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清楚正犯與共犯。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都是「正犯」。現行刑法所稱「共犯」只包含教唆犯、幫助犯。 共同正犯的核心是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不必每個人都親手完成構成要件。實務也承認共謀共同正犯。 利用不知情或欠缺責任能力的「人」當工具,幕後者是間接正犯。利用動物或器械犯罪,則是直接正犯。 正犯與幫助犯的區分要同時看兩件事:參與意思(自己犯罪或幫助他人),以及參與行為(構成要件行為或構成要件以外行為)。 行政罰上,數人故意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依各人情節分別處罰,不套用刑法幫助犯。 核心觀念 一、正犯與共犯:先建立分類 正犯是以自己犯罪的地位實現犯罪之人,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及共同正犯。共犯(狹義共犯)則只有教唆犯與幫助犯,二者都是依附於正犯的參與型態。所以「共同正犯」名稱雖然有「共同」二字,性質上仍屬正犯,不是共犯。間接正犯也不屬於共犯。 類型歸類判斷重點 直接正犯正犯自己直接實行犯罪,包括使用動物、器械作為工具。 間接正犯正犯利用「他人」作為工具,透過支配他人的行為實現犯罪。 共同正犯正犯二人以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實現犯罪。 教唆犯共犯使原本沒有犯罪決意的人產生犯意,並進而實行犯罪。 幫助犯共犯以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提供物質或精神上的助力。 相關條文如下: 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29條規範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 第30條規範幫助犯,其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不是一律必須減輕。 另外要分辨同時犯:數人同時對同一對象犯罪,但彼此沒有犯意聯絡,各自依自己的行為負責,不是共同正犯。 二、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犯意聯絡是參與者之間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有以下特點: 可以事前協議,也可以在犯罪進行中才形成(事中協議)。 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合致。 因此,「必須事先約定」「必須以明示方式聯絡」都是錯誤說法。 行為分擔不要求每個人都親手完成構成要件行為。依共同計畫分工時,以下角色在共同犯意下都是共同正犯,不因沒有親手下手就只論幫助犯: 有人下手開槍、刺殺、入屋行竊。 有人抱住、壓制被害人。 有人堵門防逃、在外把風、開車接應。 共同正犯具有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特性。在共同犯意範圍內,各人雖只分擔部分工作,仍須對共同實現的整體結果負責。例如: 入屋者竊得財物,在外把風者同樣成立竊盜既遂的正犯。 抱住被害人讓同夥刺殺者,同樣成立殺人罪。 但責任仍以共同犯意所涵蓋的範圍為界,同夥逾越原計畫的部分,其他人不當然負責。 著手與未遂的判斷也是一體的。共同正犯中只要一人著手實行,其他共同正犯也同時進入著手階段。若結果未發生而該罪處罰未遂,全體至少論以未遂。 三、共謀共同正犯與實務判斷標準 實務(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承認共謀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參與同謀者均為共同正犯,不因沒有親自到場實行就排除正犯責任。 實務區分正犯與幫助犯,兼採「意思」與「行為」兩個標準: 參與意思參與行為結論 以自己犯罪的意思構成要件行為正犯 以自己犯罪的意思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正犯(例如依共謀把風、接應) 以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構成要件行為正犯 以幫助他人犯罪的意思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幫助犯(唯一的幫助犯情形) 換句話說,只有「幫助意思+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才是幫助犯,其餘三種情形都是正犯。 實務對共同正犯還有兩項限制: 過失犯不成立共同正犯,因為過失犯無從有犯意聯絡,應分別判斷各人的過失責任。 有責任能力人與無責任能力人共同犯罪,不成立共同正犯,而是由有責任能力人成立間接正犯。 四、間接正犯:利用「人」作為工具 間接正犯的核心是幕後者支配犯罪,前台者只是被利用的工具。前台者通常因不知情而欠缺故意,或因無責任能力而不成立犯罪。幕後者則以正犯論,不是教唆犯或幫助犯。典型例子如下: 廚師把下毒的餐點交給不知情的服務生端給客人:廚師成立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利用不知情的搬家工人搬走他人財物:幕後者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工人不成立犯罪。 把偽幣交給不知情的人代為購物:幕後者成立行使偽造貨幣罪的間接正犯。 認定罪名時,要看幕後者透過工具實現的是什麼犯罪。持偽幣購物,重點在「行使」。不能因為有「交給別人」的動作就選交付偽造貨幣罪,也不能因為貨幣已被他人偽造,就推論是偽造貨幣罪的幫助犯。 公務員已向廠商要求賄款,再利用不知情的配偶前往收取: 公務員成立收受賄賂罪的正犯。 配偶不知情,不成立犯罪,既不是幫助犯,也不是共同正犯。 利用動物則不同。放狗咬傷他人時,狗只是犯罪工具,行為人屬傷害罪的直接正犯。狗不是「人」,談不上教唆狗犯罪,也不是間接正犯。 五、教唆、幫助與身分犯 教唆與幫助的分界,在於對方原本是否已有犯罪決意: 使原無犯意者產生犯意並實行犯罪:教唆犯。 使原已有犯意者堅定犯罪決心:幫助犯(精神上幫助)。 明知他人想殺人而提供刀械:提供者為殺人罪的幫助犯(物質上幫助),下手者為正犯。 非公務員可以與公務員成立收賄罪的共同正犯。依刑法第31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前提是無身分者知情並參與;如果不知情,就不成立犯罪。 六、行政罰的共同違規:分別處罰 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行政罰不區分正犯與幫助犯,因此: 配偶一方非法仲介外勞,另一方幫忙運送外勞,兩人應分別處罰。 不是擇一處罰。 不以刑法幫助犯論處。 也不對他方的罰鍰負連帶責任。 常考陷阱 「共同正犯屬於共犯」「共犯包括間接正犯」:錯。共犯只有教唆犯、幫助犯;共同正犯、間接正犯都是正犯。 「沒親手實行構成要件,只能算幫助犯」:錯。依共同計畫把風、堵門、接應、抱住被害人,都是共同正犯。 「犯意聯絡須事前、明示」「不包括默示合致」:錯。事中形成、默示合致都可以。 「實務不承認共謀共同正犯」:錯。實務承認共謀共同正犯,不承認的是過失共同正犯。 「一人著手,其他人另行判斷是否著手」:錯。一人著手即全體著手,其他共同正犯至少論以未遂。 「不知情者動手,所以幕後者是教唆犯、前台者是幫助犯」:錯。幕後者是間接正犯,不知情者通常不成立犯罪。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共同正犯」:錯。這是間接正犯。 「放狗咬人是間接正犯或教唆犯」:錯。利用動物是直接正犯。 「強化他人已有的犯意是教唆」:錯。這是幫助犯;讓原本無犯意者產生犯意,才是教唆。 「以幫助意思實行構成要件行為,是幫助犯」:錯。只要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就以正犯論。 「非公務員不能成立收賄罪的共同正犯」:錯。依刑法第31條,可以成立。 「夫妻共同違規,擇一處罰或負連帶責任」:錯。依情節分別處罰。 記憶口訣 「正犯三兄弟:直接、間接、共同;共犯兩姊妹:教唆、幫助。」 「共同看聯絡分工,一人著手全體著手;間接看工具支配,人作工具才間接。」 「幫助意思加要件外,才是幫助犯;無意生意是教唆,有意加強是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