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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職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7
大法官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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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大法官的主要職權: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憲法機關權限爭議、地方自治保障。現行制度下,上述案件都由憲法法庭審理。 區分「提出彈劾」與「審理彈劾」,以及「彈劾」與「罷免」。也要分清楚司法院整體職權、大法官職權與監察院職權。 辨識違憲審查標的。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法規、憲法修改條文都可以審查;行政處分(含一般處分)則不是審查標的。 理解審查界限:國會自律事項原則上不審查;政黨運作是否違法不屬憲法解釋;地方的委辦事項不能聲請司法院解釋。 理解人民聲請釋憲的效果、法院審查命令的權限,以及違憲定期失效時聲請人的救濟。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與大法官:機關職權不能混為一談 依憲法第77條,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都不是憲法所稱的最高司法機關。 依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依第79條,這些事項由大法官掌理。司法院的整體職權,不等於全部由大法官親自執行。公務員懲戒由懲戒法院依法審理,不是大法官的職權。 司法院得提出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這是司法院的憲法上職權。彈劾中央公務人員則屬監察院職權,不屬司法院。 二、大法官的主要職權 事項判斷重點 解釋憲法及違憲審查處理適用憲法發生的疑義,審查法律、命令等法規範有無牴觸憲法。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機關或法院對同一法令的見解歧異時,依法定要件聲請統一解釋。 憲法機關權限爭議國家最高機關之間,因行使職權發生的憲法上權限爭議。 總統、副總統彈劾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政黨違憲解散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聲請,憲法法庭審理。 地方自治保障依法定要件,處理地方自治權受侵害等憲法爭議。 現行制度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全部憲法訴訟案件。彈劾案、法律或命令是否違憲、解釋憲法、地方自治法規是否違憲,都由憲法法庭審理。舊制由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只有彈劾與政黨解散才組成憲法法庭。作答時應以現行制度為準。 三、彈劾、罷免與政黨解散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立法院負責提出,憲法法庭負責審理。大法官不能自行提出彈劾案。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由立法院提出,再交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罷免與大法官無關,憲法法庭不審理罷免。 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解散案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聲請,人民不能聲請。這種案件審查的是憲法上的危害。「政黨之運作有無牴觸法律」只是違法問題,不屬大法官解釋憲法的事項。 四、違憲審查的標的與界限 標的可否審查 法律可以,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法規命令可以。審查標的不限於法律,也包含命令。 行政規則(含函釋)可以。具有規範性者,可以成為審查標的。 自治法規可以。地方自治立法仍受憲法拘束。 憲法修改條文可以。釋字第499號曾審查修憲條文,並宣告其失效,修憲仍有程序及實質界限。 行政處分、一般處分不可以。這是個案的行政行為,不是法規範,應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國會自律事項原則上不屬審查範圍(釋字第342號)。屬於立法院內部議事自律的事項,應予尊重;只有在明顯重大瑕疵、牴觸憲法時,才例外受審查。 一般處分仍是行政處分,不能因為對象不特定,就當作法規命令。 五、地方自治爭議 依地方制度法,下列事項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或中央法規有無牴觸。因此,「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法律」也屬大法官權限範圍。 地方議會議決的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等有無牴觸。 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等。 委辦事項不在可聲請之列。委辦事項是中央交付地方辦理的事項,由委辦機關監督。委辦事項如有違背,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不聲請司法院解釋。 舊法所稱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也屬解釋憲法的事項。重點在於地方規範仍受憲法拘束。 六、人民聲請釋憲與法院的審查權 舊制下,人民聲請釋憲只能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不能請求大法官廢棄原判決。現行法另設裁判憲法審查:人民用盡審級救濟後,主張裁判本身違憲的,可依法聲請。但人民不能只因為不服判決,就聲請重新審判。 法院審理案件時,如認為法規命令違憲或違法,得在個案中不予適用,但不得宣告其違憲。宣告違憲屬大法官(憲法法庭)的權限。法院如認為應適用的法律違憲,應停止訴訟,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法令經宣告違憲但定期失效時,聲請人在期限屆至前,就可以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釋字第725號、第741號)。 違警罰法由警察機關裁決拘留、罰役,限制人身自由,曾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釋字第166號、第251號),後來由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宣告違憲的不是立法院、監察院或國民大會。 常考陷阱 「大法官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錯在提出者。彈劾由立法院提出,大法官只負責審理。 「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罷免」:錯在混淆彈劾與罷免。罷免由選舉人投票決定。 「人民可聲請政黨違憲解散」:錯在聲請人。聲請人是主管機關內政部,不是人民。 「政黨運作有無牴觸法律屬釋憲事項」:錯。這只是違法問題,不是違憲問題。 「公務員懲戒、彈劾公務人員屬大法官職權」:錯。懲戒由懲戒法院處理,彈劾屬監察院。 「行政處分、一般處分可聲請釋憲」:錯。行政規則、法規命令、自治法規、修憲條文才是審查標的。 「委辦事項違憲疑義可聲請司法院解釋」:錯。可以聲請的是自治法規、議會議決的自治事項、自治事項。 「國會自律事項屬大法官解釋範圍」:原則上錯。國會自律應予尊重,只有明顯重大瑕疵才例外審查。 「法院可宣告法規命令違憲」:錯。法院只能在個案中拒絕適用。 「違憲定期失效前,聲請人不得請求救濟」:錯。聲請人可以就原因案件提前請求救濟。 「彈劾以外的案件由大法官會議處理,不用憲法法庭」:屬舊制觀念。現行制度一律由憲法法庭審理。 記憶口訣 「立院提彈劾,憲庭來審判;罷免交選民,解黨內政請。」 「法、命、規則、自治、修憲可以審;處分、自律、委辦、政黨違法不審。」 「法院拒用不宣告,定期失效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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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宣告命令違憲 (B)統一解釋法律 (C)審理憲法機...
  2. 10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賦予大法官之職權? (A)解釋憲法 (B)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3. 13 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有受理立法院提出...
  4. 7司法院大法官之權限不包括何者? (A)統一解釋法令 (B)政黨違憲解散之審理 (C)副總統彈劾之審理 (D)公務人員之懲戒
  5. 複選題19 下列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何者應召開憲法法庭為之? (A)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B)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之解釋 (C)解釋...
  6. 45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違憲審查(B)統一解釋法律命令(C)總統、副總統之罷免(D)政黨違憲之解散
  7. 35.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權限範圍內之事項? (A)統一解釋法令(B)總統彈劾案之審理 (C)公務員之懲戒(D)自治法規是否牴觸...
  8. 12 下列地方自治之爭議,何者並非司法院得審查之標的? (A)自治法規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者 (B)中央機關委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