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子女姓氏的書面約定、未約定或約定不成時的戶政事務所抽籤,以及出生登記後變更姓氏的次數與法院宣告變更。 記住受胎期間為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並以「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判斷婚生推定。 熟記婚生否認之訴的權利人只有夫、妻、子女,期間為各自知悉起二年,子女另有成年後二年的規定。 理解非婚生子女從母姓、認領與撫育視為認領,以及認領效力溯及出生時、認領之訴無期間限制。 能依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判斷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的繼承地位。 核心觀念 一、婚生子女的姓氏:父姓、母姓均可約定 依民法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只要有書面約定並辦理登記,子女即可從母姓,不以母親無兄弟、只有一名子女或其他子女已從父姓為條件,也不是「一律從父姓」或「原則從父姓、例外從母姓」。口頭約定不符合法定方式。 父母未約定或約定不成時,應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並非當然從父姓,也不是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或由法院抽籤。 階段決定或變更方式次數限制 出生登記前父母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於戶政事務所抽籤屬最初姓氏決定 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成年後子女自行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有法定事由(如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請求法院,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由法院審酌 未成年前與成年後的變更,各有一次機會,不是一生合計只能變更一次。成年子女依此規定變更姓氏,無須再由父母共同約定。 另有法院宣告變更姓氏的途徑。例如父母離婚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離婚不會使子女自動改姓;題目若問此種變更的程序,應選法院宣告,不是公證人公證、檢察官同意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許可。 二、受胎期間與婚生推定 民法第1061條所稱婚生子女,是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判斷重點在受胎時的婚姻關係,不能只看出生時父母是否已結婚。 依第1062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但能證明受胎回溯在第181日以內或第302日以前者,以其證明所定的期間為受胎期間。因此,法定受胎期間可以證據推翻,並非絕對不能變動。 依第1063條,妻之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即使妻與其他男子發生關係所生,甚至已證實子女與丈夫沒有血緣,在婚生推定尚未經否認之訴推翻前,法律上的父親仍是丈夫。 作答時應分清生物學上的生父與法律上的父親。血緣證據不會使婚生推定自行消失;也不是「不確定須提確認之訴」或「看丈夫與生父誰先認領」來決定法律上的父親。受婚生推定的子女,生父在推定未被推翻前也無從認領。 三、婚生否認之訴:誰能提、何時提 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法定權利人為夫、妻、子女三者,夫或妻任一方均可單獨提起;妻即使是與他人生下子女的一方,也有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受婚生推定的子女本人同樣可以提起。 權利人起訴期間 夫或妻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 子女原則自知悉自己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 未成年時已知悉的子女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 期間看各權利人自己的知悉時間。子女的起算點不是父親或母親知悉的時間;夫妻的起算點也不是子女出生之時或知悉子女出生之日,更不是「出生後一年內」。婚生否認有二年期間限制,並非無期間限制。 僅因具有血緣或親屬身分,並不取得婚生否認權。因此,子女的生父、夫之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均不是法定的權利人;檢察官也不在其中。法院不能以保護子女利益為理由,依職權自行提起否認之訴。 四、非婚生子女的姓氏與認領 依民法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從母姓。未婚母親生下子女,生父不知去向且未認領時,出生登記應從母姓,無須抽籤,也不能由生母任意選擇生父或第三人的姓氏。經生父認領後,才得依婚生子女的規定,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 依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因此,生父已有撫育事實時,不能只因沒有另作認領表示,就否定法律上的父子女關係。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認領制度處理的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法律上親子關係的建立。 依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此項請求沒有起訴期間限制,不可套用婚生否認之訴的二年期間,也沒有「成年後兩年」「出生後七年」之類的限制。 五、認領效力與繼承地位 依第1069條,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的權利不因此受影響。經認領之訴勝訴確定而建立親子關係者,其效力同樣溯及出生時;不是從受胎時、起訴時或判決確定時才開始發生父子女關係。 經生父認領或因撫育而視為認領的非婚生子女,具有法律上的子女地位,得作為生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效收養的養子女,也具有法律上的子女地位。計算繼承人時,不能漏掉已認領的非婚生子女或養子女。 配偶得與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單純的女友或外遇對象則不因生下子女而取得繼承權。 身分是否為繼承人理由 配偶(妻)是配偶有相互繼承權 婚生子女是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 養子女是收養後與婚生子女相同 經認領或撫育的非婚生子女是視為婚生子女 外遇對象、女友否非配偶,生育不改變身分 例如,死者留下妻、一名婚生子女,以及一名與外遇對象所生、由死者撫育的非婚生子女,繼承人為妻、婚生子女與該非婚生子女,外遇對象不在其中。又如死者留下妻、二名親生子女、一名共同收養的養子女,及一名由其撫育而視為認領的非婚生子女,應計為五名繼承人。 常考陷阱 「受胎期間為180日至300日」「181日至300日」「180日至302日」:錯。法定數字是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兩端數字都要對。 「婚姻中出生就一定是婚生子女」:判斷關鍵是受胎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能只看出生時間。 「驗出沒有血緣,生父就是法律上的父親」「須看誰認領」:錯。受婚生推定者,法律上的父親仍是丈夫,須透過否認之訴推翻。 「只有丈夫能否認婚生」「受婚生推定之子女不得提起」:錯。夫、妻、子女均得提起;生父、夫之父母、曾祖父母及檢察官不在法定名單內,法院也不能依職權提起。 「否認之訴應於出生後一年內提起」「無期間限制」:錯。原則為各權利人自知悉非婚生事實起二年;子女未成年時已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 「子女的期間從父或母知悉起算」:錯。子女以自己知悉之時起算。 「子女原則從父姓,母無兄弟才能從母姓」「無約定時從父姓」:錯。父母可書面約定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於戶政事務所抽籤。 「約定不成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決定」「由法院抽籤」:錯。出生登記時的姓氏約定不成,是在戶政事務所抽籤。 「口頭約定姓氏即可」「成年前不得變更姓氏」:均錯。約定須以書面為之;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仍可書面約定變更一次。 「變更姓氏以二次、三次為限」「無次數限制」:錯。未成年前以一次為限,成年後子女自行變更也以一次為限。 「父母離婚後改姓須公證、檢察官同意或社福機關許可」:錯。應由法院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 「非婚生子女可由生母決定從生父或第三人之姓」:錯。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認領之訴也有期間限制」「認領效力自判決確定時發生」:均錯。認領之訴無期間限制,效力溯及出生時。 「非婚生子女不能繼承」「外遇對象可因生育而繼承」:均錯。前者看有無認領或撫育而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後者不因生育而成為配偶。 記憶口訣 「受胎一八一、三〇二;否認夫妻子,知悉算兩年。」記住受胎期間、婚生否認權利人及原則起訴期間。 「從姓先書面,不成戶所籤;未成、成年,各有一次變;離婚改姓找法院。」記住姓氏決定程序、兩階段的變更次數與法院宣告。 「非婚從母姓,撫育當認領;效力回出生,認領無期限。」將認領與婚生否認分開記憶,避免混用期間與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