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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限制的審查標準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0
基本權限制的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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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三代人權,第三代人權以環境權為典型;掌握防禦權、受益權(給付請求權)、國家保護義務、制度性保障四種功能的判斷方式。 基本權直接拘束國家,國家採私法形式(國庫行政)仍受拘束;私人企業不直接受拘束,私人間關係則屬第三人效力問題。 憲法法庭審查基本權限制,重點在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法律獲多數支持,不代表當然合憲。 平等原則禁止恣意的差別待遇,並非禁止一切分類;審查密度分為寬鬆、較為嚴格(中度)、嚴格三級,須熟記代表性解釋的結論。 違憲審查方法包括合憲性解釋;統治行為不受司法審查;機關與人民聲請釋憲的要件須分清楚。 核心觀念 一、三代人權 分類性質例子 第一代人權自由權(含政治權利),以排除國家干預為主人身自由、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財產權、參政權 第二代人權社會權,要求國家積極給付經濟權、社會權、受教育權、生存權等 第三代人權集體權、連帶權環境權、發展權、和平權 題目問「第三代人權」時,選項中的政治權利、參政權、集會結社自由、財產權、經濟權、社會權都不是答案,環境權才是。 二、基本權的功能 功能意義辨識例子 防禦權人民消極排除國家干預、要求國家不作為拒絕非依法定程序的逮捕拘禁;服刑期滿後再交付未定期限管訓;限制原住民只能用自製獵槍狩獵;民法未許同性二人結婚;以信仰自由拒服兵役;主張限制人民團體名稱的行政規則逾越母法。財產權、信仰自由、新聞自由均屬防禦權。 受益權(給付請求權)人民積極請求國家提供給付或服務受國民教育權(憲法第21條);生存權在最低限度生存保障範圍內;公務人員就違法侵害得提起行政訴訟(訴訟權的受益面向);要求國家補足保險照護給付規範。 國家保護義務國家應積極保護人民基本權免受第三人侵害釋字第445號:國家應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制度性保障國家須建立並維護基本權所依存的制度,其核心不得任意破壞釋字第483號: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非經懲戒機關依法定程序審議,不得降級或減俸(服公職權的制度性保障)。 工作權不包含向國家請求「法定基本工資」的給付請求權;基本工資是國家對雇主的規範,不是國家對人民的給付。「一般預防」是刑罰理論的概念,不是基本權功能。 三、基本權拘束誰:國家、國庫行政與第三人效力 立法院、行政機關、法院、地方自治團體都直接受基本權拘束。國家即使採取私法形式活動(國庫行政),仍受基本權(如平等原則)拘束,不能「遁入私法」。因此: 直轄市政府核發低收入戶社會扶助金:公權力行為,受拘束。 海基會受託辦理大陸文書認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受拘束。 台灣電力公司(公營事業)對一般用戶供電:國家以私法形式提供生活必需給付,仍受拘束。 私人房地產公司的土地租售仲介:純私人行為,不受憲法平等原則直接拘束。 第三人效力是指基本權不只拘束國家,也及於私人間的法律關係,探討的是「私人間法律關係是否有基本權規定的適用」。我國通說採間接第三人效力,即透過民法概括條款(如公序良俗)的解釋實現。須與下列概念區分: 概念意義 第三人效力基本權在私人間法律關係的效力 基本權衝突不同人民的基本權彼此衝突,國家須調和 主觀權利功能人民得據以向國家主張權利 反射利益法規範保護公益而使個人間接受益,個人不得據以請求 四、限制基本權的審查原則 依憲法第23條,基本權限制須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並以法律為之。憲法法庭據以審查的原則包括: 法律保留:原則上應有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為依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釋字第443號指出役男出境限制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屬法律保留,不是憲法保留。 法律明確性:法律規定應具體明確,使受規範者可理解、可預見,並可經司法審查確認。 比例原則:手段須有助於目的達成(適當性)、選擇侵害最小者(必要性)、損害與利益不得顯失均衡(衡量性),即限制手段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法律確實代表多數人民之民主共識」不是審查原則;違憲審查正是用來防止多數侵害少數基本權。 解釋爭議結論 釋字第577號菸品業者應標示尼古丁含量涉及消極不表意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但係為維護國民健康之重大利益,未逾必要程度,合憲 釋字第649號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違反平等原則及工作權保障,違憲 釋字第749號計程車駕駛人執業期中犯特定罪,限制執業並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吊銷各級駕照等部分違反比例原則 釋字第47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未違反比例原則 五、平等原則與審查密度 憲法第7條保障實質平等,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並非禁止一切差別待遇。審查時檢查:差別待遇的目的是否合憲,以及分類與目的達成間是否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大法官使用的審查基準包括:目的手段關聯性、事物本質、體系正義。「差別待遇之絕對禁止」不是審查基準。 審查密度目的手段與目的關聯 寬鬆(合理)審查正當目的合理關聯 較為嚴格(中度)審查重要公益實質關聯 嚴格審查特別重要(極重要)公益直接、絕對必要關聯 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之限制,要求「追求重要公益、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即較為嚴格審查。應考試服公職權的差別待遇,不能說成「涉及經濟資源分配而原則上僅受較寬鬆審查」。 