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英美法系重視判例法、伊斯蘭法系以宗教規範為基礎的區別。 認識大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以民法為核心、以債法為重點;英美法系則具有程序法優位的歷史特色,且未發展出債法的一般體系。 分清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的區分(大陸法系特色),以及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的區分(英美法系特色),避免混用兩大法系的特色。 以法律的文化來源區別固有法與繼受法,理解法律繼受不代表固有法完全消失。 掌握我國現行法制多數來自外國法制的影響,基本上屬於大陸法系。 核心觀念 一、法系:依共同傳統與制度特色分群 法系是依法律的歷史淵源、主要法源、思考方式及制度特色,對各國法律所作的分類。常見的法系包括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以及社會主義法系、印度法系、中華法系等。判斷時應看整體制度,不能只因某國制定法律,或法院參考裁判,就直接認定其法系歸屬。 比較項目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 其他名稱羅馬日耳曼法系、歐陸法系普通法系亦稱回教法系 主要法源特色以成文法為主,重視法典編纂,不成文法居次要地位以判例法為主要法源,但亦有成文法以伊斯蘭教規範為基礎,《可蘭經》為最重要法源 傳統體系特色以民法為核心、以債法為重點;重視實體法體系程序法優位;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未發展出債法一般體系宗教規範與法律規範密切結合(政教合一) 法院制度典型民事(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立歷史上區分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 代表或分布我國、日本、德國、法國等英國、美國等主要盛行於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 二、大陸法系:成文法典、民法核心、債法體系 大陸法系承襲羅馬法傳統,並融合日耳曼法的影響,故又稱羅馬日耳曼法系。其重視將法律規範整理成具有體系的成文法典。成文法居主要地位,不成文法通常退居補充或次要地位;但這不表示完全排除習慣、法理或法院裁判的作用。 其傳統法律學以民法為核心、以債法為重點。債法將契約、侵權行為等所生的權利義務,置於共同的概念架構下,發展出債之發生、效力及消滅等一般體系。這是與英美法傳統比較時的重要辨識點。 大陸法系傳統上重視實體法的概念與體系,也重視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在審判制度上,典型做法是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分立:民事、刑事事件由一般法院處理,行政訴訟則由行政法院處理。各國制度仍有差異,不能把典型特色理解成毫無例外的規則。 我國、日本及歐陸許多國家均以成文法典為主要制度架構,通稱為大陸法系。中華法系是我國傳統(固有)法制的稱呼,不能用來指稱我國現行制度;也不能因日本具有本國法制,就另選「日本法系」。 三、英美法系:判例、程序與衡平法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主要以判例作為法源,重視法院透過具體案件形成的法律原則及先例。重視判例法,不等於沒有成文法;英美法系國家同樣制定法律,成文法也是重要法源。 英美法的歷史發展與訴訟形式、救濟途徑密切相關,因此常以程序法優位描述其傳統特色。大陸法系則較著重先建立實體權利義務與抽象概念的體系。 英美法中有契約法、侵權行為法等領域,但傳統上未如大陸法系般,將它們統整成債法的一般體系。英美法系國家通常沒有契約法的成文法典,契約規範多由判例形成,但這不表示契約關係沒有法律規範。 英國歷史上曾區分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分別適用普通法與衡平法。衡平法為補充普通法救濟的不足而發展,並非行政法。現代法院組織可能已整合,因此應將這項區分理解為歷史與制度傳統。 相較之下,區別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是大陸法系的典型制度,不是普通法系的特徵;英美法系傳統上由同一法院體系審理涉及政府的爭議。 四、伊斯蘭法系:宗教與法律密切結合 伊斯蘭法系主要盛行於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以伊斯蘭教義及宗教規範為基礎。伊斯蘭教法稱為沙里亞(考題亦有譯為「沙爾」),用以規定穆斯林的行為舉止與生活秩序,並不只處理國家機關與人民間的法律關係。 《可蘭經》是最重要的法源,但不能因此說它是唯一法源。此一法系的傳統特色,在於宗教與法律密切結合、政教合一,所以「採政教分離立場」是錯誤的描述。至於個別國家的現行制度,仍可能結合其他法律傳統。 五、固有法與繼受法:看法律的文化來源 分類判斷標準辨識關鍵 固有法發源於本國文化,由自身歷史與社會生活形成本國文化、歷史傳統、民族精神 繼受法受到外國法制影響,經引進、參考或吸收而形成外國法制、參考外國立法、移植與調整 歷史法學派強調法律與民族歷史、文化及共同生活的關係,認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題幹若以此描述法律,或說法律發源於本國文化,應辨識為固有法。 固有法與繼受法是依文化來源分類;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依表現形式分類,實體法與程序法依規範內容分類,普通法與特別法依適用範圍分類,國內法與國際法依制定主體及適用對象分類。不同分類標準可以交錯存在,不能互相替代。 六、法律繼受與我國法制 立法的繼受,是參考外國法制及其經驗,制定本國法律。例如,我國現行民法制定時主要以德國民法(草案)為藍本,就是典型的法律繼受。重點是吸收外國法律經驗,不是法律漏洞、比例原則或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多數來自外國法制的影響,整體上以成文法為主,基本歸屬大陸法系。固有法的延續、法院判決的整理或大法官解釋,雖對法制發展有一定作用,但都不是我國現行法制的主要來源。 法律繼受應考量本國的社會、文化與制度需求,進行選擇及調整。繼受法可以與固有法並存,並不以完全消滅固有法為必要。 常考陷阱 「我國屬於英美法系、社會主義法系或印度法系」:錯。我國以成文法為主、不成文法居次,屬大陸法系。 「我國、日本及歐陸諸國屬中華法系或日本法系」:錯。以成文法典為主的法制通稱大陸法系;中華法系指我國傳統固有法制。 「大陸法系只有成文法」:錯在「只有」。以成文法為主,不代表排除其他法源或補充規範。 「普通法系國家並無成文法」:將重視判例誤寫為排斥立法;英美法系也有成文法。 「普通法系區別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這是大陸法系特色;普通法系的特色是區分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 「羅馬日耳曼法系以判例為主、程序法優先、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都是混入英美法系特色;應抓住成文法、民法核心與債法重點。 「普通法與衡平法就是民事法與行政法」:兩者分類意義不同;衡平法院不是行政法院。 「英美法沒有債法一般體系,所以沒有契約法」:未統整成一般體系,不代表欠缺契約法或侵權行為法;只是通常沒有契約法的成文法典。 「伊斯蘭法採政教分離」:錯。其特色是宗教與法律密切結合、政教合一。 「民族精神的產物是繼受法/成文法/特別法」:錯。歷史法學派所稱民族精神的產物,屬固有法。 「固有法一定是不成文法」:混淆文化來源與表現形式;固有法也可以成文化。 「法之繼受係將固有法完全消滅」:錯。繼受容許選擇、調整及並存,並應考量本國特殊情形。 「我國現行法制多數來自固有法延續、法院判決整理或大法官解釋」:錯。主要來自外國法制的影響。 記憶口訣 「大陸成文、民債核心、民行分院;英美判例、程序優位、普衡分院;伊法可蘭、政教合一。」 「本土生根是固有,民族精神也固有;外法吸收是繼受,德國民法為藍本;繼受須調整,固有可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