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在所有法規範中效力最高;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這是憲法最高性與憲法優位原則的直接表現。 掌握規範位階:憲法>法律>命令;地方自治法規也不得牴觸國家法律。下位規範不得牴觸上位規範。 法律優位原則又稱法律優越原則,核心是行政行為與命令「不得牴觸」上位規範,又稱消極的依法行政。 分清楚「不得牴觸」的法律優位與「須有法律依據」的法律保留,並能辨認其他名稱相近的原則,例如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法安定性與比例原則。 公民投票與民主多數決仍受憲法拘束;憲法最高性與剛性憲法是不同概念。 核心觀念 一、憲法最高性: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 憲法規定國家基本組織、政府權力分配及人民基本權利,因此被稱為國家根本大法。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公平交易法等規範中,憲法效力最高。民法、刑法雖然是重要法典,仍屬普通法律,地位低於憲法。「行政法」則是規範行政活動的法規總稱,也不是根本大法。 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這條規定表現了以下三個概念: 憲法優位原則 憲法之最高性 憲法為根本大法 依條文,法律牴觸憲法的效果是無效,不是撤銷、效力未定或仍然有效。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仍須符合憲法;完成立法程序,不代表內容必然合憲。 題目若問「何者是憲法最高性的直接展現」,應選「立法院通過之法律,不得牴觸憲法」。下列敘述都不是在處理「憲法與法律」的關係,因此不是憲法最高性的直接展現: 行政施政不得牴觸法律:這是法律優位。 法院判決不得不適用法規:這是法院適用法律的問題。 行政機關管轄權須依組織法規:這是管轄法定的問題。 二、憲法最高性與剛性憲法的區別 概念處理的問題判斷關鍵 憲法最高性(憲法優位)規範的效力高低法律、命令牴觸憲法者無效 剛性憲法憲法的修改程序修憲程序比制定、修改普通法律更嚴格 因此,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與剛性憲法無關。 三、規範位階與法律優位(法律優越)原則 國家各種規範有層次分明的位階關係,下級規範不得牴觸上級規範。學理上稱為法律優位原則,也稱法律優越原則。常見的條文表現如下: 憲法第171條第1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125條: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委辦規則與法律牴觸者亦無效。 題目常見的敘述方式如下,全部都是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法律者,無效」 「命令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法律優位的內涵可以整理如下: 比較關係內容是否屬法律優位 法律與憲法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是(同時是憲法最高性的直接展現) 命令與憲法、法律行政命令牴觸憲法或法律者無效是 行政規則、函釋與法律不得牴觸法律規定的意旨是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是 行政行為與法律行政處分、補助決定等不得違反法律是 法律與國際法「法律牴觸國際法則無效」否,這是錯誤敘述 四、法律優越原則的內涵 法律優越原則有以下兩項內涵: 機關之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又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 這裡的「消極」,是指要求行政「不違反」法律。相對地,法律保留要求行政「須有」法律依據,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 依本單元題目的答案,下列兩種描述都被認定為錯誤,作答時要記住: 「此一法律僅指形式意義的法律」 「此一法律包含法律以及其他法律原則」 五、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及其他原則的區別 原則核心問題常見文字 法律優位(優越)下位規範或行政行為是否違背上位規範不得牴觸、牴觸者無效 法律保留該事項是否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依據限制人民權利,應有法律依據 法律明確性法規內容是否足以讓人理解與預見規範意義須明確 授權明確性法律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是否明確授權須具體明確 法安定性、信賴保護、比例、平等其他一般法律原則與「位階牴觸」無關 「行政機關之行為限制人民權利,應有法律依據」屬於法律保留。「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法律與憲法」才屬於法律優位。 另外兩種敘述也不是法律優位的內涵: 「訂定法規命令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這本身就是錯誤說法,立法與行政命令都可以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有裁量權始得為附款」:這屬於行政處分附款的容許性問題。 六、行政規則、補助與地方自治同樣受拘束 法律優位不只拘束限制人民權利的行為,給付行政同樣必須遵守,例如補助、獎助決定,以及行政規則、函釋、裁量基準。舉例來說,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對藝文團體所作的補助決定若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不符,就是違反法律優位。 判斷是否違反法律優位時,要確認下位規範或行為是否與上位法規範不符。以下情形本身都不足以構成違反法律優位: 行政院的函釋與內政部的法規命令不符:只看發布機關的層級,無法判斷。 勞動部與教育部對同一事項的函釋見解不同:屬於同位階機關之間的見解差異。 新北市與臺北市的育兒補助裁量基準不同:屬於各地方自治團體之間的差異。 七、民主、公民投票與憲法 公民投票是國民主權的展現,但位階不高於憲法,仍受憲法拘束。 民主社會中,「保護少數」與「多數決」不可分離,違憲審查是保護少數的一種制度設計。 民主政治預設主流意見會隨時代與環境而改變。 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的投票原則中,平等是指一人一票且票票等值。 常考陷阱 「憲法第171條與剛性憲法有關」:錯誤。該條表現憲法優位、憲法最高性與根本大法;剛性憲法談的是修憲程序。 「法律牴觸憲法,應予撤銷、效力未定或仍然有效」:錯誤。條文明定為「無效」。 「行政施政不得牴觸法律」是憲法最高性的直接展現:錯誤。這是法律優位;憲法最高性的直接展現是「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法律牴觸國際法時,法律無效」:錯誤,不屬於法律優位的內涵。 「公投是國民主權的展現,位階高於憲法」:錯誤。 把「不得牴觸」選成法律保留:看到「不得牴觸」「牴觸者無效」,就選法律優位(法律優越);看到「應有法律依據」,才是法律保留。 看到「地方自治」就選均權原則或國家主權原則:錯誤。自治法規、委辦規則、縣單行規章不得牴觸國家法律,考的是法律優位。 名稱混淆:「法律至上原則」「法律優化原則」都不是正確名稱;正確的是「法律優位原則」或「法律優越原則」。 法律優越原則中「法律」的範圍:「僅指形式意義的法律」與「包含法律以及其他法律原則」兩種寫法,都要判為錯誤。 「機關見解或標準不同,就是違反法律優位」:錯誤。必須是行為與上位法規範不符,例如補助決定違反獎助條例。 其他干擾選項:信賴保護、比例、平等、法安定性、法律不溯既往、立法形成自由、權力分立、禁止再授權等原則,都不是「下位規範不得牴觸上位規範」的答案。 記憶口訣 「憲法最高,法律居中,命令在下;下不牴上,就是優位。」 「優位看牴觸,保留看依據;最高談效力,剛性談修憲。」 「優位=優越=消極依法行政;公投、國際法都不能凌駕憲法與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