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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性質與契約類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2
勞動法性質與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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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公私法區分學說(利益說、權力說、主體說),並能依具體法律關係判斷屬公法或私法;熟悉常見法律的公私法歸類。 認識社會法為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勞動基準法、團體協約法兼具公私法性質,不是純粹私法。 區分勞基法定期與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契約的條件,以及年資合併計算規則。 比較雇主依第11條資遣、依第12條懲戒解僱,以及勞工依第14條、第15條終止契約時,有無預告與資遣費。 熟記主管機關、童工年齡、技術生保護、工時、預告期間、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規定。 核心觀念 一、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學說 區分學說判斷標準 利益說(又稱目的說)以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為最傳統的區分理論,源自羅馬法。 權力說(又稱隸屬說、關係說)規範上下隸屬、權力服從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 主體說法律關係主體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機關者為公法;雙方均為私人者為私法。 「生活說」(以社會生活或個人生活區分)、「核心說」、「範圍說」都不是公私法區分的主要學說。 各學說都有侷限,實際判斷仍須看具體法律關係的性質。國家以平等地位與私人交易時,屬私法關係,例如機關向文具廠商購買紙筆,是私法上的買賣。國家行使公權力的關係屬公法關係,例如政府徵收土地並發給補償費,不發生民事法律關係。拾得遺失物、占有他人土地、竊取他人機車,都會發生民事法律關係,例如返還、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竊盜也同時涉及刑事責任。 二、常見法律的歸類與區分實益 類別常見法律 私法民法、商事法(如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 公法憲法、刑法、行政法、行政程序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國家安全法、集會遊行法;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亦屬公法 社會法(第三法域)勞動基準法、團體協約法等勞動法規及社會保障法規 民事訴訟法雖然處理私權爭議,但規範的是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程序,因此屬公法。題目問「何者屬私法」時,應選民法或商事法。 區分實益: 救濟途徑:公法爭議循行政爭訟;私法爭議循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公法依行政執行法、行政訴訟法;私法依強制執行法。 損害賠償:公法上的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私法上的損害依民法。 社會法為傳統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兼具公法與私法要素,目的在保護經濟上弱勢者、實現實質平等。勞動契約本身是私法上的僱傭關係,但勞基法另訂最低勞動條件,並設有行政監督及罰則,所以勞基法不是純粹的私法。 三、主管機關、契約類型與年資 勞基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契約類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訂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繼續性工作」不是定期契約的類型。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 雖然另訂新約,但前後契約的工作期間超過90日,且中間間斷未超過30日。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特定性或季節性的定期工作。因此,臨時性工作前後超過90日、只間斷20日,會視為不定期契約;季節性工作期滿後勞工繼續工作,則不會因此轉為不定期契約。 年資: 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自受僱當日起算;受同一雇主調動的年資應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即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其年資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四、勞動契約的終止 終止依據預告資遣費 雇主依第11條(經濟性解僱)應預告應給付 雇主依第12條(懲戒解僱)不經預告不須給付 勞工依第14條(雇主有可歸責事由)不經預告得請求 勞工自請離職(含第15條)應預告不得請求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不得請求 第11條事由(雇主應預告並給付資遣費): 歇業或轉讓。 虧損或業務緊縮。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 第12條事由(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 勞工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勞工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作的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且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勞工故意損耗雇主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的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 部分第12條事由,雇主須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終止契約。 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並得請求資遣費):雇主有可歸責事由時適用,例如雇主不依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這種情形下,勞工不須預告,並得請求資遣費。勞工應於法定30日內行使終止權,選項寫「一個月內終止」屬正確方向。 預告期間(第16條): 繼續工作年資預告期間 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前 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前 3年以上30日前 雇主未依規定預告者,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不定期契約的勞工自請離職,也應準用上述期間預告雇主。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勞工於屆滿3年後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且不得請求資遣費。 