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並區分司法院職權、大法官職權與法官獨立審判。 熟記依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均由其中產生,不能另外加計。 掌握任命程序: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憲法原文由監察院同意的規定已不再適用。 熟記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以及兼任院長、副院長者不受任期保障的例外。 區分大法官的任期制度與一般法官的終身職保障,並理解司法概算獨立的意義。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的定位與職權 依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考試若將司法院說成最高行政機關,或把公務員懲戒排除在司法職權之外,均屬錯誤。 依憲法第七十八條,司法院有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依憲法第七十九條,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因此,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命令,都是大法官的核心職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另規定,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須分清楚:「司法院是什麼機關」與「大法官如何組織、行使哪些職權」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二、司法概算獨立:行政院不得刪減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行政院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這項規定以預算程序保障司法獨立。判斷時應注意兩點:第一,行政院並非完全不能表示意見,而是可以加註意見;第二,禁止刪減的對象是行政院,不能擴張成「立法院也不得審議」或「司法預算不受任何審查」。 三、大法官組織:十五人包含院長、副院長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重點在「其中」二字:院長、副院長本身也是大法官,已包含在十五人之內。 因此,不能將「十五名大法官」再加上院長、副院長,算成十七人;也不能把院長、副院長視為大法官以外另設的兩個名額。法定名額與某一時間實際在任人數是不同概念,題目詢問依法應設幾人時,答案就是十五人。 憲法原文第七十九條的表述是「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且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增修條文明定自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新制,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所以題幹指定「依憲法增修條文」或「依現行規定」時,若選項寫「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就是把憲法原文當成現行制度,應判為錯誤。 比較項目憲法原文第七十九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現行) 人數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院長、副院長身分與大法官分別規定本身即為大法官 同意機關監察院立法院 任期未於該條規定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四、大法官產生: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十五名大法官,包括其中擔任院長、副院長者,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可拆解為「總統提出人選 → 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 總統任命」。 總統具有提名及任命的角色,但不能省略立法院同意程序。行政院、司法院都不是同意機關;監察院則是憲法原文時期的同意機關,現行制度已改由立法院行使。 五、大法官任期與保障 項目現行規定判斷關鍵 任期長度八年不是九年,也不是一般法官的終身職制度。 任期計算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能認為全體大法官一律同時就任、同時卸任。 連任限制不得連任不能寫成任期屆滿得連任。 兼任院長、副院長者不受任期之保障這是增修條文明定的例外。 終身職相關保障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須保留「法官轉任者」的例外。 「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是指任期按各大法官個別起算,不採全體同進同退的「屆」制。為了讓任期錯開,增修條文規定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中,有八位(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任期八年,此後新任者各自計算八年。 「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是明文規定。不能因為一般大法官任期八年,就推論院長、副院長一定享有完整八年的任期保障;也不能反過來推論所有大法官都不受任期保障。 大法官並非一律享有一般法官的終身職待遇,也不是一律排除相關保障。完整規則是: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此處例外並不表示法官轉任大法官後,大法官職務就改為終身任職;大法官職務本身仍受八年任期限制。 六、法官依法獨立審判與身分保障 依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獨立審判仍須依據法律,不能理解成法官可以任意裁判,也不能因司法院具有司法行政職能,就認為長官可以指示個案如何判決。 依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此處「禁治產之宣告」是憲法條文用語。身分保障旨在支持獨立審判,但終身職不等於任何情況都不得免職。 常考陷阱 「大法官十七人,另以其中二人為院長、副院長」或「十五人另加院長、副院長」:人數錯誤。法定十五人已包含院長、副院長,不能重複計算。看到十、十二、十八等數字也一律排除。 「依增修條文,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這是憲法原文第七十九條的寫法,增修條文已明定不適用。判斷現行組織,要抓住「十五人、其中二人分任正副院長」。 「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漏掉同意程序;若把同意機關換成行政院、司法院,或寫成憲法原文的監察院,也錯。 「任期九年」或「全體按屆共同計算任期」:正確是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且不得連任。 「院長、副院長均受八年任期保障」:忽略兼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的例外;但這句敘述本身若寫成「不受任期之保障」,則是正確的。 「大法官均享有法官終身職之待遇」或「全部不適用終身職相關規定」:兩種絕對化說法都不正確,必須注意法官轉任者的例外。 「行政院可刪減司法概算」:錯在刪減;行政院可以加註意見,再編入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法官獨立,所以不受法律拘束」:獨立審判的完整要求是依據法律、不受干涉;終身職也不代表完全不能依法免職。 記憶口訣 「十五含正副,總提立同意;八年各自算,不得再連任。」 「正副無任保,終身看轉任;概算政不刪,審判依法獨立。」其中「正副」指兼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政不刪」指行政院不得刪減司法概算,但得加註意見。 「原文若干監察同,增修十五立法同。」用來區分憲法原文與現行增修條文的人數及同意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