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總統職權與立法院的制衡:條約須經立法院議決,戒嚴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緊急命令須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區分戒嚴與緊急命令的法律依據、發布程序,以及立法院的監督方式。 熟記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的副署原則,以及增修條文明定的三類免副署例外。 理解解散立法院的前提、諮詢對象及禁止期間,並分辨院際調和與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由哪些機關負責。 核心觀念 一、締結條約:總統締結,行政院與立法院參與 依憲法第三十八條,總統依憲法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之權。依憲法第五十八條,條約案應經行政院會議議決;依第六十三條,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因此,條約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應提出於立法院議決。總統府或外交部等機關的處理,不能取代國會審議。 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憲法所稱條約,是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包括使用「條約」「公約」名稱者,也包括使用「協定」等其他名稱、但內容符合條約性質者。判斷重點在內容與法律性質,不能只看名稱。 名稱為條約或公約,以及附有批准條款的國際書面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 其他國際書面協定,如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也應送立法院審議。 經法律授權、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依該解釋得不另送審議。 口頭約定不屬於該解釋所稱的憲法上條約,因為條約限於書面協定。 二、戒嚴:總統宣布,立法院通過或追認 依憲法第三十九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宣布戒嚴所依循的法律為戒嚴法。 「通過或追認」包括事前通過與事後追認兩種國會參與方式。解除戒嚴的重點在於:由立法院作成決議,移請總統解嚴,並不是由立法院自行發布解嚴命令,也不是由行政院、司法院或國家安全會議移請。宣布戒嚴不屬於免副署事項,仍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三、緊急命令:行政院會議決議,十日內送立法院追認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為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的限制。 發布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不能由總統單獨決定,行政院有參與權。 發布時:仍須行政院院長副署,緊急命令不在免副署例外之列。 發布後:須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不是提交國民大會或行政院。 不獲追認:立法院如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現行發布依據是憲法增修條文。由於增修條文明定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限制,不必依該條原有的「依緊急命令法」發布。十日是提交追認的期限,不要把它說成立法院必須在十日內完成追認。 立法院不同意緊急命令的法律效果是立即失效,不適用覆議程序。「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辭職」屬於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的效果,與緊急命令不獲追認無關。 四、緊急命令的補充規定:依行政命令程序審查 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緊急命令原則上應有可直接執行的內容,不需另訂補充規定即可執行。若事起倉卒,無法鉅細靡遺規定,得在緊急命令中明文授權由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須符合授權意旨及範圍,並在緊急命令有效期間內發布,依行政命令的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兩者要分清楚:緊急命令本身送立法院追認;依其授權訂定的補充規定送立法院審查,不必比照法律完成三讀,也不是無須任何程序。 比較事項戒嚴緊急命令 主要依據憲法第三十九條、戒嚴法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 行政院參與行政院院長副署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由行政院院長副署 國會制衡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關鍵效果立法院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立法院不同意時,立即失效 與解散國會的關係戒嚴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五、副署制度:原則與三類例外 依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因此,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仍須行政院院長副署。不能因為法律內容涉及司法,就改由司法院院長副署;也不是由立法院院長或投票贊成的立法委員副署。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下列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 依憲法規定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 解散立法院的命令。 命令類型是否須行政院院長副署判斷理由 任免行政院院長無須增修條文明定例外 任免審計長、司法院大法官無須屬依憲法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 解散立法院無須增修條文明定例外 任免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須不屬免副署例外 任免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須不因職務接近總統就免副署 宣布戒嚴、發布緊急命令、公布法律須均未列入免副署例外 六、解散立法院、院際調和與國安職權 總統不能任意解散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總統須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才可以宣告解散立法院。「諮詢」是徵詢意見,不等於須取得立法院院長同意。在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總統不得解散立法院。 依憲法第四十四條,對於院與院間的爭執,除憲法別有規定外,總統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這是總統的院際調和權,並非立法院院長、大法官會議主席或國家安全局局長的職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的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國民大會、參謀本部或其他委員會都不是此處的襄助機關。 常考陷阱 「國際協定口頭、書面皆屬憲法上的條約」:錯。釋字第三二九號以國際書面協定為範圍。 「名稱叫協定,就不必送立法院」:錯。附有批准條款,或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人民權利義務的協定,都應送立法院審議。 「條約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送總統府或外交部決定」:錯。應送立法院議決。 「宣布戒嚴由行政院通過或追認」或「由行政院、國安會移請解嚴」:錯。負責通過或追認、決議移請解嚴的都是立法院。 「緊急命令無須行政院參與或無須副署」:錯。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緊急命令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錯。增修條文已排除憲法第四十三條的限制。 「緊急命令發布後提交國民大會追認」或「不須追認」:錯。須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緊急命令未獲追認,可以移請覆議,或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辭職」:錯。未獲追認時立即失效;十日內辭職是不信任案通過後的效果。 「緊急命令的補充規定也須追認或三讀」:錯。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立法院審查。 「總統任命的人員一律免副署」:錯。只有增修條文列舉的三類免副署;部會首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安會秘書長的任免仍須副署。 「依憲法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任免時須由立法院院長副署」:錯。這類任免命令無須任何副署。 「宣布戒嚴屬免副署事項」:錯。宣布戒嚴仍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解散立法院前須徵詢行政院院長」:錯。諮詢對象是立法院院長。 「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仍可解散立法院」:錯。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都不得解散。 記憶口訣 「戒嚴立院准,解嚴立院請;緊命院會決,十日送追認,不准即失效。」 「免副署:閣揆任免、同意任命、解散國會。」其中「同意任命」限於依憲法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例如審計長、大法官。 「院際爭執總統調,國安會下國安局;戒嚴緊命有效時,國會不能被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