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第22條是基本權的概括保障條款:憲法沒有寫出名稱的自由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仍可能受憲法保障。我國人權清單不是窮盡式的。 要分清三種情形:憲法明文列舉、由列舉權利衍生、依第22條保障。沒有明文名稱,不代表一律以第22條為依據。 隱私權保障私人生活領域與個人資料自主。人在公共場所仍享有合理的隱私,但不包括免於他人短暫注視。 第23條以法律保留、公益目的及比例原則控制國家限制基本權的行為。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都不是由第23條導出。 罰鍰即使有法律依據,仍須符合比例原則。未設合理上限,或不分情節一律重罰,都可能違憲。 核心觀念 一、第22條:列舉之外,仍有保障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因此我國基本權保障採列舉加概括保障。憲法第7條至第22條構成基本權利清單,但保障範圍不以明文規定者為限,新權利的保障也不必一律等待修憲。 基本權最初主要發揮防禦權功能,讓人民可以抵抗國家的不法侵害。基本權也包含受益權性質,例如請求國家提供給付、教育或訴訟救濟。外國人亦可成為人權保障的主體,但各項權利是否適用,仍須依權利性質判斷。基本權不是絕對不得限制,國家符合第23條要件時,仍可依法限制。 類型重要例子與依據 憲法明文列舉(自由權)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第9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第10條居住及遷徙自由;第11條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 憲法明文列舉(其他)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第16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第17條參政權;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第21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依第22條保障(非明文權利)人格權、名譽權、姓名權、隱私權、資訊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權)、婚姻自由、性行為自主權、收養子女自由、一般行為自由、行動自由、契約自由、健康權、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大學生受教育權、不受跟追的自由等。 由其他列舉權利衍生新聞自由(含新聞採訪自由)屬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大學自治屬第11條學術自由(講學自由)保障;不表意自由屬第11條言論自由;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屬第15條工作權(營業自由並涉及財產權)。 受國民教育權與大學受教育權要分開:前者明定於第21條,後者是第22條保障的權利,所以大學不得任意將學生退學。大學本身對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的自治權,屬第11條學術自由的制度保障,不是第22條的非明文權利。 二、人格權、婚姻自由與其他非明文權利 人格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人格完整,並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名譽權同樣以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為目的,受第22條保障。姓名權也屬第22條保障的權利。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真實父子(女)身分關係的權利,屬人格權的保障範圍,與平等權、宗教自由、身體自由無關。 婚姻自由是第22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它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經營婚姻關係的權利,不受國家恣意干預。 釋字第748號: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的意旨,不屬立法裁量範圍。 釋字第791號:通姦雖損及婚姻忠誠義務、有害配偶感情與對婚姻的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以刑罰處罰通姦對性自主權等的限制顯然過度,因此違憲。 一般行為自由(釋字第689號)是人民依其意志而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屬第22條保障。行動自由也屬第22條保障,例如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自由,應與第8條人身自由區別。收養子女的自由、契約自由同樣受第22條保障。 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已經大法官肯認,但這不表示人民可以任意要求媒體刊播自己的內容。相對地,「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權利」不是大法官承認的非明文憲法權利。 環境權尚未經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承認為非明文基本權,是最常考的「不包括」選項。環境侵害仍可能另外涉及健康權、生命權或財產權的保障。 三、隱私權與資訊隱私權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但受第22條保障。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保障的理由在於: 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 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 保障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 「健全民主程序」不是隱私權的保障理由,那是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表現自由常見的保障理由,不要混淆。 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時間、方式、向何人揭露,也包括知悉、控制資料使用及更正錯誤資料的權利。重要例子如下: 指紋屬重要個人資訊,受資訊隱私權保障。國家不得無特定目的而強制蒐集全民指紋(釋字第603號)。 