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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職權與最高審判機關定位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4
司法院職權與最高審判機關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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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並依釋字第530號理解其應為最高審判機關;區分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與憲法法庭。 分清楚懲戒與彈劾、總統彈劾案的提出與審理、彈劾與罷免,以及偵查起訴與審判的權限歸屬。 熟記大法官的人數(15人)、提名同意程序、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及院長、副院長的例外規定。 理解大法官職權與違憲審查的標的及界限: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法規、修憲條文均可審查;行政處分、一般處分、國會自律事項、政黨單純違法等則不屬之。 掌握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意涵,以及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的保障。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的定位與職權 依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依第78條,並有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因此,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司法院,而不是總統、立法院、監察院、考試院或最高法院。這是憲法上的權限歸屬,不表示所有案件都由司法院本院或大法官直接審理。 釋字第530號指出,依制憲本旨,司法院應成為最高審判機關,而非司法行政機關或大法官本身。應區分這項憲法定位與實際法院組織: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體系的最高審級,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法院體系的最高審級;兩者均不能取代司法院「最高司法機關」的地位。大法官、憲法法庭、懲戒法院也都不是憲法第77條所稱的最高司法機關。 事項權限歸屬與判斷重點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屬司法院職權,由各該法院依法審判。 公務員懲戒屬司法院職權,由懲戒法院依法審理,並非大法官職權。 一般公務員彈劾屬監察院職權;彈劾與懲戒不是同一程序,彈劾是「追訴」,懲戒是「審理處罰」。 犯罪偵查、起訴由檢察機關辦理,屬行政院(法務部)體系,不是司法院職權。 總統、副總統彈劾由立法院提出,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提出」不是司法院職權,「審理」才是。 年度司法概算由司法院提出,屬司法院的憲法上職權。 題目若使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屬舊機關名稱;現行為懲戒法院,權限仍歸司法院體系。 二、大法官的組織、任命與任期 憲法本文第79條原規定大法官「若干人」,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現行為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是在15人之外另加院長、副院長,也不是總統直接任命或經監察院同意。題目若以增修條文為準,寫「大法官若干人」即為錯誤。 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這項例外不能擴張成全體大法官均無任期保障。 大法官仍屬憲法第80條所稱的法官(釋字第601號),行使職權應獨立。但依增修條文,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因此不能推論所有大法官都是終身職。增修條文也未規定大法官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四分之一。 項目正確內容常見錯誤寫法 人數15人(含院長、副院長)若干人、17人、18人 產生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直接任命、監察院同意 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9年、終身職 連任不得連任得連任 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全體大法官均不受任期保障 法官身分屬憲法第80條之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待遇非第80條之法官、全體均享終身職 三、大法官與憲法法庭的職權 大法官的職權包括解釋憲法(違憲審查,含宣告法律、命令違憲)、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依增修條文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現行憲法訴訟制度也包括機關爭議、地方自治保障及裁判憲法審查等案件。有權宣告行政命令違憲(具一般效力)者為司法院大法官,不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總統。 以下不是大法官職權: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提出:屬立法院。 總統、副總統罷免:由立法院提出後交由選舉人投票決定,大法官不審理罷免。 公務員懲戒:屬司法院職權,但由懲戒法院審理,不是大法官。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彈劾:屬監察院。 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主管機關聲請,人民不能聲請解散政黨;政黨運作是否牴觸一般法律,也不屬大法官解釋憲法的事項。 制度時間點尤其重要:舊制區分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與憲法法庭審理特定案件;自2022年1月4日施行憲法訴訟法後,大法官一律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因此依現制,總統副總統彈劾、法律違憲審查、解釋憲法、地方自治法規違憲審查等,都由憲法法庭為之,不能沿用「只有彈劾及政黨解散才由憲法法庭審理」的舊制判斷。 四、釋憲審查的標的與界限 大法官解釋憲法的事項,包括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以及地方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可審查的標的,除法律外,亦包括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如經法院援用的函釋)、自治法規;連憲法增修條文本身也曾受違憲審查(釋字第499號),不能認為修憲條文絕對免於審查。 行政處分及一般處分是具體個案的行政行為,不是法規範,不能作為解釋憲法的審查標的。人民應先循行政爭訟救濟;現行制度下,於用盡審級救濟後,符合要件者,得就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但單純不服判決結果,不當然可以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是一般訴訟的額外上訴審。 