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三組分類標準:強行法與任意法看「能否以當事人意思排除適用」;普通法與特別法看「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公法與私法看「法律關係的性質」。 理解違反強行規定的效力:原則無效,但民法第71條設有但書;並分清強制規定、禁止規定、效力規定、取締規定與任意規定。 辨識民法與刑法的特別法,並理解「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是相對關係,不能把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說反。 分辨公權與私權,掌握公私法在救濟、執行、損害賠償與處罰上的典型差異。 勞動基準法兼有公法與私法性質,不能因為它規範僱傭關係,就認定是純粹私法。 核心觀念 一、強行法與任意法:當事人能不能另作約定? 強行法是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都必須適用的規範,當事人不得以約定排除;任意法則容許當事人另作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時,才由法律補充。判斷關鍵在於規範目的及是否容許排除,不能只看條文有沒有「應」字。 類型意義能否以約定排除 強制規定(強行法)要求必須作成一定行為不得排除 禁止規定(強行法)要求不得作成一定行為不得排除 任意規定(任意法)當事人未約定時的補充規則可以另行約定 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其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是任意規定的明顯訊號。因此全體共有人可以約定由其中一人管理共有物全部,排除法定多數決方式;這項約定有效,理由正是該項規定屬於任意規定,而不是禁止規定、強制規定或取締規定。 二、違反強行規範,法律行為一定無效嗎?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作答時要同時記住原則無效、但有例外。 強制與禁止,是依規範要求「應作為」或「不得作為」來區分;效力與取締,則著重違反後是否影響法律行為的私法效力,兩組概念不能混成同一分類。 效力規定:規範目的包含否定違反行為的私法效力,違反時法律行為無效。 取締規定:著重行政管理或制裁,違反時可能受處罰,但法律行為不因此當然無效。 因此,有處罰規定,不等於契約必定無效;契約仍有效,也不等於該規範是任意規定。取締規定仍屬強行規範、仍須遵守,與允許當事人自由排除的任意規定不同。 三、普通法與特別法:效力範圍有何不同? 普通法與特別法以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為分類標準。普通法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特別法則針對特定的人、事、時、地另設規範。例如陸海空軍刑法以軍人等特定身分為對象,就是以「人」區別;另有僅適用於特定地區(以地)或特定期間(以時)的法律。「以機關為區別」並非常見的區別標準。 普通與特別是相對關係。同一事項普通法與特別法都有規定時,優先適用特別法;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部分,仍由普通法補充。這不表示特別法的位階較高,也不表示普通法整部失效。 普通法特別法辨識重點 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祭祀公業條例就特定民事關係另設規定 民法土地法(就土地相關民事事項)不能倒過來說民法是土地法的特別法 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懲治走私條例、貪污治罪條例針對特定身分或犯罪事項設規範;刑法是普通法 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另有特別程序;不能說刑事訴訟法是它的特別法 消費者保護法是辨識民法特別法最常見的例子,但該法也含有行政監督等公法規定。稱為民法的特別法,不代表整部法律都只有私法內容。 下列法律不是民法的特別法,常被拿來當錯誤選項: 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破產法等雖處理民事事件,但屬程序或債務清理制度,不宜選作民法的特別法。 公法:地方制度法、軍事審判法、行政訴訟法、訴願法,與民法規範的私人間權利義務無關。 另外,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分別規範不同階段的行政救濟程序,不能只因兩者都與行政救濟有關,就說訴願法是行政訴訟法的特別法。 四、公法與私法:先辨識法律關係 公法主要規範國家組織、公權力行使,以及國家與人民間的公法關係;私法主要規範私人間平等地位的法律關係。但國家也可能以私法方式交易,不能只看「有沒有政府參與」。 公法:憲法、刑法、稅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懲治走私條例、行政程序與行政救濟相關法律。凡涉及國家處罰、課稅、公權力管制者,原則上都屬公法。 私法:民法,以及票據法等商事法。 兼具公私法性質:勞動基準法。一方面規範勞雇雙方的勞動條件(私法面),另一方面有勞動檢查、行政監督及處罰等規定(公法面)。 社會秩序維護法、懲治走私條例都屬公法,不是「既公又私」,也不是「非公非私」。 權利也要區分:平等權、自由權、參政權是人民對國家的典型公權;人格權、抵押權、繼承權、商標權則是私法關係中的權利(私權)。人格權雖與憲法基本權保障相關,但考題中應歸類為私權,不屬人民之公權。 五、公私法在救濟、執行、賠償與處罰上的差異 比較項目公法關係私法關係 爭議救濟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民法 處罰行政罰法(行政罰)、刑法(刑罰)私法本身沒有「處罰」制度 上表是行政公法關係與私法關係的典型比較。刑事案件另有刑事訴訟程序;國家賠償則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不成時再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非訟事件法是處理非訟事件的程序法,不是「私法的處罰法」。看到「私法之處罰適用非訟事件法」,應直接判斷為錯誤。 常考陷阱 「法條寫『應』,就是強制規定」:錯。要看是否容許另約;共有物管理條文明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屬任意規定。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一律無效」:錯。漏掉民法第71條但書;取締規定不當然否定私法效力。 「契約有效,代表規定可以不遵守」:錯。違反取締規定仍可能受制裁,不能與任意規定混淆。 「以機關為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標準」:錯。常見標準是人、事、時、地。 「陸海空軍刑法相對於刑法是強行法」:題目問兩法的相互關係時,答案是特別法;「強行」屬另一種分類標準。 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說反:「民法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刑事訴訟法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特別法」「訴願法是行政訴訟法的特別法」都錯;「陸海空軍刑法是刑法的特別法」才正確。 「處理民事案件的法律,都是民法的特別法」:錯。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破產法屬程序或債務清理制度;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更是公法。 「勞動基準法規範僱傭,所以是純粹私法」:錯。忽略行政監督與處罰規定,應屬兼具公私法性質。 「人格權是公權」或「平等權是私權」:分類錯誤。人格權是私權,平等權是公權。 「私法之處罰適用非訟事件法」:錯。處罰屬公法範疇,非訟事件法是程序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懲治走私條例既公又私」:錯。兩者都是國家處罰性質的公法。 記憶口訣 「強任看能否另約,普特看人事時地,公私看關係性質。」 「違反強禁原則無效,但書取締仍須細瞧;特別優先普通補,程序實體莫混淆。」 「民特三寶:消保、動擔、祭祀公業;刑特三兄弟:軍刑、走私、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