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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規範與意思自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2
強行規範與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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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是:法律能否因當事人的意思而排除適用。強行法不問個人意思如何,一律適用;任意法則容許當事人另作約定或自行選擇。 強行規定分為要求作為的命令規定(應、須)與要求不作為的禁止規定(不得)。任意規定常見「得」、「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未經約定者」等文字。 公法(憲法、行政法、刑法、稅法、訴訟法)多屬強行法,民法多屬任意法。但這只是「多數」,不是「全部」:私法中也有強行規定,民法、公司法都不是全部任意。 判斷時要讀完整條文。「得」為任意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這類法律直接規定的效果,則屬強行規定。 普通法與特別法依適用範圍區分,公法與私法依法律關係性質區分,兩者在適用順序與救濟途徑上各有不同。 核心觀念 一、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意義 強行法是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應適用的法律。即使雙方都同意,也不能以約定排除。這類規定多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身分秩序。 任意法是容許當事人依自己意思決定是否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有約定時從其約定,未約定時才依法律規定處理。它的作用在尊重私法自治(意思自治),並補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空白。 比較項目強行法任意法 能否以意思排除不能,不問個人意思一律適用可以,當事人可另作約定或選擇 種類命令規定、禁止規定補充規定、解釋(推定)規定、容許(授權)規定 常見文字應、須、不得得、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未經約定者、推定 多見於公法:憲法、行政法、刑法、稅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訴訟法私法:民法(尤其債編契約部分) 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可見違反強行規定原則上無效,但仍須看該規定本身是否另有效果安排。 二、強行規定:命令規定與禁止規定 命令規定:命令當事人應為一定行為,常用「應」、「須」。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 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應依所得稅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這類徵稅規定屬命令規定。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此為強行法。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是法定方式,不能以合意省略。 禁止規定:禁止當事人為一定行為,常用「不得」。 民法第16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民法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民法第985條第2項: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此處的「命令規定」是法律規定內容的分類,指要求作為的強行規定,不是指行政機關發布的「行政命令」。 刑法的處罰規定(例如過失致人於死者應受刑罰),屬於國家刑罰權的行使,同樣不因個人意思而改變,是典型的強行法。 三、任意規定的類型 類型說明例子 補充規定當事人未約定時,由法律補充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解釋(推定)規定當事人意思不明時,由法律推定,可舉反證推翻民法第817條第2項: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容許(授權)規定條文用「得」,賦予選擇或行使與否的自由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公務員服務法: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考試上,法律條文中的任意規定以「得」字表示;「應」、「須」、「不得」則表示強行規定。 要特別比較刑法的兩種寫法: 「得減輕其刑」:是否減輕可以選擇,屬任意規定(得減)。 中止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條文沒有「得」字,法律直接規定必須減輕或免除,屬強行規定(必減免),不是任意規定。 四、公法、私法與強行、任意的關係 公法領域內有強行法,而且以強行法為主;但不能說「公法均為強行法」,因為公法條文中也有「得」字的任意規定。 私法領域內也有強行法,例如前述民法第16條、第222條、第985條第2項。因此「私法均為任意法」、「民法規定都是任意法」都是錯的。 民法的性質「偏屬」或「多屬」任意法;刑法、行政法、憲法、所得稅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則偏屬強行法。 公司法涉及公司組織、資本維持及債權人保護,有許多強行規定,並非都是任意法。 民事訴訟法雖然處理民事案件,但它規範的是法院審判程序,屬公法、程序法,原則上為強行法,不是任意法。 五、普通法與特別法、公法與私法 普通法與特別法是以適用範圍區分:對一般人、事、地、時適用者為普通法,對特定人、事、地、時適用者為特別法。同一事項兩者都有規定時,特別法優先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部分,仍適用普通法。兩者是相對的概念。民法的特別法常見例子有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消費者保護法等。 公法與私法是以法律關係的性質區分:規範國家與人民間權力關係者為公法,例如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規範私人間平等關係者為私法,例如民法、商事法。在救濟途徑上,私法爭議原則上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法上爭議(例如行政處分)原則上經訴願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考陷阱 「公法均為強行法」、「私法均為任意法」、「民法規定都是任意法」:都錯。看到「均」、「都」、「全部」要警覺,只能說「多屬」。 「公法領域內有強行法」、「私法領域內有強行法」、「公司法並非都是任意法」:都正確,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民事訴訟法為任意法」:錯。民事訴訟法屬公法、程序法,原則上為強行法。 問「何者多屬或偏屬任意法」:在刑法、行政法、憲法、稅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中,答案是民法。 「不問個人意思如何均應適用」:這是強行法的定義,不是公法或國際法。 條文有「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或「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表示可另行約定,為任意法。例如租賃物修繕由出租人負擔的規定,所以它「非強行規定」。 「推定其為均等」:是解釋(推定)規定,不具強行性,不要和第16條、第222條、第985條這些「不得」規定混淆。 「利率未經約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是補充規定,屬任意法。 「得減輕其刑」與「減輕或免除其刑」:前者有「得」,為任意規定;後者(中止犯)是必減免,非任意規定。 徵稅規定的分類:「應……課徵」屬強行法中的命令規定,不是補充規定或例外規定。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規定:屬強行法,不要被「程序法」、「社會法」等選項干擾。 記憶口訣 「應須命令、不得禁止,兩者都是強行;見『得』任意,另有約定也任意。」 「公法多強、民法多任,『都』字一出必有錯。」 「得減可選是任意,減免必給是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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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下列關於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均為強行法 (B)若法條中有「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者,該法條為任意法...
  2. 1 在法律適用上,有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別,下列何者多屬任意法? (A)刑法 (B)社會秩序維護法 (C)民法 (D)所得稅法
  3. 2 下列規定,何者不具有強行法性質? (A)民法第 16 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B)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
  4. 1 就法律適用而言,不問個人意思如何,均應適用者,為下列何者? (A)任意法(B)公法(C)強行法(D)國際法
  5. 8 下列規定中何者具有任意法之性質? (A)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B)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
  6. 4 試問下列何者非任意規定? (A) 刑法第 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B) 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但書:「……但屬官對...
  7. 31.法律條文中之任意規定,係以下列何種文字表示? (A)得 (B)不得 (C)應 (D)須
  8. 2.下列何者非強行規定? (A)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 (B)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