屬於審查標的不屬於審查標的 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處分、一般處分 自治法規(含有無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機關委辦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國會自律事項(原則)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政黨運作有無牴觸一般法律 地方自治爭議應注意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區別。自治法規、地方議會議決的自治事項、自治事項是否違背憲法,均得為司法院審查的標的;中央機關委辦事項則非屬地方自治權保障範圍,不是此類審查的標的。另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所以「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法律之解釋」屬大法官權限。 國會自律事項:依釋字第342號,立法院的議事程序屬國會自律範圍,原則上不屬大法官解釋的範圍,應予尊重;僅在明顯牴觸憲法的重大瑕疵時,才例外介入。 違憲法令定期失效與個案救濟:違憲法令即使被宣告定期失效,聲請人不必等失效期限屆至,仍得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 法院與大法官的分工: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認為命令違法或違憲,得於個案中拒絕適用,但不得宣告其違憲;具一般拘束力的違憲宣告專屬大法官。法院對應適用的法律確信違憲時,應聲請憲法審查,不得自行拒絕適用法律。 歷史考點中,違警罰法相關規定曾由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並非立法院、監察院或國民大會。 五、依法獨立審判與司法概算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本條體現法治國原則中的依法審判原則(依法獨立審判原則),而非依法行政、信賴保護或法安定性原則。對法官有拘束力的是法律;行政機關的函釋、行政規則或裁量基準,法官審判時不受其拘束,可表示合法適當的見解。法官不受行政命令當然拘束,是基於依法獨立審判原則,不是平等原則或行政一體原則。 審判獨立不等於違法失職不受監督。法官仍可能依法受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只是不得藉監督干涉個案審判。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不得刪減,不代表立法院不得依法審議。 常考陷阱 「最高法院(或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公懲會)是最高司法機關」:錯。依憲法第77條及釋字第530號,最高司法機關、最高審判機關都是司法院。 「偵查起訴屬司法院權限」:錯。偵查起訴屬檢察機關;司法院掌審判、懲戒、釋憲。 「公務員彈劾、懲戒都歸監察院」:錯。彈劾歸監察院,懲戒歸司法院;選項寫「公務員之彈劾」「彈劾中央公務人員」都不是司法機關職權。 「總統彈劾案之提出」屬司法院:錯。提出屬立法院,司法院只負責審理。 「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罷免」:錯。大法官審彈劾,不審罷免。 「人民可聲請政黨違憲解散」「政黨運作違法屬釋憲事項」:皆錯。只有主管機關可聲請,且以危害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限。 「公務員懲戒是大法官權限」:錯。懲戒屬司法院職權,但非大法官職權,兩者要分開看題目問的是「司法院」還是「大法官」。 「大法官若干人、17人、任期9年、得連任、經監察院同意、全體終身職、性別比例四分之一」:均錯。正解為15人、8年、不得連任、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大法官非憲法第80條之法官」:錯。大法官仍屬第80條法官,只是除法官轉任者外不享終身職待遇。 「行政處分、一般處分可聲請解釋憲法」:錯。審查標的限於法規範;行政規則、法規命令、自治法規、修憲條文則屬可審查。 「中央委辦事項可循地方自治保障途徑請求審查」:錯。委辦事項不屬地方自治權保障範圍。 「國會自律事項屬大法官解釋範圍」:錯。原則上尊重國會自律,不屬釋憲範圍。 「法院認命令違憲,可不予適用並宣告違憲」:錯。可個案拒絕適用,但不能宣告違憲。 「違憲法令失效期限屆至前,聲請人不得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錯。聲請人可據以請求救濟。 「法官受行政規則、函釋、裁量基準拘束」:錯。拘束法官的是法律。 「法官違法失職不受監察院監督」:錯。審判獨立不排除彈劾與懲戒。 「行政院不得刪減亦不得加註意見」「行政院得刪減」:皆錯。正解為不得刪減、得加註意見。 記憶口訣 「司院最高,民刑行懲;解憲統解,大法官行。」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解憲、統一解釋由大法官行使。 「十五、八年、不連任;總統提名、立院同意;院長副院,任期不保。」 「彈劾立提、憲庭來審;罷免投票、大法官不管。」專指總統、副總統。 「審規範、不審處分;不審委辦、不審自律。」釋憲審查標的是法規範,不審行政處分、中央委辦事項與國會自律事項。 「概算不刪、意見可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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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公務人員之懲戒,屬於五院中何者之職權? (A)行政院 (B)司法院 (C)考試院 (D)監察院
  2. 35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職權範圍內之事項? (A)總統彈劾案之提出 (B)公務員之懲戒 (C)統一解釋法令 (D)解釋憲法
  3.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職權範圍內之事項? (A)總統彈劾案之提出(B)公務員之懲戒(C)統一解釋法令(D)解釋憲法
  4. 34 依憲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最高司法機關? (A)最高法院 (B)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C)司法院 (D)憲法法庭
  5. 20 下列何者並非屬於司法院之權限? (A)民事訴訟(B)偵查起訴(C)行政訴訟(D)公務員懲戒
  6. 10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含大法官)現行之憲法上職權? (A)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B)解釋憲法 (...
  7. 23 依憲法第 77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 (A)司法院 (B)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最高法院 (D)最高行政法...
  8. 23 依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之意旨,何者應成為我國最高審判機關,方符制憲本旨? (A)司法院(B)司法院大法官(C)最高法院(D)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