釋字第626號(警察大學碩士班限制色盲者報考): 涉及的是國民教育以外的受教育權與教育機會平等(憲法第7條、第159條),不是憲法第21條的受國民教育權。 招生簡章是學校的決定,不是對大學自治的限制。 大法官採較嚴格審查,但認為排除色盲者與培育警察人才的目的間有實質關聯,合憲。以生理特徵分類不等於當然違憲。 違反平等原則(違憲)未違反平等原則(合憲)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人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 所得稅法以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以有無色盲決定入學資格 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 六、違憲審查原則與解釋方法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大法官審查對象包括法律、命令、自治條例。 合憲性解釋:法律有數種解釋可能時,應採使法律合憲有效的解釋,而非採使其違憲無效的解釋。 解釋方法包括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獨立解釋原則」不是違憲審查的解釋原則或方法。 統治行為(重大政治問題):屬政治部門決定,不應由行使司法權的釋憲機關予以解釋,不屬於合憲性審查事項(例如釋字第328號就固有疆域範圍不予解釋)。 依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事項。 七、聲請解釋憲法 機關聲請:中央或地方機關均得聲請,事由包括: 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的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的爭議。 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命令牴觸法律」屬命令與法律的位階問題,不是聲請解釋憲法的事由。地方機關的聲請並非「均應」經由中央監督機關層轉。 人民聲請: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人民於用盡審級救濟後,得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法律、法規命令、地方自治條例等)聲請憲法審查,也得就確定終局裁判本身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至於最高法院判例,判例制度已經廢除,未停止適用的判例效力與一般最高法院裁判相同,已不再是獨立的審查類型,因此不屬於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的類型。 常考陷阱 「法律確實代表多數民主共識」被包裝成審查原則:錯。審查原則是法律保留、明確性、比例原則。 「差別待遇之絕對禁止」被列為平等審查基準:錯。平等是禁止恣意差別待遇。 「重要公益+實質關聯」被寫成嚴格審查或合理審查:錯,應為較為嚴格審查。 「色盲限制是以生理特徵分類,屬違憲差別待遇」或「限制憲法第21條受教育權」或「限制大學自治」:皆錯;正確為採較嚴格審查,且合憲。 釋字第749號被寫成「不違反比例原則」;釋字第476號被寫成「違反比例原則」;釋字第443號被寫成「憲法保留」:皆錯。釋字第649號按摩業限制違反平等原則才正確。 釋字第577號:「商品標示不受言論自由保障」「未限制財產權」「逾越社會義務」皆錯;正確為維護國民健康重大利益、未逾必要程度、合憲。 「合憲性解釋就是採使法律違憲無效的解釋」:顛倒,應採合憲有效的解釋。 「統治行為應受合憲性審查」:錯,統治行為不屬審查對象;自治條例、法律、命令才是。 「工作權在法定基本工資範圍內具給付請求權性質」:錯。生存權在最低生存保障範圍內、受國民教育權,才有給付請求權性質。 「受教育權是防禦權」:題目問「何者非防禦權」時,受教育權是答案。 「公務人員提起行政訴訟」被歸為防禦權:錯,屬訴訟權的受益面向;同性結婚、獵槍限制、期滿再管訓則涉及防禦權。 「一般預防」被列為基本權功能:錯,屬刑罰理論。 保護集會遊行安全(釋字第445號)是國家保護義務;不得任意降級減俸(釋字第483號)是制度性保障,勿混淆。 第三人效力被寫成基本權衝突、對外國人一律適用、債權人代位行使基本權:皆錯,是指私人間法律關係是否適用基本權。 不直接受基本權拘束者是私人企業;法院、立法院、地方自治團體均直接受拘束。台電供電、海基會認證、政府核發扶助金仍受平等原則拘束。 「命令牴觸法律」被列為聲請釋憲事由,或「地方機關聲請均應經中央監督機關層轉」:皆錯。 人民聲請類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均可;最高法院判例不是現行的聲請類型。 記憶口訣 三代人權:一代自由、二代社會、三代環境。 四大功能:防禦擋干預,受益求給付,保護防他害,制度保核心(445保護、483制度)。 限制審查:有法律、夠明確、合比例;多數同意不算數。 審查密度:正當+合理=寬鬆;重要+實質=較嚴格;極重要+必要=嚴格。 違憲名單:罰娼不罰嫖、視障按摩、扶養20/60、吊銷各級駕照;合憲名單:色盲限考、原民進用、配偶贈與免稅、菸品標示、毒品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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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 國立警察大學碩士班入學之招生簡章,限制有色盲者不得報考。依司法院憲法解釋意旨,該規定所涉及之基本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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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7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用以審查平等原則之基準? (A)體系正義 (B)事物本質 (C)目的手段關聯性 (D)差別待遇之絕對禁止
  7. 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平等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差別待遇之目的必須合憲 (B)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
  8. 13 依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憲法疑義與權限爭議之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