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保安處分以行為人的危險性為基礎,目的在預防再犯、矯治行為人及維護社會安全,和以罪責為基礎的刑罰不同。 熟記刑法保安處分的類型: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訓誡不屬於刑法保安處分,它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處分。 精神障礙案件先判斷行為時的責任能力(不罰或得減輕其刑),再判斷是否符合監護要件。 監護適用於精神障礙者,強制治療適用於特定性犯罪者,兩者不可互換。 強制工作的重點:舊制在刑之執行前執行,期間3年,執行滿1年6個月後法院得免其執行,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性質屬剝奪(拘束)人身自由,相關規定已被司法院釋字第812號宣告違憲失效。 核心觀念 一、保安處分的性質與類型 刑罰針對行為人已實行的犯罪及其罪責。保安處分則著重行為人未來的危險性,透過教育、治療、監督等措施預防再犯。保安處分仍須有法律明文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刑法第1條後段規定「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所以這類保安處分也適用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保安處分類型主要對象與判斷重點 感化教育對象是未滿14歲而不罰者,或14歲以上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者,具教育、矯治功能。少年事件處理法另設有感化教育,須分清適用的法律體系。 監護對象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罰或減輕其刑者,以及瘖啞而減輕其刑者,且須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禁戒對象是施用毒品成癮者、酗酒以致犯罪者,須符合各該法定要件。 強制工作舊制令有犯罪習慣等行為人入勞動場所工作,相關規定已違憲失效。 強制治療限於刑法所列特定性犯罪的行為人,須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 保護管束以監督、輔導方式協助復歸社會,不以收容於機構為必要。可替代其他保安處分執行,也適用於緩刑、假釋期間。 驅逐出境對象是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的外國人。 訓誡不是刑法保安處分。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處分包括: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題目問「何者並非保安處分」時,訓誡是典型答案。感化教育、監護、保護管束都是刑法明定的保安處分。 二、精神障礙與刑事責任能力(刑法第19條) 判斷標準不是有沒有精神疾病診斷,也不是常不常住院,而是行為時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影響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控制能力)。 責任能力行為時的能力狀態法律效果 無責任能力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不罰(欠缺罪責,不成立犯罪)。 限制責任能力上述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 完全責任能力未達上述程度。依一般規定處罰。 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上述精神狀態的,例如故意喝醉後犯罪,不適用不罰或減輕的規定,學理上稱為「原因自由行為」。 三、監護的要件與執行(刑法第87條) 無責任能力而不罰者:依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限制責任能力或瘖啞而減輕其刑者:有上述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只要具備其一即可。不罰不等於不處遇:行為人雖然不能科以刑罰,仍可能因具有危險性而受監護。 四、監護與強制治療不可混用 刑法第91條之1的強制治療,只適用於犯特定性犯罪(如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的行為人,並須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精神障礙者犯殺人罪,即使有再犯危險,也應依第87條施以監護,不能施以強制治療。監護過程雖可能包含醫療,但法律名稱與要件仍是「監護」。 比較監護強制治療 對象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瘖啞而不罰或減刑者特定性犯罪行為人 是否限定罪名不限罪名(殺人、傷害等皆可)限定性犯罪相關罪名 危險要件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經鑑定、評估有再犯危險 五、強制工作(舊制)與違憲失效 舊刑法第90條規定,對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重點如下: 執行時點:於刑之執行前執行,不是服刑完畢後。 期間:3年。執行滿1年6個月後,認無繼續執行必要的,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1年6個月是「得免執行」的門檻,不是期間上限。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是刑罰(短期自由刑、罰金)的替代執行方式,不適用於保安處分。 性質:強制工作使受處分人長期收容於勞動場所,屬剝奪人身自由(刑法用語為「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不是單純「限制」人身自由。 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認為,刑前強制工作與刑罰的執行無明顯區隔,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等要求,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失效。所以現在不能因行為人多次竊盜、素行不良就宣告強制工作。作答歷屆試題時,仍要熟記上述舊制內容,才能判斷各選項的對錯。 常考陷阱 「訓誡是保安處分」:錯。訓誡是少年保護處分;感化教育、監護、保護管束才是刑法保安處分。 「精神異常、經常住院,所以一定不罰」:錯。要看行為時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 「限制責任能力應減輕其刑」:錯。法條是「得」減輕。 「無責任能力者不罰,就不能監護」:錯。不罰者仍可因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受監護。 「精神障礙者有再犯危險,得施以強制治療」:錯。應施以監護;強制治療限於性犯罪。 「強制工作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執行」:錯。舊制是刑前執行。 「強制工作期間以1年6個月為限」:錯。期間是3年,滿1年6個月後得免其執行。 「強制工作得易服社會勞動」:錯。保安處分不適用易刑。 「強制工作為限制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錯。應為剝奪(拘束)人身自由。 有「以上皆非」選項時:要逐一確認前面每個選項都錯,才能選它。強制工作題的執行時點、期間、易刑、性質四點常同時設陷阱。 記憶口訣 「感監禁工治管逐,訓誡不在保安列。」刑法保安處分七種: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訓誡屬少年保護處分。 「能力看當時,不能則不罰;顯減得減刑,危險就監護。」先判斷行為時的責任能力,再判斷有無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性犯才治療,精障用監護。」強制治療只用於性犯罪;精神障礙者不論犯什麼罪,都是監護。 「工在刑前三年整,年半得免不易刑,剝奪自由已違憲。」強制工作:刑前執行、期間3年、滿1年6個月得免執行、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屬剝奪人身自由、經釋字第812號宣告違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