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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的憲法法庭審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7
彈劾的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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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總統、副總統彈劾:由立法院提出,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彈劾成立,以判決宣告。 彈劾與罷免:彈劾追究法律責任,罷免追究政治責任;兩者的決定機關與程序不同。 修憲與領土變更:均由立法院提出、公告半年,再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修憲有界限:修憲程序必須正當、公開透明,內容也不得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辨認立法院決議的效力:不信任案由立法院單獨議決即生效力;總統罷免、彈劾與修憲,均須接續其他程序。 核心觀念 一、總統、副總統彈劾: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判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條及第5條,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由立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審理。大法官應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並非由一般法院或行政機關決定。 依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認為彈劾有理由,應以判決宣告被彈劾人解除職務;認為無理由,則以判決駁回聲請。增修條文也明定,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因此,認定彈劾成立的形式是判決,不是裁定、解釋或行政處分。 此處的「司法院大法官」與「憲法法庭」不是互斥答案:前者指審判者,後者指大法官依法組成的審判組織。完整說法是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不由監察院提出或審理,也不交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考試院、行政院會議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審理。 二、彈劾與罷免:法律責任與政治責任 彈劾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制度,由憲法法庭作成司法判斷;罷免則是追究政治責任的制度,最後由選舉人投票決定。不能因兩者都可能使總統、副總統去職,就認為兩者性質與程序相同。 比較項目總統、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罷免 責任性質法律責任政治責任 立法院提議門檻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全體立委四分之一 立法院決議門檻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全體立委三分之二 後續決定程序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以判決宣告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 是否須人民投票不須須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須有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才算通過。注意這是「投票人數」與「有效同意票」的雙重門檻,不能與修憲複決的計算方式混用。 三、修憲與領土變更:立法院提出,人民複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4條及第12條,憲法修正案與領土變更案均由立法院提出。政黨、行政院或選舉人,都不能取代立法院,直接完成憲法規定的提案程序。 兩者在立法院的門檻相同:須有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其中,提議與出席的計算基礎是全體立委,決議的計算基礎則是出席委員。 立法院通過後,須公告半年,並於公告半年後的三個月內,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能通過。不是只要投票者過半數同意,也不是有效票過半數同意即可。 教材有時概括稱「交由人民複決」或「全民複決」,精確的憲法用語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事項提出機關最終決定須經選舉人投票? 憲法修正案立法院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須 領土變更案立法院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須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立法院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須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立法院憲法法庭判決不須 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立法院立法院自行議決不須 四、修憲的程序與實質界限 依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的憲法本文處於同等位階、具有同等效力。但修憲權並非毫無限制,仍須遵守正當修憲程序,並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程序界限:修憲程序若有明顯重大瑕疵,通過的修憲條文不生效力。修憲涉及國家根本規範,程序應公開透明,使人民得以知悉代表的表決立場並追究政治責任。 無記名投票問題:該號解釋就當時國民大會的修憲程序,指出採無記名投票違反公開透明原則,屬明顯重大瑕疵。不能認為修憲採無記名投票,與正當修憲程序無違。 實質界限: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人民權利保障及權力分立與制衡等,具有維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意義;違反這些基本原則的修憲條文,欠缺正當性。 五、與其他憲政制度的連結 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須經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並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其通過不須再交人民投票或憲法法庭審理;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因此,在不信任案、總統罷免、總統彈劾與修憲的比較中,得由立法院單獨決議即生效力者是不信任案。 締結條約並非憲法要求經自由地區人民直接投票的事項。判斷「是否必須直接投票」時,應與修憲、領土變更及總統罷免區別。 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依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另須注意,國民大會已不再存在,其原有修憲、領土變更議決及彈劾、罷免等相關功能,已改由立法院提出並交人民複決或憲法法庭審理;監察院、考試院及大法官則仍有憲法依據。 常考陷阱 「彈劾與罷免都是追究政治責任」:錯。彈劾追究法律責任,罷免追究政治責任。 「總統彈劾由監察院處理或審理」:錯。應記住總統、副總統的特別程序:立法院提出,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總統彈劾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試院或行政院會議審理」:錯。審理者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 「彈劾成立以裁定、解釋或行政處分作成」:錯。彈劾成立應以判決宣告。 「總統彈劾須經國民投票或選舉人投票通過」:錯。需要人民投票的是罷免、修憲與領土變更;彈劾交由憲法法庭判斷。 「總統罷免案或彈劾案由立法院決議即生效力」:錯。罷免須再經選舉人投票,彈劾須再經憲法法庭判決;能由立法院單獨決議即生效力的是不信任案。 「憲法修正案由政黨、行政院或選舉人提出」:錯。由立法院提出。 「修憲經立法院通過就生效」:錯。尚須公告及選舉人複決;領土變更也相同。 「修憲公告三個月、半年內複決」:錯。順序是公告半年,再於三個月內複決。 「修憲只須有效票過半同意」:錯。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分母不是實際投票人數。 「締結條約須經人民直接投票」:錯。條約不屬於須經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的事項。 「修憲採無記名投票與正當修憲程序無違」:錯。程序須公開透明,無記名投票屬明顯重大瑕疵;內容也受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拘束。 「憲法本文列有國民大會,所以現在仍存在」:錯。須一併依增修條文掌握現行制度,國民大會已不存在。 記憶口訣 「彈劾法庭判,罷免人民選;修憲變領土,公告再複決。」 「修領一四提、三四到、到場三四過;公告半年,三月複決,全體過半。」「修領」指修憲與領土變更;「全體過半」指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彈劾二分一提、三分二決;罷免四分一提、三分二決。」兩者在立法院的決議門檻相同,提議門檻不同。 「三票人民投:修憲、領土、罷免;彈劾不投、條約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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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彈劾案件,經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後,若認為彈劾案成立,應以何種形式作成決定? (A)判決 (B)裁定...
  2. 4 有關總統之彈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彈劾與罷免相同,均是追究政治責任(B)彈劾總統應由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提出...
  3. 21 立法院對總統提出之彈劾案,應由何機關審理? (A)行政院會議 (B)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 (C)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D)考...
  4. 49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其程序為何? (A) 由監察院會決議 (B) 由立法院提出,司法院審理 (C)...
  5. 34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對總統所提出之彈劾案,由何者審理之? (A)司法院大法官 (B)最高法院 (C)最高行政法院 (D)公務...
  6. 34.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對總統所提出之彈劾案,由何者審理之? (A)司法院大法官(現為:憲法法庭)(B)最高法院(C)最高...
  7. 10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通過始生效力者,不包括下列何者?(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B)總統、副總...
  8. 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之修改及其界限,下列何者錯誤? (A)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具有同等效力 (B)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