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休息、例假與休息日的區別,以及國定假日的範圍。 理解工資給付原則、平均工資的計算方式、休假日出勤工資,以及各類請假是否給薪。 辨別主管機關、童工年齡、技術生保護規定,並掌握年資合併與資遣費要件。 熟記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條件、退休金請求時效,並區分勞退舊制「退休準備金」與新制「個人專戶」。 認識積欠工資的受償順位,以及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的性質。 核心觀念 一、主管機關與工時基本架構 《勞動基準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不是內政部,也不是青年輔導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每兩週84小時」是過去的規定,已不是現行的一般標準。依法實施彈性工時者,須另依其要件判斷。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法律並未規定原則上必須排在星期六、星期日。例假原則上不得使勞工工作;休息日則得依法安排出勤,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採輪班制,或工作具有連續性、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雇主延長工時,原則上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時原則上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經法定程序同意,得提高至每月54小時,但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僱用30人以上者,並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二、工資給付與平均工資 工資原則上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在臺灣即以新臺幣給付。勞雇雙方得約定一部分以實物給付,但實物須適合勞工及其家屬的需要,且價值應公平合理。不得以全部實物給付工資。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得依其規定或約定辦理。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 ÷ 該期間總日數。 工作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工作期間計算。 分母是該期間的日曆總日數,不是實際出勤日數。 依法應排除的期間及工資,另依規定扣除。 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酬者,另有平均工資的最低保障。 平均工資不是「整個任職期間」的平均,不是「挑薪資最高的6個月」計算,也不是依職類薪資調查報告估算。 三、國定假日、休假出勤工資與請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屬應放假之日;元宵節不屬應放假之日。 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的工資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休假日出勤未滿8小時,原則上仍以1日計,加發1日工資。以每小時工資150元、每日8小時為例: 1日工資為 150 × 8 = 1,200元。 休假日本來就照給的1日工資為1,200元。 出勤後再加發1日工資1,200元。 當日工資合計 2,400元。 月薪制勞工的月薪通常已包含休假日的1日工資,因此另外加發1,200元。不能只按「3小時 × 150元」或「3小時 × 150元 × 2」計算。 情形工資與判斷重點 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給;經勞工同意出勤,工資加倍發給。 休息日出勤適用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規則,不能直接套用休假日加倍工資。 事假因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14日;雇主無須給付工資。 公傷病假因職業災害致傷病,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不受一般病假日數限制;雇主依職災補償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屬應給付工資的情形。 產假分娩前後停止工作8星期;受僱滿6個月者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特別休假依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的年資計算: 滿6個月、未滿1年:3日 滿1年、未滿2年:7日 滿2年、未滿3年:10日 滿3年、未滿5年:每年14日 滿5年、未滿10年:每年15日 滿10年以上: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四、童工與技術生保護 童工是指15歲以上、未滿16歲的受僱從事工作者。童工不等於所有未滿18歲的勞工,也不是12歲或14歲起算。 童工每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童工例假日不得工作。 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未滿18歲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 雇主僱用未滿18歲者,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 技術生的保護規定如下: 雇主原則上不得招收未滿15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技術生訓練契約須以書面訂立。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的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4人者,以4人計。 五、年資與資遣費 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自受僱當日起算。受同一雇主調動的年資,應合併計算。 以下情形,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3個月即訂定新約。 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即繼續履行原約。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其工作年資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雇主依第11條(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等)資遣勞工者,勞工得請求資遣費。以下情形不得請求資遣費: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 勞工自願辭職。 勞工因第12條情形被雇主終止契約。 勞工依第15條終止契約。 但勞工因雇主違法而依第14條終止契約,仍得請求資遣費。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3年者,勞工得於屆滿3年後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這種終止屬第15條情形,不得請求資遣費。 六、退休條件、制度與時效 類型法定條件 自請退休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可:(1)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2)工作25年以上(無年齡限制)(3)工作10年以上且年滿60歲 強制退休原則上須有下列情形之一:(1)年滿65歲(2)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擔任具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者,65歲的年齡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退休金請求時效勞工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屬舊制,由雇主按月提撥、以專戶存儲,不是勞工個人帳戶制。勞退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兩者不可混淆。 舊制退休基金有法定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的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 退休準備金的提撥,與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勞工投保並負擔部分保費,是兩種不同的義務,二者並行,須各自履行。 考題中「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的敘述,是依當時條文出題,屬正確的敘述;現行組織雖已調整,作答時不要把它當成錯誤選項。 七、積欠工資與職業災害補償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的情事時,勞工的下列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同一順位,按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的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的工資,未滿6個月的部分。 依法應給付的退休金。 依法應給付的資遣費。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負補償責任。這是無過失責任,不以雇主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也不是推定過失責任。補償內容包括: 必要的醫療費用。 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失能補償。 死亡時,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以及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常考陷阱 「週休二日原則上為星期六、星期日」:錯。法律只要求每7日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並未指定星期幾。 「每兩週原則上不得超過84小時」:錯。這是舊規定;現行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 延長工時的上限: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1日上限是12小時,不是10、11或13小時。 「元宵節屬第37條應放假之日」:錯。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才是應放假之日。 「休假日做幾小時,就只算幾小時」:錯。休假日出勤未滿8小時仍以1日計,照給1日工資之外,再加發1日工資。 「事假工資照給」:錯。特別休假、產假、公傷病假屬應給工資的情形,事假則無須給付工資。 「工資得以全部實物給付」:錯。只能約定一部分以實物給付。 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以「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為準。「任職全期」「薪資最高6個月」「職類薪資調查」都是錯誤寫法。 童工年齡:童工是15歲以上、未滿16歲。「未滿18歲」「14歲以上」「12歲以上」都是錯誤寫法。 技術生規定:「得招收滿12歲之人」「契約不需書面」「得酌收訓練費用」都錯。正確的是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滿4人以4人計。 「工作年資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錯。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前後契約間隔未滿3個月、改組轉讓留用者,年資應合併或繼續承認。 「特定性定期契約逾3年,勞工屆滿3年後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資遣費」:錯。勞工得預告終止契約,但不得請求資遣費。 「年滿60歲雇主得強制退休」:錯。強制退休原則上為65歲。「工作10年、年滿55歲」「工作15年、年滿50歲」都不是自請退休條件;工作25年以上則無年齡限制。 退休金請求時效:5年,不是6個月、2年或15年。 「退休準備金以勞工個人帳戶制提撥」:錯。這是混淆了勞退新、舊制。 積欠工資的優先受償範圍:未滿6個月的部分,不是1、2或3個月。 職災責任的性質:屬補償責任,不是過失、推定過失或故意責任。 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是勞動部,不是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地方主管機關。 記憶口訣 工時「日八、週四十、合計十二;連四休半」: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每日最多12小時,連續工作4小時至少休息半小時。 假日加班「未滿八小時也算一天,一天變兩天」:時薪150元,就是 150 × 8 × 2 = 2,400元。 請假「特、產、公傷有錢領,事假沒錢」。 自退「十五五五、二五不限、十年六十」;強退「六五」;請領「五年」。 「童工十五到未十六;技術生四分一,不足四算四」。 「積欠工資六個月,平均工資前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