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動產質權以移轉質物占有為生效要件。可以用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或指示交付設定,但不得以占有改定設定。 掌握質權人的權能:占有、保管、收取孳息、轉質與拍賣。占有質物不等於可以使用,使用或出租質物須經出質人同意。 記熟三件事:質權的擔保範圍;孳息抵充順序為「費用 → 利息 → 原債權」;質權人喪失占有後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質權消滅。 區分動產質權、權利質權與留置權。民法不承認不動產質權;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辨認抵押人可以行使哪些權利,以及典權人得轉讓典權或以典權設定抵押權。 核心觀念 一、動產質權的意義、設定與取得 依民法第884條,動產質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供其債權擔保的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出質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手錶、機車、畫作等實體動產,都可以作為標的。 依民法第885條,質權的設定,因供擔保的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只有設定合意還不夠;也不以登記或書面為生效要件。此外,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其他物權的生效方式不同:抵押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都是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設定時,須經登記才生效力,不是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各類擔保物權的生效方式比較如下: 權利標的生效或成立方式 動產質權動產移轉占有 抵押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不動產登記 債權質權可讓與的債權依權利讓與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留置權他人的動產符合法定要件即當然發生,不需設定 可以或不可以用來設定動產質權的交付方式如下: 交付方式內容與判斷 現實交付將質物實際交給質權人,可以設定。 簡易交付質權人原本已占有該動產,雙方再合意設定質權,可以設定。 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占有,出質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質權人,以代替交付,可以設定。 占有改定約定由出質人繼續占有,以代替移轉占有,不得用來設定動產質權。 「商務交付」不是民法上的交付方式分類。題目問「不得以何種方式交付」時,答案應鎖定占有改定。 質權具有從屬性,不能與所擔保的債權分離而單獨讓與。將動產質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併讓與,屬於基於法律行為的繼受取得。繼承雖然也是繼受取得,但不是基於法律行為。時效取得、法定質權的取得,也都不屬於基於法律行為的繼受取得。 二、質權人的權利與保管義務 質權人得占有質物,並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質物。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就是負抽象輕過失責任;不是只要「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就足夠。 占有質物不等於可以任意使用。質權人非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質物;只有為保存質物所必要的使用,才是例外。例如:取得機車的質權,不代表質權人可以自行騎乘。 質權受到侵害時,質權人得請求排除侵害;對於無權占有質物的人,得請求返還質物給自己。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並就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三、擔保範圍與孳息抵充 依民法第887條,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動產質權擔保下列項目: 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保存質物的費用、實行質權的費用。 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的損害賠償。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不在本條列舉的擔保範圍內。不可以因為它與原債權有關,就當然認定包含在內。答題時要和「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的損害賠償」區分清楚。 質權人原則上得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收取後應依下列順序抵充:收取孳息的費用 → 原債權的利息 → 原債權。也就是先扣收取的成本,再抵利息,最後才抵本金。 四、轉質與質權消滅 依民法第891條,質權人在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的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這稱為責任轉質。轉質不以出質人同意為必要。即使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仍然有效,不能說出質人不受轉質效力的拘束。 責任轉質的風險由質權人承擔。對於因轉質所受的損失,即使是不可抗力造成,也應負責,責任程度最重。因此,不能用故意、重大過失或輕過失責任來判斷。 