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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遷徙與入出境自由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3
居住遷徙與入出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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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憲法第10條保障居住及遷徙自由:設定住、居所屬居住自由;遷徙、旅行、出境及入境屬遷徙自由。 限制居住遷徙自由須符合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不是只能由立法院制定法律直接限制,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也可以作為依據。 入境制度應區分有戶籍國民、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只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持有我國護照不等於在臺設有戶籍。 比例原則要求手段適當、侵害最小且利益均衡。限制出境、管收、收容、報考資格限制、行政裁罰及集會管制,都須遵守比例原則。 辨認基本權要看措施實際限制的內容,不能只看「住居」、公務人員或入出境等表面用語。 核心觀念 一、居住自由與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 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依大法官解釋,居住自由包括人民選擇、設定住所及居所的自由;遷徙自由則包括人民遷徙、旅行,以及出境、入境的權利。兩者都在保障人民自主安排生活空間與行動。考題常要求判斷某項措施主要涉及哪一種自由。 措施或行為主要涉及的基本權判斷理由 選擇、設定住所或居所居住自由決定在哪裡居住生活。 法院對交保被告限制住居遷徙自由主要限制被告離開一定地域、自由移動的權利。 欠稅人或欠稅公司負責人遭限制出境遷徙自由限制跨越國境的移動,不是拘束身體的人身自由。 要求特定公務人員不得赴國外旅遊遷徙自由直接限制出國旅行;不會因為受限制者具公務員身分,就改成服公職權問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的規範遷徙自由規範人民入出國境、居留與定居。 逮捕、拘禁、管收或收容人身自由直接拘束或剝奪身體自由,應檢驗憲法第8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主要涉及遷徙自由。其中如有收容等拘束身體的措施,則另外涉及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 二、限制居住遷徙自由的憲法要求 居住遷徙自由並非絕對不得限制。國家基於憲法第23條所列目的,可以限制這項自由,但必須同時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不等於一律排除命令。限制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也可以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補充。授權是否夠明確,依限制的內容與強度判斷。 例如釋字第443號解釋指出,限制役男出境涉及遷徙自由,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規定。未經法律授權,只以施行細則限制,違反法律保留。由此可知,正確答案的方向有兩個: 行政機關不能沒有法律依據就自行限制。 也不是「只能由立法院制定法律」才能限制。 三、入境權與戶籍身分的區別 釋字第454號及第558號解釋指出,國民入境居住的權利,得依有無臺灣地區戶籍而容許合理差異的規範。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有隨時返回本國的權利,國家不得要求其入境須經許可。入出國及移民法也明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不須許可」不代表可以免除證照查驗,也不代表出境絕對不受其他法定限制。例如依法限制出境的情形,仍可能被禁止出國。 身分類別入境制度的判斷重點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出境後有權隨時返回,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如僑居國外者)即使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入國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外國人即使經許可永久居留,也不因此取得與有戶籍國民相同的自由入境權。 大陸地區人民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進入臺灣地區須經許可;長期居留不等於取得有戶籍國民身分。 四、比例原則的三層檢驗 行政程序法第7條將比例原則分為三個子原則: 適當性: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衡量性(狹義比例原則):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行政執行法第3條規定,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這正是比例原則在行政執行上的具體化。 五、比例原則的常見適用情境 欠稅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為確保稅捐徵收。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對欠稅人的財產採取保全處分,在此之前財政部不得函請限制出境。理由是應先使用對人民自由侵害較小的手段,這是比例原則(必要性)的要求。 行政執行管收:依釋字第588號解釋,管收直接剝奪人身自由。