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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減刑與少年保護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03
年齡減刑與少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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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阻卻違法」「阻卻罪責」與「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看到「不罰」就認為理由相同。 熟記年齡界線:未滿十四歲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得減輕其刑;未滿十八歲及滿八十歲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掌握依法令、上級命令、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的要件,並分辨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區別一般量刑、酌量減輕、免除其刑及法定加減,熟記加減幅度與先後順序。 核心觀念 一、犯罪成立與「不罰」的不同理由 犯罪通常依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依序判斷。符合構成要件,不一定違法;具有違法性,也不一定具有罪責。因此阻卻違法事由不等於阻卻罪責事由。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事由 法定阻卻違法刑法明文規定,行為在法律上受到容許依法令之行為、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超法規阻卻違法刑法未明文,由學說實務承認被害人承諾(同意)、義務衝突 阻卻罪責行為仍違法,但不能責難行為人未滿十四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違法或欠缺控制能力;欠缺期待可能性屬超法規阻卻罪責 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罪仍成立,只調整刑罰效果防衛過當、避難過當、中止犯、自首、瘖啞人、年齡減刑等 欠缺期待可能性屬罪責層次,不是阻卻違法;中止行為是刑罰減免規定,也不會使原先行為合法;原因自由行為是處理自行招致精神障礙狀態的責任問題,同樣不是阻卻違法事由。 二、年齡、精神狀態與少年保護 行為時年齡刑事責任及刑罰限制 未滿十四歲不罰,屬阻卻罪責(無責任能力),不成立犯罪。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得減輕其刑;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不因年齡本身而減刑(十九歲、六十五歲、七十歲都不適用)。 滿八十歲得減輕其刑;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刑法第十八條的年齡減刑是「得」減輕;第六十三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的限制則是強制規定,法院沒有裁量空間。所以十七歲者即使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也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仍可宣告有期徒刑,例如十五年有期徒刑。 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稱少年,為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十二歲者持刀傷人,因未滿十四歲而無罪(不負刑事責任),但仍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受保護處分,包括感化教育。感化教育不是刑罰,所以「不成立犯罪」不等於「不能施以保護處分」。 刑法第十九條須同時檢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與「對辨識、控制能力的影響」: 行為時因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不罰,屬阻卻罪責。 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 上述狀態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不適用前述不罰或減刑規定,即原因自由行為。 法條沒有「有精神障礙即免除其刑」的規定。刑法第二十條另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既非一律不罰,也不是阻卻違法事由。 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例如人民依法逮捕現行犯、制伏持刀行兇者並加以逮捕。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因此不是「凡依上級命令的任何職務行為」都不罰,奉命將已逮捕的逃犯立即槍決,顯然不能免責。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重點在「正當」,例如醫師依醫療規範開刀割盲腸。法條用語是「業務上」,不是「義務上」。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避難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典型如火場中打破鄰居窗戶逃生、火災時逕行使用鄰居滅火器、為避免嚴重傳染病傳染而強制病患穿戴隔離裝備。 正當防衛針對人的「不法侵害」;緊急避難針對「緊急危難」,危難也可能來自火災、疾病等。緊急避難的法益只列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不包含隱私、名譽。避免自己危難的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防衛過當、避難過當都只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罪仍成立,不是阻卻違法,更不是「不罰」。 四、超法規阻卻違法與實質違法性 被害人承諾(同意)、義務衝突屬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刑法沒有明文。被害人承諾須以被害人可處分的法益為限,例如普通傷害在符合要件時可阻卻違法;但生命法益不能任意處分,所以受囑託殺人、因謀為同死而加工自殺,不能主張阻卻違法。 欠缺可罰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侵害法益程度極為輕微,在社會通念上尚不值得以刑罰處罰,屬欠缺實質違法性。實務常舉擅摘他人花園內一朵花為例;這與罪責原則、信賴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無關。 父母懲戒子女是否成立犯罪,是看懲戒權能否正當化該行為,應在違法性階層檢驗;不能僅憑親子關係就認為任何懲戒或傷害均合法。 另須注意:刑法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因此「不知法律者,不罰」是錯誤敘述。 