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辨「認錯人、認錯物」與「瞄準後打偏」:前者是客體錯誤,後者是打擊錯誤。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有殺人故意並將誤認之人殺死,成立殺人既遂,不是殺人未遂,也不是過失致死。 打擊錯誤依通說採具體符合說:對預定客體論未遂,對實際受害客體檢討過失犯,兩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被教唆者發生等價客體錯誤,被教唆者成立殺人既遂,教唆者也依所教唆之罪論既遂。 注意過失犯須有處罰明文、射偏不是不能未遂,以及故意飲酒使自己陷於責任能力障礙者不得主張不罰或減刑。 核心觀念 一、判斷起點:認知錯誤,還是行為失誤? 客體錯誤是行為人誤認眼前客體的身分或性質,但確實侵害了自己所瞄準、選定的客體。例如把眼前的丙認成乙,向丙開槍並將丙殺死,錯在「認人」,不是射擊失準。 打擊錯誤則是行為人已正確認識並選定攻擊對象,但因行為失誤,結果發生在預定以外的客體。例如瞄準乙射擊,卻因槍法不佳而擊中旁邊的丙,錯在「打偏」。 比較項目等價客體錯誤打擊錯誤 錯誤發生處辨認客體時認錯實行攻擊時失準 實際受害者就是行為人選定攻擊的人不是行為人原本選定攻擊的人 典型用語誤認、誤以為、誤丙為乙射偏、誤中旁人、未中目標 殺人案例的評價對死者成立故意殺人既遂(一罪)對目標成立殺人未遂;對死者成立過失致死;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二、客體錯誤:等價與不等價 等價是指行為人所認識與實際侵害的客體,在相關犯罪構成要件上具有相同法律性質,不是指價格、身分或社會地位相同。乙、丙都是殺人罪所保護的「人」;不同所有人的機車,也都是毀損罪所保護的「他人之物」。 對等價客體錯誤,依法定符合說,客體身分認錯不影響故意(即使採具體符合說,因行為人攻擊的正是眼前選定之人,結論相同)。行為人明知眼前是人,並有意使其死亡,縱使把丙當成乙,仍具殺人故意;丙死亡即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實務見解亦同。不能因真正想殺的乙仍活著,就改論殺人未遂,或套用打擊錯誤「未遂加過失致死」的公式,更不是實質競合或數罪併罰。 不等價客體錯誤則涉及不同構成要件的客體,例如將人誤認為山豬而射擊。若確實不知道眼前是人,就欠缺殺人故意,不能僅因死者恰好是仇人而認定故意殺人。是否成立過失致死,仍須判斷有無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等過失要件。 將他人的雨傘誤認為自己所有而取走,行為人對「他人之物」欠缺認識,即欠缺竊盜故意,不能單憑客觀上拿走他人物品就認定竊盜罪。 三、打擊錯誤:具體符合說與想像競合 打擊錯誤依通說採具體符合說,故意須對應行為人具體選定的客體。已向乙開槍但未擊中,乙未死亡,對乙成立殺人未遂;意外擊中丙造成死亡,對丙之死亡具有過失,成立過失致死罪。 兩罪源於同一射擊行為,屬於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這不是數個獨立行為所形成的數罪併罰,也不是把殺人故意直接移到丙身上而論殺人既遂。 過失責任不是只要發生意外就自動成立。刑法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判斷實際受害客體的責任時,還須確認有過失,而且法律處罰該過失行為。殺人罪章有過失致死罪,故射偏致旁人死亡可論過失致死。 四、射偏通常是普通未遂,不是不能未遂 殺人已著手而未發生死亡結果,成立未遂,但沒有命中不等於不能未遂。槍枝具有殺傷力、目標也存在,只因槍法不佳而射偏,屬普通的障礙未遂。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必須具備不能發生結果且無危險的條件(例如以空包彈或對屍體開槍),不能把一切失敗的犯罪都歸入不能未遂。 五、教唆歸責:被教唆者認錯人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判斷時,應先確認實行者成立何罪,再判斷教唆者的歸責範圍。 教唆者使他人殺害特定之人,實行者卻將另一人誤認為目標而殺死,對實行者而言是等價客體錯誤,成立殺人既遂。實行者所實行的仍是受教唆的殺人行為,教唆者依所教唆之殺人罪論處,也是殺人既遂(教唆殺人既遂),不能只因指定目標未死,就改論殺人未遂或預備殺人,也不能說實行者僅成立過失致死。 這不表示教唆者須對實行者的一切額外犯罪負責。若實行者另起犯意,明知不是指定目標仍另外犯罪,便須另行檢討是否超出教唆範圍。 六、過失處罰與酒醉責任能力 開車不慎撞傷他人並撞壞其自行車,對人身傷害可成立過失傷害罪;但毀損罪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不能再加上一個「過失毀損罪」。同理,故意砸毀他人的機車,僅認錯車主,仍屬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毀損故意,不會因此變成過失毀損或毀損未遂。 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範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違法或依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欠缺、顯著減低時,不罰或得減輕其刑。但同條第3項規定,這些狀態若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不適用前二項(即「原因自由行為」)。 因此,為了實施毀損而故意飲酒,使自己陷入責任能力障礙,不能藉酒醉主張不罰或減輕其刑。應分開判斷「認錯機車是否影響故意」(不影響)與「自行招致酒醉能否適用責任能力減免」(不能)。 常考陷阱 「認錯人,所以沒有殺人故意/只成立過失致死」:人與人是等價客體;有意殺死眼前之人,身分認錯仍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原定目標沒死,所以是殺人未遂,或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競合」:先辨識錯誤類型。題目寫「誤認丙為乙」是客體錯誤,只論殺人既遂一罪;「射偏、誤中」才是打擊錯誤。 錯誤類型名稱混淆:「誤丙為乙而殺之」屬等價客體錯誤,不是打擊錯誤、因果歷程錯誤或包攝錯誤。 「射偏殺死旁人,成立傷害致死或殺人既遂」:傷害致死以傷害故意為基礎,殺人故意也不轉移到旁人;對旁人死亡論過失致死,沒有「過失傷害致死罪」。 「未遂與過失致死應數罪併罰」:同一射擊行為觸犯兩罪,是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槍法不佳,屬不能未遂」:行為有致命危險卻未成功,是普通未遂。 「教唆指定的人沒死,教唆者只負未遂或預備責任」:被教唆者單純認錯人而完成殺人,甲乙均為殺人既遂。 「誤認仇人為山豬而射殺,成立殺人罪」:不等價客體錯誤,欠缺殺人故意。 「誤取他人雨傘成立竊盜」「撞壞自行車成立過失毀損」:前者欠缺故意,後者無過失處罰明文。 「酒醉後認錯車而砸毀,欠缺故意或得減刑」:認錯車主不阻卻故意;故意飲酒自行招致者,不得減輕其刑。 記憶口訣 認錯看等價,打偏分兩邊;一槍觸數罪,想像從一重。認錯:等價客體不阻卻故意,論既遂(教唆者也既遂)。打偏:目標論未遂,旁人論過失。過失:先找處罰明文。酒醉:自行招致不減免。