依民法第898條,質權人喪失質物的占有後,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動產質權消滅。要把「喪失占有」與「二年內未請求返還」一起記;並不是一喪失占有,質權就立即消滅。 五、質權的種類、權利質權的標的與債權質權的實行 我國民法承認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權利質權中也有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的證券質權規定。民法不承認不動產質權;以不動產擔保債權的,應使用抵押權。 權利質權以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借款債權等一般金錢債權,可以設定權利質權。地上權等不動產物權,通說認為不能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否則等於變相承認不動產質權。採礦權有特別法限制,也不能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繼承權則不是可以自由讓與、供設定質權的財產權。 權利質權的設定,原則上依該權利讓與的規定辦理。以債權為標的設定質權時,應以書面為之。這項書面要求是債權質權的規定,不要套用到動產質權。 如果設質的金錢債權先於所擔保的債權到期,質權人得請求該債權的債務人提存,並對提存物行使質權。舉例來說:甲以對丙的金錢債權,擔保甲向乙的借款。若丙的債務先到期,乙應請求丙提存;不能請求丙直接向自己清償,也不必請求另行提供擔保。 六、留置權的性質、成立與保管 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性質上屬於物權,不需當事人另行合意設定。例如修理人在修理費未獲清償時留住送修物,行使的是留置權。這不是取得質權,也不是以修理費債權設定權利質權或抵押權。 依民法第928條,一般留置權的積極要件為: 債權人占有屬於他人的動產。 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例如修理費與送修物之間。 占有不以直接占有為必要,間接占有也可以。不動產不能作為民法留置權的標的。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留置權的規定。 留置動產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不得與債權人應負擔的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的約定相牴觸。這些屬於消極要件,不要和上述的積極要件混淆。 留置物不必是債務人所有。但債權人在占有之初,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不是債務人所有時,不適用留置權的規定。舉例來說:修理人接受借用人送修時,已經明知機車屬於他人,就不能以修理費未付為由,拒絕所有人的返還請求。修理人對所有人另有其他債權,也不能取代牽連關係等要件。 留置權人保管留置物,同樣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負抽象輕過失責任。 七、抵押人的權利與典權的處分 普通抵押權不移轉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得占有、使用收益抵押物,也可以讓與抵押物的所有權,或再設定後次序的抵押權。但抵押人不得任意對抵押物為事實上處分(例如毀損、拆除),以免危害抵押權。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是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的權能,不是抵押人享有的權利。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以典權設定抵押權。處分的標的是典權這項權利,典權人並不因此取得典物的所有權。 常考陷阱 「動產質權合意即生效」「須登記」「應以書面為之」:均錯誤,動產質權因移轉占有而生效。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要求,書面是債權質權的要求。 「抵押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因移轉占有而生效」:錯誤,這些權利須經登記。因移轉占有而生效的是質權。 「出質人可代質權人占有」「質權人無車位,可讓出質人保管機車」:錯誤,占有改定不能用來設定動產質權。 「質權人得使用質物」:錯誤,占有與使用是不同的權能,使用原則上須經出質人同意。 「轉質須經出質人同意,否則出質人不受拘束」:錯誤,責任轉質不需同意。但對因轉質所受的損失,連不可抗力也要負責。 「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在擔保範圍內」:錯誤。擔保範圍內的損害賠償,只有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的損害賠償。 孳息抵充順序顛倒:正確順序是先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次抵利息,最後抵原債權。 喪失占有後的期間寫成五年、十年:錯誤,應為二年內未請求返還。 「我國民法採不動產質權」:錯誤,民法只有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含證券質權)。 「設質債權先到期,可請求第三債務人向質權人給付」:錯誤,應請求提存。 「留置權為意定擔保物權」「不動產可留置」「因侵權行為占有仍可留置」「須直接占有」:均錯誤。 「不違反公序良俗是留置權的積極要件」:錯誤,那是消極要件。積極要件是占有他人動產、債權已屆清償期、有牽連關係。 「修理人取得質權或債權」:錯誤,修理人取得的是留置權,屬於物權。 「抵押人不得讓與所有權、不得占有、不得再設抵押」:錯誤。抵押人不得任意為的是事實上處分;聲請拍賣則是抵押權人的權能。 「典權不得轉讓或設定抵押權」:錯誤,典權人兩者都可以。 記憶口訣 「動質要交付,占改走不通;孳息費、息、本;失占二年看返還。」 「轉質不必問,賠到不可抗力。」 「留置看他動、到期、牽連;保管看善管。」他人的動產、債權到期、有牽連關係,還要排除侵權占有、明知非債務人所有等障礙;善管就是抽象輕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