定,因供擔保的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只有設定合意還不夠;也不以登記或書面為生效要件。此外,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其他物權的生效方式不同:抵押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都是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設定時,須經登記才生效力,不是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各類擔保物權的生效方式比較如下: 權利標的生效或成立方式 動產質權動產移轉占有 抵押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不動產登記 債權質權可讓與的債權依權利讓與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留置權他人的動產符合法定要件即當然發生,不需設定 可以或不可以用來設定動產質權的交付方式如下: 交付方式內容與判斷 現實交付將質物實際交給質權人,可以設定。 簡易交付質權人原本已占有該動產,雙方再合意設定質權,可以設定。 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占有,出質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質權人,以代替交付,可以設定。 占有改定約定由出質人繼續占有,以代替移轉占有,不得用來設定動產質權。 「商務交付」不是民法上的交付方式分類。題目問「不得以何種方式交付」時,答案應鎖定占有改定。 質權具有從屬性,不能與所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將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併讓與,屬於基於法律行為的繼受取得。繼承雖然也是繼受取得,但不是基於法律行為。時效取得、法定質權的取得,也都不屬於基於法律行為的繼受取得。 二、質權人的權利與保管義務 質權人得占有質物,並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質物。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就是負抽象輕過失責任;不是只要「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就足夠。 占有質物不等於可以任意使用。質權人非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質物;只有為保存質物所必要的使用,才是例外。例如:取得機車的質權,不代表質權人可以自行騎乘。 質權受到侵害時,質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對於無權占有質物的人,得請求返還質物給自己。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並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三、擔保範圍與孳息抵充 依民法第887條,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動產質權擔保下列項目: 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保存質物的費用、實行質權的費用。 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的損害賠償。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不在本條列舉的擔保範圍內。不可以因為它與原債權有關,就當然認定包含在內。答題時要和「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的損害賠償」區分清楚。 質權人原則上得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收取後應依下列順序抵充:收取孳息的費用 → 原債權的利息 → 原債權。也就是先扣收取的成本,再抵利息,最後才抵本金。 四、轉質與質權消滅 依民法第891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的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這稱為責任轉質。轉質不以出質人同意為必要。即使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仍然有效,不能說出質人不受轉質效力的拘束。 責任轉質的風險由質權人承擔。對於因轉質所受的損失,即使是不可抗力造成,也應負責,責任程度最重。因此,不能用故意、重大過失或輕過失責任來判斷。 依民法第898條,質權人喪失質物的占有後,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動產質權消滅。要把「喪失占有」與「二年內未請求返還」一起記;並不是一喪失占有,質權就立即消滅。 五、質權的種類、權利質權的標的與債權質權的實行 我國民法承認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權利質權中也有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的證券質權規定。民法不承認不動產質權;以不動產擔保債權的,應使用抵押權。 權利質權以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借款債權等一般金錢債權,可以設定權利質權。地上權等不動產物權,通說認為不能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否則等於變相承認不動產質權。採礦權有特別法限制,也不能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繼承權則不是可以自由讓與、供設定質權的財產權。 權利質權的設定,原則上依該權利讓與的規定辦理。以債權為標的設定質權時,應以書面為之。這項書面要求是債權質權的規定,不要套用到動產質權。 如果設質的金錢債權先於所擔保的債權到期,質權人得請求該債權的債務人提存,並對提存物行使質權。舉例來說:甲以對丙的金錢債權,擔保甲向乙的借款。若丙的債務先到期,乙應請求丙提存;不能請求丙直接向自己清償,也不必請求另行提供擔保。 