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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的立法院程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7
彈劾的立法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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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總統、副總統彈劾的分工:由立法院提出彈劾案,聲請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彈劾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排除監察院:總統、副總統的彈劾不由監察院提出,也不是由人民聲請。一般公務人員的彈劾才由監察院提出。 程序法源:立法院行使彈劾總統、副總統職權的程序,規定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相關比較:總統罷免案交由人民投票;修憲案與領土變更案由立法院提出,再交公民複決;修憲權有界限。 核心觀念 一、總統、副總統彈劾: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依第4條,立法院提出此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依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件。 整個程序分為三個階段: 提議:立法委員達到全體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數。 決議提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後,由立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審理判決:由憲法法庭審理,判決彈劾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因此,「立法院決議通過後提出彈劾案,再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是正確的完整描述。「由立法院提出並議決」則把最後的審判權也交給立法院,是錯誤的。立法院只負責提出彈劾案,是否成立由憲法法庭判決。 題目若問「提議」或「提出」彈劾案的機關,答案都是立法院。上述規定對總統與副總統同樣適用。題目把總統換成副總統時,答案仍是立法院。 二、為什麼不是監察院? 依憲法本文,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原本由監察院提出。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已明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不適用憲法本文有關監察院彈劾總統、副總統的規定。所以就總統、副總統而言,監察院已沒有彈劾權。 比較項目總統、副總統彈劾一般公務人員彈劾 提出機關立法院監察院 審理機關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制度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的特別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的監察制度及相關法律 成立效果判決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職依懲戒程序決定懲戒處分 題目問立法院得對下列何人提出彈劾案時,答案是總統(或副總統)。其他人員要分開判斷: 行政院院長:立法院對其行使的是不信任案,不是彈劾。行政院院長若要被彈劾,屬於監察院對公務人員的彈劾範圍。 大法官:屬於監察院彈劾的對象,不是立法院。 立法委員:不是監察院彈劾的對象,立法院也沒有權力對其提出彈劾案。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負責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沒有權力提出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司法院本身也不是提出機關,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只負責審理。 三、立法院彈劾程序的法律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了彈劾的機關、門檻與效果。立法院具體如何行使這項職權,程序規定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憲法法庭審理彈劾案件的程序,則規定在《憲法訴訟法》。 判斷法律名稱時,抓住關鍵字「立法院行使職權」,就選《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其他選項的規範範圍如下: 《立法院組織法》:規範立法院的內部組織,例如院長、委員會、幕僚單位等。 《立法委員行為法》:規範立法委員的倫理與行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範選舉與罷免,不規範彈劾。 四、總統、副總統罷免與彈劾的比較 比較項目彈劾罷免 立法院提議門檻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全體立委四分之一 立法院通過門檻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後續程序憲法法庭審理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 成立或通過要件憲法法庭判決彈劾成立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 性質追究違法失職的法律責任追究政治責任 罷免案的人民投票有兩道門檻: 投票人數須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 有效票中,同意罷免的票數須過半數。 人民投票只出現在罷免程序。彈劾程序沒有人民聲請,也沒有人民投票。 五、修憲、領土變更與修憲界限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修憲案的程序如下: 須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修正案公告半年後,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才算通過。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領土變更案的程序與修憲案相同: 須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 公告半年後,交由選舉人複決。 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才能變更。 依第1條,選舉人應於公告半年後的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修憲案與領土變更案都不是立法院通過就完成,也不再由國民大會決定。 修憲權也有界限。依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下列原則具有憲法本質的重要性,修憲不得變更: 民主共和國原則 國民主權原則 保障人民權利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即使修憲案達到法定票數,也不能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修憲程序還必須公開透明,符合正當性要求。 常考陷阱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由監察院提出」:錯誤。增修條文已排除監察院,應由立法院提出。這是最常見的錯誤選項,題目問「何者錯誤」時要選這一項。 「由監察院提出,經立法院決議通過」:錯誤。監察院沒有參與這個程序。正確流程是立法院提議、決議並提出,再由憲法法庭審理。 「由立法院提出並議決」:錯誤。立法院只負責提出,是否成立由憲法法庭判決。 「由人民聲請,再由憲法法庭審理」:錯誤。人民不能啟動彈劾程序,不要和罷免的人民投票混淆。 「彈劾案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錯誤。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只負責審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與此程序無關。 「副總統的彈劾案由監察院提出」:錯誤。副總統和總統的規定相同,答案是立法院。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大法官或立法委員提出彈劾案」:錯誤。立法院只能彈劾總統、副總統。對行政院院長,立法院行使的是不信任案。 「立法院決議通過,總統即應解職」:錯誤。必須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才發生解職效果。相對地,「彈劾案成立,被彈劾人即應解職」是正確敘述。 「出席立委三分之二同意即可提出彈劾」:錯誤。彈劾以全體立委為計算基準: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彈劾程序規定於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錯誤。立法院行使彈劾職權的程序規定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憲、領土變更只須有效票過半數同意」:錯誤。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 記憶口訣 「彈劾二分提、三二決;立院提、憲庭判,成立就解職;監察院、人民都出局。」 「二分」: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提議。 「三二」: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和監察院無關,人民也不能聲請。 「行使職權找職權行使法。」立法院彈劾程序的法源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罷免四一提、三二同意,人民投票定;修領四一提、四三出、四三決。」修憲案與領土變更案還要記住:公告半年後複決,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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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依憲法增修條文,關於總統之彈劾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立法院提出並議決 (B)經立法院決議通過後提出彈劾案,...
  2. 18 關於總統之彈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之彈劾案,由監察院提出 (B)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 (C)總統之彈劾案,由...
  3. 44 依照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者,係由下列何者機關提出? (A)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B)司法院 (C)監察...
  4. 39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有權針對副總統提出彈劾案?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B)立法院 (C)監察院 (D)司法院
  5. 7 立法院得對下列何者提出彈劾案? (A)總統 (B)行政院院長 (C)立法委員 (D)大法官
  6. 50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總統之彈劾案之提議,由下列何機關行使? (A)司法院(B)考試院(C)立法院(D)監察院
  7. 立法院行使彈劾總統之職權時,其程序性之規定係規範於下列何種法律? (A)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B)立法院組織法 (C)立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