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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對象與事由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4
懲戒對象與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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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懲戒的適用對象:政務官、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離職人員(就任職期間行為)都可能受懲戒;民意代表(如縣議員)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熟記懲戒事由:職務上違法、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以及職務外違法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故意、過失均可成立。 理解監察院彈劾移送、主管機關送審或逕送,以及懲戒法院審判的分工。 熟記三種當然停職事由,以及移送懲戒或送監察院審查期間不得資遣、申請退休或退伍的限制。 掌握懲戒權行使期間「休職十年、其他輕度處分五年、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不受限」,以及一級二審的救濟途徑。 核心觀念 一、誰是公務員懲戒的對象? 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範圍,不限於經國家考試任用的常任文官。政務官與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也是懲戒對象,不能看到「政治任命」或「民選」就排除。 身分判斷重點 部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屬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 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雖由人民選舉產生,仍是地方行政首長,屬適用對象。 縣議員、市議員等民意代表行使民意代表職權,不是公務員懲戒法的適用對象。 離職人員對任職期間的違法或失職行為,仍得予以懲戒。 判斷離職人員時,關鍵是行為發生於任職期間,不是審判時是否仍在職。離職不會使原有的懲戒責任自動消失。 二、懲戒與懲處、各種責任的區別 公務員違法失職,可能同時涉及多種責任,必須分清楚: 概念內容 懲戒依公務員懲戒法,由懲戒法院審判作成。離職人員就任職期間行為仍得懲戒。 懲處由主管機關依考績等人事法規對現職人員所為的行政處置(如記大過、免職),以現職人員為對象,離職人員無從再予懲處。 懲戒責任常任文官因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在行政上所應負的責任。 政治責任主要指政務官因政策成敗而去職、下台等責任,與常任文官的行政責任不同。 民事、刑事責任分別涉及損害賠償與犯罪處罰,與懲戒責任可以併存,但性質不同。 「執行罰」是促使義務人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強制手段;「刑事補償」是國家對冤抑受刑事程序者的補償,兩者都不是處理公務員違法失職的手段。 三、懲戒事由:職務內外分開判斷 公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職務上行為: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非執行職務之行為:有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職務上的積極違法與消極怠惰都可能成立懲戒事由。例如違法作成處分,是違法執行職務;應處理而拖延不辦,則可能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職務外行為也不是完全不受管束,但須同時具備「違法」及「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不能將所有私人生活上的不當行為一概視為懲戒事由。 公務員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因此,懲戒責任不以故意為限,過失也可能成立。 「取得雙重國籍」並不是公務員懲戒法列舉的懲戒事由。擔任公職者具有外國國籍,是依國籍相關法規處理其任用資格或解除職務的問題,屬身分資格事項,不是懲戒事由。 四、彈劾移送與懲戒審判 監察院負責彈劾,懲戒法院負責懲戒審判。監察院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而提出彈劾案後,應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彈劾成立不等於已經作成懲戒處分。 各院、部、會首長,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應受懲戒情事時,原則上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因此,簡任第十職等以上的公務員不在得逕送的範圍內,須送請監察院審查,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司法院、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都不是移送懲戒的機關。 舊題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改制前名稱,舊題中監察院提出彈劾案的對象就是它。現行制度由懲戒法院的懲戒法庭審判,採法庭化的審理方式。閱讀舊題時,應辨識當時機關名稱所代表的懲戒審判功能。 五、當然停止職務與移送期間的身分限制 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所定職務當然停止的情形只有三種: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當然停職是法定情形發生時當然產生的職務狀態,不需另作決定。僅遭檢察官起訴,不屬於當然停職事由;起訴後是否停止職務,屬於懲戒法庭或主管機關依情節輕重決定是否「先行停職」的問題,並非當然停職。 公務員經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後,在案件終結(如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也不得申請退休或退伍。目的是避免公務員藉退離規避懲戒。舊題所稱「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即屬此一限制範圍。 六、懲戒權行使期間 期間從應受懲戒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計算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不是計算到判決作成之日。 期間規定處分類型 已逾十年,不得予以處分休職。 已逾五年,不得予以處分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無懲戒權行使期間限制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 例如,行為終了至案件繫屬已逾五年、但未逾十年時,不得再予記過、申誡、罰款、降級、減俸或減少退休金;但仍得予休職,撤職、剝奪退休金則不受期間限制。 另須注意:應受懲戒行為是不作為時,自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起算。 七、審級與救濟 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審理,採一級二審制度。對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不服,應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不是向最高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常考陷阱 「民選人員都不適用懲戒法」:錯。市長、縣長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適用;縣議員等民意代表才不適用。 「政務官不受懲戒」:錯。部長、獨立機關主任委員都是適用對象。 「離職就不能再懲戒」或「對離職人員應予懲處」:錯。任職期間的違法、失職行為,離職後仍得懲戒;懲處以現職人員為對象。 「常任文官失職應負政治責任」:錯。常任文官廢弛職務應負懲戒責任,政治責任屬政務官。 「只有故意違法才受懲戒」:錯。故意、過失都可能成立;無故意也無過失,才不受懲戒。 「取得雙重國籍是懲戒事由」:錯。懲戒事由是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其他失職行為及職務外違法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被檢察官起訴即當然停職」:錯。當然停職只有通緝或羈押、確定判決褫奪公權、確定判決徒刑在監執行中三種。 「審理中可資遣,只是不准退休」或「可退休不可資遣」:錯。資遣與申請退休、退伍都不可以。 「記過、申誡沒有行使期間限制」:錯。兩者逾五年即不得處分。 「撤職有十年期間限制」:錯。撤職、免除職務、剝奪退休金都不受期間限制;休職才是十年。 「剝奪退休金與減少退休金期間相同」:錯。剝奪不受限制,減少為五年。 「簡任第十職等由主管機關逕送懲戒」或「由銓敘部、保訓會移送」:錯。只有薦任第九職等以下才得逕送,簡任第十職等以上由監察院彈劾移送。 「監察院彈劾就是懲戒判決」:錯。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審判。 「不服第一審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錯。應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記憶口訣 「休職十年;減降減罰記申五年;免撤剝不限。」十年:休職。五年:減少退休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不受期間限制: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 「通羈、褫權、徒刑在監;起訴不當然停。」把刑事程序的不同階段分清楚,就能避開當然停職的常見陷阱。 「九以下可逕送,十以上找監察。」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得由主管機關逕送懲戒法院;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須經監察院彈劾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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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 (A)內政部部長(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C)臺北市市長(D)屏東縣議員
  2. 19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懲戒之事由? (A)違法執行職務 (B)取得雙重國籍 (C)怠為執行職務 (D)其他失職行為
  3. 20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記過或申誡之處分有行使期間之限制 (B)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之懲戒,以出於故意者為...
  4. 21 對於離職人員任職期間之違法或失職行為,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懲戒 (B)懲處 (C)執行罰 (D)刑事補償
  5. 12 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有關其身分狀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得資遣、亦不得申請退...
  6. 20 公務員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之懲戒處分,得向下列何者提起第二審 上訴? (A)最高法院 (B)高等行政法院 (C)最高行政...
  7. 20 依公務員懲戒法,下列何種懲戒處分無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規定? (A)罰款 (B)休職 (C)撤職...
  8. 18 簡任第十職等之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若應付懲戒,應由何機關移送懲戒機關審理? (A)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