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勞保的雙重分類:依制度性質屬社會保險;依保險對象屬職業團體保險。保險人為勞工保險局,監督業務及審議爭議的是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分辨強制投保、自願投保與繼續加保。熟記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僱用五人以上等門檻,以及漁會甲類會員等細節。 理解保險效力採申報原則,保險給付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五年。 辨明同時受僱二個以上投保單位時,普通事故給付的薪資計算方式。免繳保費僅及於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且年資照算。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按領取的給付處二倍罰鍰。 核心觀念 一、勞工保險的性質與辦理機關 勞工保險是國家以法律建立、分擔勞工生活風險的社會保險,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保險,也不是單純的醫療保險或失業保險。若題幹限定「從保險對象來看」,則應選職業團體保險,因為它以具有特定勞動或職業身分的人為保障對象,並非全體國民一律參加,所以不是全民性保險。勞保對法定對象強制加保,因此也不是任意性保險。 辨別角度作答重點 制度性質社會保險。 保險對象職業團體保險。 保險人(第五條)勞工保險局,負責辦理保險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舊題可能出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監理機關(舊制)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勞保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 保險人不等於主管機關,也不是縣市勞工局或全民健康保險局。監理委員會的名稱要記清楚,不是「審議委員會」「爭議委員會」或「訴願審議委員會」。此一機關配置後來隨組織改制調整,作答時依題目所述的制度判斷即可。 二、強制投保對象(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的法定勞工,應以其雇主、所屬團體或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常考類別如下: 五人門檻: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的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的產業勞工,以及交通、公用事業的員工。 政府機關及學校員工: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的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員工,例如公立學校僱用的警衛、保全人員,屬強制投保對象。 其他強制身分:受僱從事漁業生產的勞動者,以及在政府登記有案的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職業工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漁會會員:法條所列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的甲類會員,乙類會員不在其中。 五人門檻只適用於上述特定業別,不可套用到職訓學員、職業工會會員等所有身分。 三、自願投保與人數減少 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屬於得自願參加勞保的對象(第八條),不是強制投保對象。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的相關事業員工,也屬於得自願投保的範圍。 原本已依法強制參加勞保的單位,後來僱用人數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例如原有十名員工的公司縮減為三人,這三人仍屬應參加勞保的對象。作答時要分清兩種情況:一是自始未滿五人,屬自願投保;二是加保後人數才減少,仍須繼續參加。 四、得繼續參加勞保的情形(第九條) 這是針對已具被保險人身分者,在特定情況下得繼續加保的規定: 情形續保判斷 應徵召服兵役得繼續參加。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得繼續參加。 因普通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未超過一年者,得繼續參加。 因職業災害請假致留職停薪未超過二年者,得繼續參加。 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得繼續參加。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得繼續參加。 傷病續保要同時看「請假致留職停薪」與期間限制。「職業災害已超過二年」不符合續保要件。年齡部分,舊題可能寫成「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仍屬得續保的情形,判斷方式相同。 五、保險效力採申報原則 勞保效力的開始與停止,以申報原則為核心。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的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保險效力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未於當日通知者,保險效力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因此,勞動契約成立或實際到職,並不當然產生保險效力。「勞動契約同步原則」「實際到離職原則」「許可原則」都不是正確答案。 六、給付請求權時效與多重投保 依第三十條,領取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要同時記住「五年」與「自得請領之日起算」兩點。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發生普通事故時: 現行規定: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舊規定:以發生事故的投保單位的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 因新舊規定不同,「按發生普通事故之投保單位計算」與「合併計算」兩種寫法都可能被列為正確答案。「只採較高者」與「由被保險人自由選擇」則一律錯誤。 七、免繳保費(第十八條) 免繳保費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一是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二是該期間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符合時,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的保險費,該期間的保險年資仍予承認。 免繳範圍不包括雇主負擔部分。「雇主與勞工皆免繳」是錯誤敘述。 八、詐領責任(第七十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的證明、報告、陳述者,按其領取的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並應依民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罰鍰的計算基準是領取的保險給付金額,不是保險費或投保薪資。罰鍰、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各自獨立,可以併存。 常考陷阱 「勞保是全民性保險、任意性保險或商業保險」:從保險對象看,選職業團體保險;問制度性質,選社會保險。 「保險人是勞工委員會、縣市勞工局或健保局」:保險人是勞工保險局。 「監督業務及審議爭議的是審議委員會、爭議委員會」:正確名稱是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強制投保年齡為十五至六十歲,或二十至六十五歲」:正確為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產業勞工僱用三人、八人或十人以上應加保」:門檻是五人以上。 「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屬強制投保」:雇主屬自願投保對象。 「公司縮編到三人就不屬強制投保」:原已依法加保者,人數減少仍應繼續參加。 「公立學校警衛不屬勞保對象」:不得參加公保的機關、學校員工應參加勞保。 「漁會乙類會員應參加勞保」:法條所列為甲類會員。 「職災留職停薪超過二年仍可續保」:職災的期限是未超過二年,普通傷病是未超過一年。 「效力依實際到離職或勞動契約而定」:勞保效力採申報原則。 「請求權時效為一年、二年或三年」:時效為五年,自得請領之日起算。 「多重投保取較高者或由本人任選」:現行規定合併計算,舊規定以事故單位計算,兩種都不是任選。 「免繳保費時雇主也免繳」或「免繳期間不計年資」:只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年資照算。 「詐領處一倍、三倍或五倍罰鍰」:正確為領取給付的二倍。 記憶口訣 「請領五年、詐領二倍;普通一年、職災兩年。」前半記請求權時效與詐領罰鍰,後半記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的續保期限。 「十五到六五、五人才強制;漁會認甲、雇主自願。」這句記強制投保的年齡與人數門檻、漁會甲類會員,以及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屬自願投保。 「效力看申報、免費只免己;性質社會險、對象職業團。」這句記保險效力採申報原則、免繳只限本人負擔部分,以及勞保的雙重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