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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1
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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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形成權的判斷核心:權利人以單方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 依權利的作用,區分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依權利的內容,則另分為財產權、人格權與無體財產權等。 熟記形成權的典型例子:契約解除權、意思表示撤銷權、瑕疵擔保的減少價金權、選擇之債的選擇權。 看到「請求」二字不能直接判定為請求權,尤其買受人減少價金請求權屬形成權。 分清楚催告履行、解除契約與時效抗辯:分別是要求給付、改變法律關係及拒絕給付,作用不同。 核心觀念 一、權利分類:先看題目問的是「作用」還是「內容」 權利可以依不同標準分類。依作用分類,是在問權利如何發揮法律效果;依內容分類,是在問權利所保護的利益是什麼。兩種分類角度不同,同一個權利可以同時有兩種歸類。 分類標準類型與判斷重點 依作用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本單元題目幾乎都考這一組。 依內容財產權:保護具有財產價值的利益,如債權、物權;人格權:保護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人格利益;無體財產權:保護著作、發明、商標等精神創作成果。 例如,所有權依內容屬財產權,依作用則屬支配權。作答時先確認選項屬於哪一組分類,若題目選項是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就是在問「作用」。 二、依作用區分四種權利 權利作用與判斷關鍵典型例子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享受其利益,並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權等物權、人格權、著作權。 請求權要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權利的實現仍須對方履行。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價金給付請求權。 形成權以單方意思表示,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無須相對人同意或配合。解除權、撤銷權、減少價金權、選擇權、終止權。 抗辯權針對他人的請求,得拒絕給付,以對抗請求權的行使。消滅時效完成後的拒絕給付抗辯、同時履行抗辯。 支配權的「直接」是直接支配客體;形成權的「直接」是直接改變法律關係。例如,所有人對物享有所有權,是支配權;所有人向無權占有人要求返還該物,行使的則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三、形成權的定義:考題的固定描述 形成權最重要的特徵,是不必等待對方承諾或履行,權利人一方表示即產生法律效果。考題常見的定義寫法: 「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能夠直接創設、改變或消滅某一法律關係」 「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 「以單方的意思表示能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某一法律關係」 以上描述一律指向形成權。抓住關鍵字「單方(一方)意思表示」+「發生(創設)、變更(改變)、消滅」即可作答。 但「單方」不表示可以任意改變法律關係。權利人仍須有法律或契約上的依據,並符合行使要件;須向相對人行使的形成權,還要依意思表示生效的規則判斷,不是心中決定便已生效。 四、契約解除權:解除與催告必須分開 依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時,他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仍不履行,得解除契約。因此依本條解除契約,應掌握「給付遲延→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內仍未履行→得解除」的順序。 解除權屬形成權。有解除權的一方向他方表示解除,契約關係即溯及消滅,無須他方同意。民法第258條亦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相對地,催告支付租金或履行其他債務,是要求債務人履行原有的給付義務,並不是行使形成權。催告可能是日後解除或終止契約的前提,但催告本身並不直接改變法律關係。 五、受詐欺的撤銷權:撤銷與返還是不同權利 依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撤銷後,原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法律關係因一方的表示而直接改變,因此撤銷權屬形成權。 應注意,撤銷意思表示與要求返還已交付的財物是不同層次:前者直接改變法律關係,屬形成權;後者要求對方給付,屬請求權。不能因為發生於同一買賣事件,就認為性質相同。 六、物有瑕疵的減少價金權:名稱最容易誤導 依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其中,解除契約與減少價金均屬形成權。減少價金權雖然條文寫「請求減少其價金」、常被稱為「減少價金請求權」,但其作用是由買受人一方表示,直接使買賣價金降低,不需出賣人同意,因此仍是形成權。 若價金已付清,減價後再要求出賣人返還多收的款項,則是另一個返還請求權。口訣式區分:使價金降低的是形成權;要求退還差額的是請求權。 七、選擇之債的選擇權:使給付內容確定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為選擇之債。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即使原本尚未確定的給付內容確定下來,直接變更債的法律關係,因此選擇權屬形成權。 例如,債務內容原為交付甲物或乙物,選擇權人選定甲物,是行使形成權;其後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交付甲物,則是行使請求權。 八、消滅時效抗辯:重點在拒絕給付 依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此,債務人面對他人的請求,主張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履行,是行使抗辯權,不是形成權。 判斷時先看權利的作用:要求對方移轉所有權,是請求權;對該請求主張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是抗辯權。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本身並不消滅,只是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 常考陷阱 「契約解除權是請求權」:錯。解除是一方表示即直接消滅契約關係,無須對方同意,屬形成權。 「減少價金請求權有『請求』二字,所以是請求權」:錯。應看法律效果,瑕疵擔保的減少價金權屬形成權。這是與所有物返還、不當得利返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並列時的唯一正解。 「只要是一方提出的要求,就是形成權」:錯。催告付款、要求返還物品也是一方提出,但只是要求對方履行,不直接改變法律關係,屬請求權範疇。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就是所有權,所以是支配權」:錯。所有權是支配權;要求占有人返還,是請求權。 「不當得利返還、租賃物返還都是形成權」:錯。兩者都以要求對方返還為內容,屬請求權。 「主張消滅時效完成,是以單方表示消滅債務的形成權」:錯。其作用是拒絕給付,屬抗辯權。 「給付遲延即可依第254條立即解除」:不精確。依該條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內仍未履行,才得解除。 「救濟權」「處分權」干擾選項:這兩者不在「依作用分類」的四種權利之中。題目描述「單方意思表示直接使權利或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時,答案一律是形成權。 記憶口訣 「支配管客體,請求要給付;形成改關係,抗辯擋請求。」 「解除、撤銷、減價、選擇,形成四例要記牢。」作答時先問:行使後,是直接改變法律關係,還是仍在要求對方履行?前者是形成權,後者是請求權;若是拒絕對方的請求,則是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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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民法第 254 條規定: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
  2. 3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其中「減少價金」屬於下列何種權利?(A)...
  3. 8 下列何種情形中,甲行使的權利為形成權? (A)甲主張受乙詐欺,對乙行使撤銷買賣意思表示之權利 (B)甲主張其所有物被乙無權占...
  4. 2 債務人給付遲延,債權人解除契約(民法第 254 條) ,此時解除權之性質為何? (A)支配權 (B)請求權...
  5. 32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該選擇權之行使是一種: (A)請求權 (B)支配權 (C)形成權 (D)抗辯權
  6. 25 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得解除契約。請問解除權係屬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權 (B)抗辯權 (C)形成權 (D)處分權
  7. 24 下列權利之性質,何者為形成權?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C)買受人減少價金請求權 (D)租賃物返還請求...
  8. 36 依權利人單方意思表示,能夠直接創設、改變或消滅某一法律關係中的權利,係指下列那一種權利? (A)支配權  (B)形成權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