義務人經命報告財產狀況而不為報告,就可聲請法院裁定管收,這項規定已逾越限制人身自由的必要程度,與憲法不符。有法院裁定程序,不代表實體要件當然合憲。 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收容:依釋字第710號解釋,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暫予收容未設期限,不符合「迅速將受收容人強制出境」的目的,並有導致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違反比例原則。 軍事學校報考資格:依釋字第715號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未區分犯罪性質、情節輕重及與職務的關聯,一律排除,限制過度,涉及服公職權,違反比例原則。 裁罰裁量:法定罰鍰有一定範圍時,機關仍須依個案情節決定金額。若未說明理由,不分節目名稱、播出時間、廣告則數多寡,一律科處最高額,屬未依個案衡量、手段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集會遊行管制: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因此主管機關享有裁量權。行使裁量時應注意下列幾點: 應維護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 警告、制止、命令解散屬行政處分,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 應依違法情節,按比例原則由輕而重選擇手段。 不能一有違法情事,就為了維護公權力權威而逕命解散。 六、人身自由相關解釋補充 強制抽血:依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肇事駕駛人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時,警察得將其強制移送醫療機構抽血檢測的規定,欠缺相關要件與程序保障,違憲。 刑前強制工作:依釋字第812號解釋,對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不分犯罪型態與情節,一律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違憲。 司法機關的範圍:依釋字第392號解釋,憲法第8條第1項所稱「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但同號解釋也認為,羈押權應由法院行使,檢察官不得羈押。 常考陷阱 「居住遷徙自由僅得以立法院制定法律限制」:錯誤。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也可以作為限制依據。 「限制住居就是居住自由」:不要只看名稱。交保被告受限制住居,主要涉及遷徙自由。 「限制出境是人身自由」:限制出境是限制跨境移動,屬遷徙自由;拘束身體(逮捕、管收、收容)才是人身自由。 「公務人員不得出國就是服公職權」:應看直接受限制的行為。赴國外旅遊屬遷徙自由。 「持中華民國護照即可隨時自由入境」:錯誤。僑居國外的無戶籍國民入國仍須許可;永久居留的外國人、長期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也一樣須經許可。 「入境居住權不得因戶籍有無而差別對待」:錯誤。大法官認為可以依有無戶籍作合理差異規範。 「保全處分前不得限制出境,是基於法律保留或公益原則」:關鍵在「先用侵害較小的手段」,屬比例原則。 「不報告財產即可管收,並未違憲」:錯誤。釋字第588號認為這已逾越必要程度。 「收容未設期限,違反法律明確性或法律保留」:題目若強調「不符迅速強制出境之目的」及「過度剝奪身體自由」,答案是比例原則。 「曾受刑之宣告不得報考,違反平等原則」:釋字第715號的判斷關鍵是一律排除、限制過度,屬比例原則。 「一律裁處最高額,違反不當聯結禁止或法律優位」:不分情節一律從重,是裁量手段過當,屬比例原則。 「為維護公權力權威,得逕命解散」:錯誤。有裁量權不等於可以不經衡量就採最強烈手段。 「為保全證據即可強制抽血」「有犯罪習慣即可一律刑前強制工作」:兩者都已被宣告違憲。 「司法機關不包括檢察機關」:錯誤。憲法第8條第1項所稱司法機關包括檢察機關。 記憶口訣 「住看設定,遷看移動;出入看戶籍,限制看比例。」 「有助、最少、不失衡」:依序記住適當性、必要性與衡量性。遇到題目出現「一律」「逕行」「未設期限」「不分情節」「最高額」等字眼,優先想到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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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8.法院對交保之被告予以限制住居之處分時,其主要是涉及憲法何種基本權利之保障? (A)居住自由 (B)言論自由 (C)遷...
  3. 30.入出國及移民法主要是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訴訟權 (B)言論自由 (C)遷徙自由 (D)結社自由
  4. 4. A 公司欠稅三百萬元,其負責人B 遂遭主管機關予以限制出境,請問此係對B 的何種基本權利為限制?(A)遷徙自由(B)人身自由(C)居...
  5. 行政機關要求特定職位之公務人員不得赴國外旅遊,對這些公務人員而言,涉及憲法何種基本權利之保障? (A)服公職權 (B)應...
  6. 19 下列何者出境後,有權隨時進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無須經許可? (A)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 (B)凡是持有中華民國護...
  7. 29 稅捐稽徵機關對欠稅人之財產為保全之處分前,財政部不得函請主管機關限制欠稅人出境,主要係基於下列何種一般法律原則? (A)...
  8. 13 依歷年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關於人身自由之憲法上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肇事汽車駕駛人無法實施吐氣酒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