銀行顧客的存款、放款資料同樣受隱私權保障,說它「不受保障」是錯的。 秘密通訊自由是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但已由第12條明文保障。私人信件不得遭國家任意閱覽。 公共場所的隱私: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仍享有依社會通念可合理期待不受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人民在公共場所也不受警察任意盤查,臨檢、盤查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要件(釋字第535號)。依釋字第689號,個人包括公眾人物,享有不受他人持續跟追、盯梢、持續注視的自由,屬第22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但公共場所中他人的短暫注視屬社會生活常態,不在隱私權保障範圍內。 四、第23條:限制基本權的要件 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由此可導出三項原則,並可依「依據、目的、手段」依序檢查: 法律保留原則(「以法律限制之」):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以命令自行創設限制。 公益原則(四種目的):限制須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比例原則(「所必要者」):手段必須適當、必要且均衡。 題目若問限制基本權「至少必須符合哪二項原則」,答案是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判斷關鍵 適當性手段須有助於達成目的(例如限制須有助於達成施政目的)。 必要性有同樣有效的手段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最小侵害者。 狹義比例性限制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欲達成的利益顯失均衡。 能否由第23條導出原則 可以導出法律保留原則、公益原則、比例原則 不能導出平等原則(依第7條)、信賴保護原則(源於法治國原則)、基本權保障絕對原則(第23條本身就容許限制) 要注意區分「可由條文導出」與「憲法明文直接規定」。比例原則可由第23條導出,但憲法條文沒有直接寫出「比例原則」「過度禁止」等名稱。相反地,表現自由、信仰自由、結社自由都是憲法明文規定的權利。 限制人民權利不是只有法院才能做。立法者可以制定法律,行政機關也可以依法限制,只要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即可。具體個案中的限制是否合法,由各級法院審理。 以下是常見的應用例子: 宗教自由不代表國家對寺廟興建地點完全不得以法律限制。 言論自由不排除國家以法律要求香菸業者在包裝上標示吸菸有害健康的警語。 遷徙自由不代表國家不得以法律限制役男出境。重點是限制須有法律依據,不能只以命令為之。 國家未經法律授權,以行政命令要求大學開設特定必修科目,侵害學術自由(大學自治)並違反法律保留,是正確敘述。 五、罰鍰也要符合比例原則 釋字第685號:稅捐稽徵法第44條就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者,按經查明認定的總額處一定比例罰鍰,但未設合理最高額限制,可能造成處罰顯然過苛,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第641號:原菸酒稅法規定,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米酒者,一律每瓶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此規定未能依違規情節輕重處罰,可能造成個案顯然過苛,違反比例原則。 判斷關鍵是責罰是否相當。罰鍰「有法律明定」只代表通過法律保留,不代表當然合憲。這兩號解釋的答案不是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 常考陷阱 「憲法只保障明文列舉的權利」「新增人權須透過修憲」:錯。第22條為概括條款,人權清單不是窮盡式的。 「國家絕對不得限制人權」「憲法對限制人權的法律沒有內容要求」:都錯。人權符合第23條要件時可以限制,限制的法律也須符合公益目的及比例原則。 「只有法院得限制基本權」「限制僅得由法院透過正當法律程序為之」「個案限制是否合法由大法官審理」:都錯。正確敘述是「限制人民基本權利須有法律之授權依據」。 把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基本權保障絕對原則當成第23條的內容:錯。第23條只導出法律保留、公益、比例三項原則。法律優先原則、明確性原則也不是「至少須符合的二項原則」的答案。 明文權利與非明文權利互換:秘密通訊自由(第12條)、信仰宗教自由(第13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第21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第9條)、居住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出版自由、請願權、工作權、生存權、訴訟權、平等權都是明文規定。隱私權、人格權、姓名權、名譽權、婚姻自由、契約自由、健康權、性自主權、個人資料自主權、大學受教權則是非明文權利。 「沒有明文名稱,就一定依第22條」:錯。新聞自由、不表意自由(如強制公開道歉所干預的權利)屬第11條;大學自治屬第11條學術自由;營業自由、職業自由屬第15條;徵收補償涉及財產權。 「名譽權不受第22條保障」:錯。名譽權旨在維護人格完整與個人主體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第22條保障。 「同性婚姻屬立法裁量範圍」:錯。依釋字第748號,不讓同性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婚姻自由及平等權。 「環境權」「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權利」:都不是已承認的非明文基本權,是常見的正解選項。 隱私權的保障理由選「健全民主程序」:錯,那是表現自由的保障理由。 「公共場所沒有隱私」「銀行存放款資料不受隱私權保障」:都錯。但「公共場所免於他人短暫注視」不屬隱私權保障範圍。 罰鍰違反哪一項原則:釋字第685號(未設最高額)、第641號(一律每瓶2,000元)都違反比例原則。 記憶口訣 「二二補權利,二三管限制;有法、為公益,手段合比例。」 第23條導出:「法律保留、公益、比例」;平等看第7條,信賴看法治國。 比例三階段:「有助益、少侵害、要均衡。」 非明文權利:「人格名譽姓名隱私,婚姻收養契約健康,一般行為加行動,環境權還沒過關。」 隱私判斷:「短看無妨,持續跟追才算侵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