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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0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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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犯罪成立的三階層: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並能判斷故意、過失、正當防衛、年齡及不知法律各屬於哪一層。 先確認是否有刑法上的行為,再審查犯罪要件。受絕對強制而移動身體的人,欠缺刑法上的行為,可能只是被害人。 分清行為犯、實害結果犯與具體危險犯,理解哪些犯罪需要審查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掌握條件關係、相當因果關係、因果關係中斷與客觀歸責。不能因為行為人「有殺人意思」,就直接認定成立殺人罪。 認識特別犯,區別「限制犯罪主體資格」與「必須親自實行」的犯罪類型。 核心觀念 一、犯罪成立的三階層 判斷是否成立犯罪,原則上依序審查下列三層。前一層不成立,就不必繼續檢驗下一層。 階層審查重點考試判斷 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符合各罪規定的客觀要件,例如主體、行為、客體及結果,以及故意或過失等主觀要件。結果犯另須審查因果關係,以及結果能否客觀歸責於行為人。 違法性是否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阻卻違法事由。必須不存在阻卻違法事由,才具有違法性。 有責性(罪責)行為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違法性認識可能性,以及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年齡、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不知法律),都屬於這一層的考點。 考題要求「犯罪成立要件」時,正確寫法包括:要有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要有故意或過失、要有責任能力。「要有阻卻違法事由」是錯誤寫法,因為有阻卻違法事由反而不成立犯罪。 故意與過失不能任意替代。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毀損罪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因此不慎踩死鄰居飼養的動物,不構成刑事犯罪,只可能涉及民事賠償。 出於正當防衛而傷害他人,即使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也因阻卻違法而不成立犯罪。 二、年齡與不知法律:都是罪責的考點 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2歲者偷竊泡麵:可能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但欠缺刑事責任能力,因此不罰。 85歲者故意毀損鄰居機車:高齡只是「得減輕其刑」,不會免責,仍然構成犯罪。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這是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的規定,在三階層中屬於有責性(罪責)。 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的錯誤:欠缺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一般性地不知道法律:不能免責,只能按情節減輕其刑。 這條規定的核心是決定罪責是否成立,因此不是單純的量刑參考因子。 三、刑法上的行為與絕對強制 刑法上的行為,必須是受人的意思支配,或至少有意思支配可能的舉止。若一個人的身體完全受外力控制,只被當成物理工具使用,稱為絕對強制。受強制者對該身體動作,欠缺刑法上的行為。 例如甲推乙去撞丙,造成乙手扭傷、丙跌傷: 乙的身體只是被甲當成工具,沒有自己的行為,因此不成立任何犯罪,不是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或幫助犯。 乙本身也受了傷,所以乙是傷害罪的被害人。 真正實行傷害行為的人是推人的甲。 絕對強制要和「受威脅而行動」區別。受威脅的人如果仍能控制自己的動作,原則上仍有刑法上的行為,是否免責要另外審查其他要件。 四、哪些犯罪需要審查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之間的聯絡關係。是否需要審查,取決於該罪是否要求發生可以和行為分開的「結果」。 類型基本概念因果關係問題 行為犯實行法定行為即可成立,不以另外發生結果為必要。沒有因果關係問題。 實害結果犯必須發生法定的實害結果,例如死亡或受傷。須審查行為與實害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具體危險犯個案中必須實際出現法定的具體危險狀態。具體危險本身就是結果,仍須審查行為與危險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不要把「尚未發生實際傷亡」誤認為「沒有結果」。具體危險犯要求的是危險結果,不是實害結果,但仍然有結果。 五、條件關係、相當因果關係與因果關係中斷 概念判斷方式重點 條件關係若沒有該行為,結果是否就不會發生(「若無前者,即無後者」)。這只是事實上的關聯。若只看條件關係,責任範圍會過廣。 相當因果關係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該行為通常是否足以造成這種結果。我國多數實務見解採用。 客觀歸責判斷行為是否製造法律不容許的風險,以及該風險是否在結果中實現。在因果關係成立之後,進一步做規範上的評價。 