六、留置權的性質、成立與保管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性質上屬於物權,不需當事人另行合意設定。例如修理人在修理費未獲清償時留住送修物,行使的是留置權。這不是取得質權,也不是以修理費債權設定權利質權或抵押權。 依民法第928條,一般留置權的積極要件為: 債權人占有屬於他人的動產。 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例如修理費與送修物之間。 占有不以直接占有為必要,間接占有也可以。不動產不能作為民法留置權的標的。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留置權的規定。 留置動產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不得與債權人應負擔的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的約定相牴觸。這些屬於消極要件,不要和上述的積極要件混淆。 留置物不必是債務人所有。但債權人在占有之初,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不是債務人所有時,不適用留置權的規定。舉例來說:修理人接受借用人送修時,已經明知機車屬於他人,就不能以修理費未付為由,拒絕所有人的返還請求。修理人對所有人另有其他債權,也不能取代牽連關係等要件。 留置權人保管留置物,同樣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負抽象輕過失責任。 七、抵押人的權利與典權的處分 普通抵押權不移轉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得占有、使用收益抵押物,也可以讓與抵押物的所有權,或再設定後次序的抵押權。但抵押人不得任意對抵押物為事實上處分(例如毀損、拆除),以免危害抵押權。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是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的權能,不是抵押人享有的權利。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以典權設定抵押權。處分的標的是典權這項權利,典權人並不因此取得典物的所有權。 常考陷阱 「動產質權合意即生效」「須登記」「應以書面為之」:均錯誤,動產質權因移轉占有而生效。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要求,書面是債權質權的要求。 「抵押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因移轉占有而生效」:錯誤,這些權利須經登記。因移轉占有而生效的是質權。 「出質人可代質權人占有」「質權人無車位,可讓出質人保管機車」:錯誤,占有改定不能用來設定動產質權。 「質權人得使用質物」:錯誤,占有與使用是不同的權能,使用原則上須經出質人同意。 「轉質須經出質人同意,否則出質人不受拘束」:錯誤,責任轉質不需同意。但對因轉質所受的損失,連不可抗力也要負責。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在擔保範圍內」:錯誤。擔保範圍內的損害賠償,只有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的損害賠償。 孳息抵充順序顛倒:正確順序是先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次抵利息,最後抵原債權。 喪失占有後的期間寫成五年、十年:錯誤,應為二年內未請求返還。 「我國民法採不動產質權」:錯誤,民法只有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含證券質權)。 「設質債權先到期,可請求第三債務人向質權人給付」:錯誤,應請求提存。 「留置權為意定擔保物權」「不動產可留置」「因侵權行為占有仍可留置」「須直接占有」:均錯誤。 「不違反公序良俗是留置權的積極要件」:錯誤,那是消極要件。積極要件是占有他人動產、債權已屆清償期、有牽連關係。 「修理人取得質權或債權」:錯誤,修理人取得的是留置權,屬於物權。 「抵押人不得讓與所有權、不得占有、不得再設抵押」:錯誤。抵押人不得任意為的是事實上處分;聲請拍賣則是抵押權人的權能。 「典權不得轉讓或設定抵押權」:錯誤,典權人兩者都可以。 記憶口訣 「動質要交付,占改走不通;孳息費、息、本;失占二年看返還。」 「轉質不必問,賠到不可抗力。」 「留置看他動、到期、牽連;保管看善管。」他人的動產、債權到期、有牽連關係,還要排除侵權占有、明知非債務人所有等障礙;善管就是抽象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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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8 甲欲以手錶向乙質借,則該質權之設定: (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因移轉手錶之占有而生效力 (C)...
  2. 甲欲以手錶向乙質借,則該質權之設定: (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因移轉手錶之占有而生效力 (C)合意即生效力 (D)應以書面為之
  3. 26 動產質權不能依下列何種情形取得? (A)現實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簡易交付
  4. 17. 甲將A 錶出質於乙,試問甲不得以何種方式將A 錶交付於乙?(A)現實交付(B)商務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5. 17 甲將A 錶出質於乙,試問甲不得以何種方式將A 錶交付於乙? (A)現實交付(B)商務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6. 下列何者因移轉標的物之占有而生效? (A)質權 (B)抵押權 (C)地上權 (D)不動產役權
  7. 36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 先受償之權。關於質...
  8. 42 債權人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利,稱為: (A)抵押權 (B)留置權 (C)權利質權 (D)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