五、量刑、酌量減輕與免除其刑 刑法第五十七條以行為人的責任為量刑基礎,審酌一切情狀,如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關係、違反義務程度、所生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第五十八條科罰金時,另須審酌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所得利益指實際因犯罪所得,不包括犯罪行為後可能得到的利益。 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須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實務要求須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不是行為人主觀上的感受。依第六十條,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 第六十一條就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所列財產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依第五十九條減輕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恐嚇危害安全罪法定刑在此範圍內,所以有免除其刑的可能。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六、刑之加減方法 規則必記內容 死刑不得加重;減輕者,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最高度與最低度有期徒刑、罰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拘役:僅加減其最高度。 多種主刑有二種以上主刑者,加減時併加減之。 多次加減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兼有加重與減輕先加後減;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零頭因加重、減輕而有不滿一日之時間或不滿一元之額數者,不算。 常考陷阱 「滿六十五歲、七十歲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十九歲得減輕其刑」:錯。高齡界線是滿八十歲,少年界線是未滿十八歲;十歲則根本不罰。 「十七歲殺父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錯,第六十三條強制禁止,只能處有期徒刑。 「十二歲傷人:有罪但不可罰」「無罪所以不可感化教育」:錯。未滿十四歲是無罪,但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以感化教育。 「未滿十四歲不罰是阻卻違法」:錯,是阻卻責任。 「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免除其刑」:錯。能力喪失是「不罰」,顯著減低是「得減輕」,且須看行為時能力,不是只看診斷。 「瘖啞人行為是阻卻違法事由」:錯,只是得減輕其刑。 「防衛過當不罰」「避難過當屬阻卻違法」:錯,過當只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為避免他人隱私之緊急危難」:非刑法明定,緊急避難只保護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明知上級命令違法仍執行,亦不罰」「公務員凡依上級命令之任何職務行為均不罰」:錯,明知違法不在此限。 「義務上之正當行為」:法條是「業務上」正當行為,「義務上」是混淆用字。 「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可罰違法性是法定阻卻違法事由」:錯,屬超法規或實質違法性概念;看到「緊急避難、依法令、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才是法定。 「無期待可能性是超法規阻卻違法」:錯,它屬阻卻罪責;超法規阻卻違法的標準答案是得被害人承諾或義務衝突。 「原因自由行為、中止行為屬阻卻違法」:錯。 「加工自殺因被害人同意而阻卻違法」:錯,生命法益不得任意處分。 「不知法律者,不罰」:錯。 「死刑減輕為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錯。死刑減輕只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輕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先減後加」「拘役或罰金僅加減最高度」:錯。應先加後減,且只有拘役僅加減最高度。 「第五十九條須主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錯,應為客觀上。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後,不得再依第五十九條酌減」:錯,仍得酌減。 「犯罪所得利益包括犯罪後可能得到之利益」「恐嚇危害安全罪沒有免除其刑之可能」:均錯。 記憶口訣 「十四不罰、未滿十八得減;八十得減,兩端禁死無。」 「依法、奉命(非明知違法)、業正、防衛、避難」記法定阻卻違法;「承諾、衝突,法外開恩」記超法規阻卻違法。 「過當只減免,不罰要正當。」防衛過當、避難過當都只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死減無期、無期減十五到二十、其餘減一半(有免除者到三分之二)」;「先加後減、多次遞算、少減先行、拘役只動上限、零頭不算」記刑之加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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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6 下列何種犯罪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A)年滿八十歲之犯罪人(B)年滿十九歲之犯罪人 (C)年滿六十五歲之犯罪人(D)年滿七十...
  2. 36 以下何種犯罪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A)10歲之犯罪人(B)17歲之犯罪人(C)20歲之犯...
  3. 26 17歲少年殺害自己的父親,得適用何種刑罰? (A)得科處死刑 (B)得科處無期徒刑 (C)死刑或無期徒刑選科 (D)得宣告15年有期...
  4. 43 下列何者之行為不符合我國刑法規定「得減輕其刑」之規定? (A)19 歲之人 (B)瘖啞之人 (C)85 歲之人 (D)自首之人
  5. 26.甲 12 歲,無故持刀傷人。問下列評價,何者正確? (A)有罪,但不可宣告刑罰,亦不可施以感化教育 (B)無罪,所以不可宣告刑...
  6. 43 關於刑之加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刑之加重減輕,而有不滿 1 日之時間,不算 (B)因刑之加重減輕,其最高度與最低度同...
  7. 42 關於刑之酌科及加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 58 條所稱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包括犯罪行為後所可能得到之利益(B)刑法第...
  8. 11 下列關於「刑之加減」的敘述,何者錯誤? (A)有二種以上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 (B)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