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工資的認定與給付原則:法定通用貨幣、全額、直接給付;實物給付只能是部分,不能全部。 熟記平均工資的「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期間總日數」,並區別平均工資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辨認積欠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的保障範圍,以及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合計的每日上限(十二小時)。 區分國定休假日與休息日,理解休假日出勤的加倍工資計算。 熟記自請退休、強制退休的條件,以及職業災害的無過失補償責任。 核心觀念 一、工資的意義與給付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以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判斷重點是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不能只看雇主使用的名稱。 依第22條,工資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在臺灣原則上就是新臺幣。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分以實物給付;實物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需要。因此,法律容許的是符合條件的部分實物給付,不是全部以實物代替。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全額」是不得任意扣減,「直接」是以勞工為給付對象。另依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平均工資:以事由發生前六個月為基準 依第2條,平均工資原則上是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的金額。這是平均每日工資的概念,分母原則上是期間的曆日總數,不是實際出勤日數。 情形計算方式 工作滿六個月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該期間總日數。 工作未滿六個月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工作期間總日數。 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酬依前述方式算出的平均工資,如低於「該期間工資總額÷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的60%,以該60%計。 計算期間尚有法定排除事項。例如,發生計算事由的當日、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以及依法請普通傷病假等特定期間,其日數與工資依規定不列入計算。遇到此類題目,應先確認排除期間,再計算。 平均工資不是任職以來的平均,也不是挑薪資最高的六個月,更不是直接套用政府公布的職類平均經常性薪資。它常用於資遣、退休及職災補償等法定給付;加班費則須注意「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等不同計算基礎。 三、積欠工資的優先受償 依第28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情事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屬於未滿六個月部分的工資,列入特別保障範圍。 現行規定並將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的退休金,以及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的資遣費,一併納入保障。這些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同順位,按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題目若問「積欠工資未滿幾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答案是六個月;若考清償順位,則不能誤認一定優先於所有擔保物權,而是與第一順位擔保物權同順位、按比例受償。 四、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 依第30條,一般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依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一般延長工時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採每月不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的安排。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者,採此安排須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題目若只問正常與延長工時合計的每日上限,直接掌握十二小時。 五、休假日與出勤工資 依第37條及相關放假規定,應放假的節日包括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元宵節並非法定應放假之日。民俗節慶不當然都是勞動基準法上的休假日。 依第39條,法定休假日工資應照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對原約定正常工作日為八小時的勞工,休假日出勤即使未滿八小時,原則上仍須另加發一日工資。 例如,以每小時工資150元、正常一日八小時計算,一日工資為1,200元。休假日出勤三小時,原休假日工資1,200元照給,再加發1,200元,當日工資合計2,400元。若是月薪制,原本的一日工資通常已包含於月薪,因此實際另外加發的是1,200元。 此處的「休假日」不能與每週的「休息日」混用;休息日出勤另依第24條計算。題幹若使用「平均時薪」,只是提供每小時工資的計算數值,不可直接當成法定平均工資。 六、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 類型法定條件 自請退休:第53條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或工作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 強制退休:第54條年滿六十五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自請退休三組條件擇一符合即可;其中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沒有年齡限制。工作年資原則上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依法應併計者另依規定處理。 強制退休年齡原則為六十五歲,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的勞工,事業單位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雇主不能自行任意降低。 七、職業災害:雇主負補償責任 依第59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應依法負擔醫療、工資、失能或死亡等補償。題目所稱「殘廢」,現行條文已改用「失能」一詞。 這是無過失補償責任,不以雇主有故意、過失或重大過失為必要,也不是先推定雇主有過失再容許其反證。職災補償與民事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應分開判斷。 常考陷阱 「工資得以全部實物給付」:錯。僅得在法定條件下,於勞動契約訂明部分實物給付;以新臺幣給付、全額給付、直接給付則都是正確敘述。 「平均工資以任職期間全部、或薪資最高的六個月計算」「依職類薪資調查報告計算」:錯。以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 「積欠工資三個月或一個月內優先受償」:錯。數字是未滿六個月部分,前提是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 「正常加延長工時一日上限十小時或十一小時」:錯。合計上限是十二小時;十二小時不是單純「加班時數」的上限。 「休假日做三小時,只付三小時的工資或兩倍」:錯。休假日出勤應加發一日工資,題目問當日應給付總額時,是原一日工資加上加發一日工資。 「元宵節是應放假之日」:錯。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才是。 「年滿六十歲雇主得強制退休」:錯。強制退休年齡為六十五歲。 「工作十年且五十五歲」「工作十五年且五十歲」得自請退休:錯。正確配對是十五年配五十五歲、十年配六十歲、二十五年不問年齡。 「職災雇主負推定過失或故意過失責任」:錯。雇主負的是無過失的補償責任。 記憶口訣 「平均前六、欠薪六;正常八、合計十二。」平均工資看事由發生前六個月,積欠工資保障未滿六個月部分;正常工時每日八小時,連同延長工時一日最多十二小時。 「十五配五五、十年配六十、二五不問歲;強退六十五。」前半記自請退休三組條件,後半記強制退休年齡。 「休假上班,一天照給再加一天。」休假日出勤,不論做幾小時,當日總額原則為兩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