五、童工、技術生與工時 童工: 定義: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受僱從事工作者。 童工及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童工每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工作。 技術生: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15歲的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技術生訓練應訂立書面契約。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訓練費用。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的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4人者,以4人計。 工時: 正常工時為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 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是星期六、星期日。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六、資遣費與退休金 資遣費: 勞基法舊制: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或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勞退新制: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資遣費應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 勞基法第56條退休準備金(舊制): 雇主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這不是勞工個人帳戶制,個人退休金專戶是勞退新制。 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監理組織負責監督管理。 基金運用的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 雇主提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與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勞工投保並負擔保費的義務不同,兩者並行。 退休金請求權時效:自退休之次月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常考陷阱 「勞基法規範私法上僱傭關係,故屬純粹私法」:錯。勞基法屬社會法,兼具公私法性質。 「生活說為主要區分學說」、「核心說、範圍說為傳統理論」:錯。傳統且主要的學說是利益說,另有權力說與主體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私法」、「刑法、集會遊行法屬私法或兼屬兩者」:錯。以上均屬公法;私法是民法、商事法、票據法。 「機關購買文具是公法關係」:錯。這是平等地位的買賣,屬私法關係。 「徵收補償會發生民事法律關係」:錯。徵收補償屬公法關係;拾得遺失物、占有他人土地、竊盜則會發生民事法律關係。 「繼續性工作得訂定期契約」:錯。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季節性工作期滿後繼續工作,雇主不反對,視為不定期」:錯。特定性、季節性工作不適用轉換規定;臨時性、短期性工作才適用。 「年資不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錯。年資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另外,90日、30日是判斷契約是否轉為不定期;未滿3個月是判斷年資是否合併。 「虧損、不能勝任、不可抗力停工1個月以上,可不經預告解僱」:錯。這些是第11條事由,雇主應預告並給付資遣費。業務緊縮的情形也一樣。 曠工累積日數寫成5日、7日、8日:錯。正確為繼續3日,或1個月內累積6日。 「雇主違法致損害勞工,勞工須經預告終止」:錯。依第14條,勞工不須預告,並得請求資遣費。 「特定性契約逾3年,勞工屆滿3年後終止可請求資遣費」:錯。勞工應預告30日,且不得請求資遣費。 童工年齡寫成14~16歲、15~18歲:錯。童工是15歲以上、未滿16歲。 「技術生可招收滿12歲者」、「訓練契約不需書面」、「雇主得酌收訓練費用」:均錯。正確的是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不滿4人以4人計。 「周休二日原則上為星期六、日」、「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均錯。現行規定是每週40小時,休息日由勞雇雙方安排。 「退休準備金採個人帳戶制」:錯。這是新制的設計。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為5年,不是6個月、2年或15年。 記憶口訣 「臨短季特可定期,繼續工作不定期;季特續做不轉換。」 「九十、三十轉不定;未滿三月年資併。」 「十一資遣要預告;十二懲戒免預告、免資遣;十四勞工立即走、資遣照樣拿。」 「預告十、二十、三十;曠工連三、月六。」 「童工十五未十六,技術生四分之一、四人計。」 「舊制退休非個帳,請求時效五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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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救濟之方式不同,公法適用行政爭訟,私法則適用民事訴訟 (B)強制...
  2. 勞動基準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A)行政院內政部 (B)行政院勞動部 (C)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D)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3. 45 有關勞動基準法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規定之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臨時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B)臨時性工作於契約期滿後,...
  4. 有關勞動基準法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規定之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臨時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B)臨時性工作於契約期滿後,雙方另...
  5. 43 下列何者非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定期契約類型? (A)特定性工作 (B)季節性工作 (C)繼續性工作 (D)臨時性工作
  6. 41.以下對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年資規定,何者錯誤?(A)勞雇雙方於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
  7. 2 下列那部法律,為公法與私法混合之法律,而屬於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A)行政程序法 (B)刑事訴訟法 (C)團體協約法 (D)非...
  8. 24 下列何者為公、私法區分的傳統理論? (A)核心說 (B)範圍說 (C)利益說 (D)關係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