例如甲撞傷乙,乙後來因傷勢過重死亡。依一般經驗,重傷足以導致死亡,所以撞傷與死亡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甲須對死亡結果負責。考題若問這種因果關係通稱為何,答案是「相當因果關係」,不是直接、跳躍或條件因果關係。 如果介入了獨立、異常的新原因,而且死亡是由這個新原因造成,原行為與結果間就不具相當性,通常稱為因果關係中斷。 例如甲下毒殺乙,乙被送醫急救,途中救護車發生事故,乙因事故死亡: 乙的死亡是事故這個異常的新原因造成,不能歸責於甲的下毒行為,因此甲不成立殺人既遂。 甲已經基於殺人故意著手下毒,所以成立殺人未遂。 甲對事故本身沒有過失可言,也不另外成立過失致死罪。 不能背成「只要送醫途中死亡,因果關係就中斷」。如果乙實際上仍是因毒性或原傷勢而死亡,結論就不同。關鍵在於實際的致死原因是什麼。 六、客觀歸責:結果是不是行為人製造的風險實現? 客觀歸責的核心是:行為人是否製造了法律不容許的風險,以及該風險是否實現在構成要件結果中。即使行為和結果在事實上有前後關聯,甚至行為人內心希望結果發生,結果也不一定能歸責給行為人。 例如甲以殺人的意思,建議乙在雷雨中外出,希望乙被雷擊,乙果然遭雷擊死亡: 建議別人在雷雨中外出,屬於一般日常生活的風險,並沒有製造法律不容許的殺人風險。 雷擊是自然現象,不是甲能夠支配的事情。 只有惡意不足以成立犯罪,因此甲無罪。甲不成立殺人既遂、殺人未遂、預備殺人,也不成立過失致死。 七、特別犯:限制犯罪主體資格 特別犯是指在法定構成要件上限定行為主體的資格,只有具備該特定資格的人才能構成該罪。例如瀆職罪章中有部分犯罪以公務員為主體。判斷關鍵是「法律是否限制誰能成為這個罪的行為主體」。 名詞意義 特別犯構成要件限定行為主體須具備特定資格或身分。 己手犯犯罪必須由行為人親自實行,著重「親手實行」,不是資格限制。 正犯犯罪參與者的角色概念,和共犯相對,不是犯罪類型的名稱。 常考陷阱 「犯罪成立要有阻卻違法事由」:剛好相反。犯罪成立須「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有阻卻違法事由就排除違法性。 「刑法第16條不屬於三階層,只是量刑參考」:錯誤。不知法律(禁止錯誤)屬於有責性(罪責)。 「高齡與幼年都不罰」:未滿14歲才是不罰;滿80歲只是得減輕其刑,故意犯罪仍然成立。 「造成損害就是犯罪」:還要檢查是故意還是過失,以及該罪是否處罰過失。過失毀損不罰。 「正當防衛傷人仍成立傷害罪」: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被推去撞人的人是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或幫助犯」:受絕對強制者沒有刑法上的行為;如果自己也受傷,就是被害人。 「具體危險犯不必判斷因果關係」:錯誤。具體危險本身就是結果,必須由行為引起。只有行為犯才沒有因果關係問題。 「實務採條件因果關係」:我國多數實務採相當因果關係。條件關係只是事實上的關聯。 「有殺人故意,又有人死亡,就是殺人既遂」:死亡必須與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可以客觀歸責。下毒後死於救護車事故,成立殺人未遂。 「下毒後被害人死於事故,成立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併罰」:對異常事故不另論過失致死。 「有殺人意思的雷雨建議,至少成立預備或未遂」:沒有製造法律不容許的風險,只有惡意,所以無罪。 「限定行為主體資格的是己手犯」:限定資格的是特別犯;己手犯強調親自實行。 記憶口訣 「構、違、責」:先符合構成要件,再確認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最後確認有責。 「先行為,再因果,後歸責」:先確認有自主的行為,再連結結果,最後判斷是否實現了不被容許的風險。 「未滿十四不罰,十四到十八得減,滿八十得減」:只有未滿14歲是不罰,高齡不會當然免責。 「行為犯無因果,危險也是結果」:只有行為犯沒有因果關係問題,具體危險犯仍要審查。 「中斷看死因,惡意不等於風險」:異常事故致死成立未遂;製造日常風險加上惡意,結論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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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9 關於刑法上因果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犯沒有因果關係的問題 (B)我國多數實務見解係採相當因果關係 (C)因...
  2. 31 甲下毒殺乙,乙被送醫急救,救護車發生事故,乙因而死亡。問甲成立何罪? (A)殺人既遂(B)殺人未遂 (C)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兩...
  3. 22 甲以殺人的意思,建議乙在雷雨中外出,希望乙遭到雷擊,乙果然遭到雷擊死亡。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預備殺人 (B)殺人未...
  4. 13 下列何者構成刑事上之犯罪? (A)甲基於正當防衛而傷害他人之行為 (B)乙 12 歲,至超商偷竊泡麵一包 (C)丙 85 歲,故意毀損其...
  5. 46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規定在犯罪三階...
  6. 下列有關犯罪成立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有符合構成要件之行為(B)要有故意或過失 (C)要有阻卻違法事由(D)要有責任能力
  7. 下列有關犯罪成立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有符合構成要件之行為 (B)要有故意或過失 (C)要有阻卻違法事由 (D)要...
  8. 甲推乙去撞丙,結果乙手扭傷,丙跌傷,則: (A)甲和乙是傷害罪共同正犯 (B)乙是傷害罪間接正犯 (C)乙是傷害罪被害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