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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機關人事同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0
憲法機關人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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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五院院長的產生方式: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正副院長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掌握「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的人事程序,適用於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及審計長;並與行政院正副院長的產生方式比較。 辨認院長是否由該院成員兼任:司法院院長為大法官之一,監察院院長為監察委員之一;考試院院長則與考試委員分別設置。 記住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的人數:立法委員113人、大法官15人、監察委員29人;考試委員僅規定「若干人」。 理解人事同意權的憲政義務,以及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要求。 核心觀念 一、五院院長與副院長如何產生? 判斷人事案,先看誰提名、誰同意、誰任命。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院長已無須經立法院同意;其他院長也不能一律套用相同程序。 職位產生方式判斷重點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 行政院副院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也不是總統自行提名後送立法院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均由立法委員擔任,不經總統提名或任命;五院中唯一由成員互選產生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由15名大法官中的2人分別擔任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與考試委員分別設置,院長不是考試委員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由29名監察委員中的2人分別擔任 憲法本文第55條原有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的規定,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現行制度為總統任命,憲法第55條停止適用。作答時應依題目所問的現行制度判斷。 二、哪些人事須經立法院同意?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至第7條,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考試院院長與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含正副院長),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因此,考試委員的提名者是總統,同意機關是立法院;考試院院長並無提名考試委員的權限。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仍由總統任命,不能把「同意」寫成「任命」。 憲法本文原規定司法院、考試院人事由監察院同意,修憲後監察院改為準司法機關,不再行使同意權,同意權統一由立法院行使。 審計長:依憲法第104條,監察院設審計長,同樣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雖隸屬監察院,提名者仍是總統,不是監察院院長。 三、人數規定與院長的身分 職位或機關成員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容易混淆之處 立法委員113人院長、副院長由委員互選,不另增加席次 司法院大法官15人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並非15人之外另加2人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若干人增修條文未明定考試委員的確切人數 監察委員29人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並非合計31人 「未明定人數」必須看規範層級。憲法增修條文對考試委員只寫「若干人」,具體員額交由法律(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若問的是「增修條文有無明文規定人數」,考試委員就是答案。 考試院的規定採「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的寫法,將職位分別列出;司法院與監察院則明定「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故不能把「考試院院長」當成「考試委員之一」。 四、監察院人事案:提名與同意都是憲政責任 依司法院釋字第632號解釋,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均為憲法保留的法定職位,為維持憲政機關正常運作,不容監察院長期無法行使職權: 總統於當屆人員任期屆滿前,負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的義務。 立法院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不得消極不行使。 須分清楚:有義務行使同意權,不等於有義務同意所有人選。經審查後作成不同意決定,與消極不處理人事案,是不同情形。該解釋也沒有要求立法院以包裹表決方式行使同意權,選項若寫「應以包裹表決」即與解釋意旨不符。 五、超出黨派與獨立行使職權 職務規範重點 法官憲法第80條: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考試委員憲法第88條: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委員雖由總統提名,也不能因此推論其行使職權須受總統指揮監督;同樣不能認為考試院院長得指揮考試委員如何行使職權。人事任命關係,不等於職權上的指揮關係。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法官)也可能出現在試題中。依大法官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依法獨立審議懲戒案件,屬憲法上所稱的法官,因此適用憲法第80條須超出黨派以外的規定。 行政院政務委員屬隨政黨進退的政務官,憲法並未要求其超出黨派。切勿把一般公務員行政中立的要求,與特定憲法職務的超黨派規定混為一談。 常考陷阱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錯。這是修憲前舊制,現行為總統直接任命。 「五院院長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錯。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任命都須立法院同意」:錯。兩者均不須同意,副院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監察院同意」:錯。現行同意機關是立法院,勿沿用憲法本文的舊制度。 「考試委員由考試院院長提名」:錯。提名者是總統。 「審計長由監察院院長提名」:錯。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考試院院長由考試委員擔任」:錯。考試院正副院長與考試委員分別設置;司法院院長由大法官擔任、監察院院長由監察委員擔任、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擔任,則都正確。 「由成員互選產生院長」:只有立法院。 「考試委員人數由增修條文明定」:錯。增修條文只寫若干人;大法官15人、監察委員29人、立法委員113人均有明文。 「立法院可消極不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或「應以包裹表決行使」:均與釋字第632號意旨不符;但立法院不必一律同意。 「考試委員行使職權受總統或考試院院長指揮監督」:錯。考試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政務委員須依憲法超出黨派」:錯。須超出黨派的是法官(含公懲會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 記憶口訣 「行由總統任,立由委員選;司考監三院,總提立同任。」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立法院院長由立委互選;司、考、監三院正副院長則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也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司十五、監二九,立委一一三;考委若干人,院長另列看。」先記憲法層級的人數,再辨認正副院長是否包含於成員總數內:司法院、監察院院長含在成員內,考試院院長另列。 「法、考、監,超黨派;政務委員不在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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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A)監察委員(B)司法院大法官(C)行政院院長(D)考試委員
  2. 27 具有對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暨考試委員行使同意權之機關為: (A)行政院 (B)立法院 (C)監察院 (D)司法院
  3. 30.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不須經立法院同意其任命者,為: (A)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B)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C)司法院院長、...
  4. 7 下列何者之人數,在憲法增修條文中並無明文規定? (A)立法委員 (B)大法官 (C)考試委員 (D)監察委員
  5. 13有關監察委員人事案,下列何者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符? (A)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 (B)總...
  6. 8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中央政府各院院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擔任 (B)司法院...
  7. 24 關於考試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考試委員由考試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B)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8. 23 關於五院院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擔任 (B)司法院院長由大法官擔任 (C)考試院院長由考試委員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