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熟記年齡與年資的組合,以及強制退休原則為65歲。 掌握勞基法舊制退休金的基數算法、45個基數上限、5年請求權時效,以及退休準備金「事業單位專戶、非個人帳戶」的性質。 理解工資給付原則、平均工資定義、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的優先受償,以及職災的無過失補償責任。 辨別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上限、休息時間、例假與休息日的安排,以及休假日出勤工資的算法。 熟記主管機關、童工與技術生的年齡及保護規定,以及年資合併計算和資遣費的判斷規則。 核心觀念 一、退休條件:自請與強制分開記 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得自請退休。三組條件只要具備其中一組即可,不必全部具備。 工作年資年齡條件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工作25年以上不受年齡限制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 判斷選項時,要把年資和年齡成對核對。「工作10年以上、年滿55歲」與「工作15年以上、年滿50歲」都是錯誤的配對。 依第54條,雇主只有在下列兩種情形,才可以強制勞工退休: 勞工年滿65歲。 勞工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65歲的年齡,對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舊法的強制退休年齡曾為60歲,現行法已改為65歲。選項寫「年滿60歲,雇主得強制其退休」應判為錯誤。 二、舊制退休金:基數、時效與準備金 勞基法第55條規定的退休金屬於舊制,按工作年資計算基數: 前15年:每滿1年給2個基數。 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給1個基數。 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每個基數是核准退休時的1個月平均工資,所以最多可以領45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舉例來說,年資20年可得15×2+5×1=35個基數。年資30年可得30+15=45個基數,剛好達到上限,年資再多也不會增加。強制退休的勞工,若其身心障礙是因執行職務所致,依法加給20%,應與一般退休情形區別。 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退休準備金(第56條)的重點如下: 雇主應按月提撥,以事業單位名義的專戶存儲,不是勞工個人帳戶制。個人退休金專戶是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的設計,兩者不能混用。 基金由主管機關設置的監理機關負責監督管理。考題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視為正確敘述。 勞基法訂有最低收益:基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 提撥退休準備金的義務,與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勞工投保、負擔部分保費的義務,是不同且並行的兩種義務。 三、工資給付、平均工資與優先受償 工資給付原則: 工資原則上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在臺灣就是新臺幣。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契約可以約定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但實物須適合勞工及其家屬的需要,作價也要公平合理。不得全部以實物給付。 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所得的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計算。下列說法都不是平均工資的定義: 以全部任職期間計算。 挑薪資最高的6個月計算。 依薪資調查報告的職類平均薪資計算。 積欠工資優先受償: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被積欠的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以及依法應給付的退休金、資遣費,受到法定優先保障。這類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同順位按債權比例受償;未獲清償的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四、工時、休息、假日與休假日工資 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休息時間: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輪班制、連續性或緊急性工作,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例假與休息日:每7日中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法律沒有規定要排在星期六、星期日,所以「周休二日原則上為星期六及星期日」是錯誤敘述。 舊法曾規定「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這已不是現行的正常工時標準。 應放假之日(第37條)包括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都應放假;元宵節不是應放假之日。 休假日出勤(第39條):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使其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休假日出勤即使未滿8小時,仍以1日計算加發。 例如時薪150元、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日薪為1,200元。當日原本照給的工資1,200元,加上出勤加發的1,200元,當日合計2,400元。不能只按出勤3小時計算成450元或900元。題目若問的是「額外加發多少」,答案才是1,200元,作答時要看清題目問的是哪一個。 五、主管機關、童工及技術生 勞基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勞動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是地方主管機關。 童工是指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受僱從事工作者,也就是「15~16歲」。童工的保護規定如下: 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的工作。 每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例假日不得工作。 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間工作。 未滿18歲者另有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等保護規定,但童工的定義不能因此擴張到未滿18歲。 技術生的規定: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15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應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技術生未滿18歲者,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的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4人者,以4人計。 六、年資與資遣費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自受僱當日起算。下列兩種年資應予併計: 受同一雇主調動的工作年資。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其年資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繼續履行原約,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資遣費的判斷: 情形可否請求資遣費 雇主依第11條(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資遣勞工可以 勞工因雇主違法等事由,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可以 勞工自願辭職不可以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不可以 雇主因勞工重大過失等事由不經預告解僱不可以 特定性定期契約逾3年,勞工於屆滿3年後終止契約不可以(須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七、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舊稱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法給予補償,項目包括: 必要的醫療費用。 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的原領工資。 失能補償。 死亡時的喪葬費及死亡補償。 這是無過失的補償責任,不以雇主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同一事故已由雇主支付費用,或依勞工保險等法令已有給付時,雇主得予抵充。 常考陷阱 退休年齡配錯:「60歲強制退休」是錯的,現行為65歲。「10年+55歲」「15年+50歲」也是錯的;正確組合是15年+55歲、25年不限年齡、10年+60歲。 退休金上限記錯:最高是45個基數,也就是45個月平均工資,不是33、48或25。請求權時效是5年,不是6個月、2年或15年。 準備金寫成個人帳戶:舊制準備金存入事業單位專戶,個人帳戶是新制。準備金與勞保是並行的兩種義務,最低收益由國庫補足。 「工資得以全部實物給付」:這是錯的。實物只能給付一部分,工資仍以新臺幣全額、直接給付為原則。 平均工資換掉計算期間:平均工資是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改成全部任職期間、薪資最高的6個月或薪資調查報告,都是錯誤選項。 優先受償月數記錯:受優先保障的是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的部分,不是1、2或3個月。 延長工時上限: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上限是12小時,不是10、11或13小時。 工時沿用舊規定或硬性指定日期:「每兩週84小時」與「周休二日原則上為六日」都是錯誤敘述。 休假日工資只算出勤時數:休假日出勤應以整日加倍計算,例如時薪150元時當日合計2,400元,不是450元或900元。 元宵節:元宵節不是應放假之日。 童工年齡擴張:童工是15歲以上未滿16歲。寫成未滿18歲、14歲起或12歲起都是錯的。 技術生:年齡不是12歲;訓練契約須用書面;雇主不得收訓練費;人數上限為勞工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滿4人以4人計。 年資「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這是錯的。原則上以服務同一事業為限,只有調動及轉讓留用的年資可以併計。 特定性定期契約逾3年就有資遣費:這是錯的。勞工於屆滿3年後只是得預告終止契約,不能請求資遣費。 職災責任寫成過失責任:職災責任是補償責任(無過失責任),不是推定過失責任,也不是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記憶口訣 自請退休:「十五配五五、二五不限、十年配六十」;強制退休「六五或失能」。 舊制退休金:「前十五乘二,後面乘一,最高四五,時效五年」。 準備金:「事業專戶非個人,國庫保底,勞保並行」。 工資:「新臺幣、全額、直接;實物只能一部分」。 平均工資:「前六個月除總日數」;優先受償「未滿六個月」。 工時:「日八週四十,含加班十二,連四休半」。 休假日出勤:「上工就算一整天,再加一天」。 童工:「十五到未十六」;技術生:「書面、免費、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